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是专利制度***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诞生世界上第1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欧洲专利公约的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
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达19个。
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间专利***,只对欧洲***开放。欧洲专利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后的异议制度。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i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i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i定的各成员国依***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权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然而,这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i定的成员国依照***法进行。
中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比较研究
本文从专利审查的机构及方式、申请和审查所采用的语言、申请专利的程序、审查的标准和专利保护的效力几方面对中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比较研究,***介绍了《欧洲专利公约》及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实践与中国专利***及中国***知i识产权局审查实践的区别,供我国专利工作者前往欧洲申请专利保护时参考。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i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i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专利保护是什么?专利保护的方式和特性是什么?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下面由商专小编告诉你专利保护的方式和特性:
一、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
二、专利保护的特性:
1、地域性
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国别)限制。是指一个***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和地区不发生***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与认可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享有专利保护权,就必须依照其他***的相关***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是加入了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的,情况另议!否则任何***和地区都不承认其他***或者国际***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
2、客体
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因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与终止
1、专利保护的期限
(1)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直到专利权的终止。
(2)自然终止: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3)提前终止: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