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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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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南通
联系卖家:经理
手机号码:15950813945
公司官网:www.sbzl.cn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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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创立于2002年的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国际商标协会(INTA)、中华商标协会(CTA)等**协会的会员。商专知识产权提供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有关的**服务,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北......

佛山市发明专利服务至上

产品编号:1256782356                    更新时间:2020-03-11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 公司官网:www.sbzl.cn
  •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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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台湾专利申请

  在中国台湾进行专利申请,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局提出申请请求,并经过其审查。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工业设计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在中国台湾进行专利申请,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局提出申请请求,并经过其审查。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工业设计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所需文件:

  1. 委任状((PowerofAttoreny)

  由申请签章,每一申请案一份委任状

  2. 国藉证明(certificateofNationality)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i证,或护i照,或户藉等复印件,需经公证。一份国藉证明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案,但有效期为三年。

  3. 法人证明(CertificateofCorporation)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经公证。

  4. 宣誓书(Dath)

  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达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

  5. 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图式

  发明、新型申请应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图式,形式同在中国申请相同,如有在中国或其它***申请,请提供申请号和申请文件。

  工业设计申请,可提供简要说明,说明产品内容与特点,工业设计的图式要六面式图和立体图,

  ***i好有阴影线表现,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是照片应提供一式4套。

  注意事项:

  1. 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

  2. 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

  3. 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

  4. 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

  5. 应注意***i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i院指i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取得优先权,单位和个人便可以在1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地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在其他***可授予专利权的,(如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按照行业归口或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个人申请的,应直接向专利局递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并参照中国单位的有关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务i院指i定的具有一定涉外义务、水平的涉外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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