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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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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南通
联系卖家:经理
手机号码:15950813945
公司官网:www.sbzl.cn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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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创立于2002年的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国际商标协会(INTA)、中华商标协会(CTA)等**协会的会员。商专知识产权提供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有关的**服务,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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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015654456                    更新时间:2020-10-29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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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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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捐献原则***早是由美国***i高法i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与Brass公司案中提出来的。在该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i高法i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该法i院在***中指出,当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一个具体的装置时,就意味着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其他装置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捐献原则却少有适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i院成立以后,等同原则被越来越多地适用,从而导致利益的天平逐渐倒向专利权人一边。为了纠正这种倾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美国开始限制等同原则,与此相应地,出现了一些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件,例如联邦巡回上诉法i院1991年审理的Unique Concept公司与Brown案,1996年审理的Maxwell与Baker公司案。但是,仍有一些拒绝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件,例如联邦巡回上诉法i院1998年审理的YBM Magnex公司与ITC案。在Festo案以后,随着对等同原则的更加严格的限制,捐献原则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


叠加式侵权

  指在他人已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上添加新的图案、形状或色彩等之后,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仍然***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叠加式侵权特征:

??他人制造的产品已经***了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人在该侵权产品上添加新的图案、形状或者色彩等,形成新的产品外观;

??该新产品仍然***了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

??叠加式侵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叠加式侵权与直接侵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但直接侵权是制造者制造的产品直接***了 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叠加式侵权是在他人已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上,添加新的图案、形状或色彩,并与原有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产 品外观。因此,从侵权行为分析,叠加式侵权至少包括了两个直接侵权行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至少是两个以上。

??叠加式侵权与间接侵权是 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自己没有直接***专利权,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专利权,促进或促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损害 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间接侵权并没有直接***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叠加式侵权却直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叠加式侵权与重复侵权亦不相 同。重复侵权是指行为人在被行政***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后或者在法i院***构成侵权后,仍然实施同一侵权行为。因此,重复侵权的实施主体只有一个,而且其前 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相同的。但叠加式侵权的实施主体至少两个以上,而且他们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相同的。


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一般性公开的较大范围选出一个未明确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与公知的较大范围相比,所选出的小范围或个体具有特别突出的作用、性能或效果,这样的发明我们称之为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的新颖性

??选择发明与其它发明不同,它不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特征或更换了不同的特征,从而很容易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它是在现有技术的一般性公开的已知范围内选择出未明确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方案,它落入现有技术的已知范围内,但范围及效果又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与其它类型的发明相比,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一直是审查及代理过程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各国的做法有很大差异。在学术领域,对此问题也一直是众说纷纭,很难统一。


选择发明的创造性

??根据选择发明自身的特点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

??①与已有技术相比,所选择的方案有无预料不到的性质、作用及效果,即是否能取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②在已有技术基础上进行选择发明的难度。例如已知范围的大小(即是否很大,但没有足够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对所选择的方案存在偏见,提出选择发明之前,是否需要做大量实验验证等。

??选择发明的实用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相比,实用性的判断比较简单。一股说来,只要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即可满足要求。换句话说,一般只要技术方案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定律等自然规律即可。例如有很多人曾提出了各种各样设计精巧的永动机,但由于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实际使用,所以不具备实用性。对选择发明来说,其实用性的判断更简单,因为选择发明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只要已有技术具备实用性,那么选择发明也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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