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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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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江苏 南通
联系卖家:经理
手机号码:15950813945
公司官网:www.sbzl.cn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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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创立于2002年的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国际商标协会(INTA)、中华商标协会(CTA)等**协会的会员。商专知识产权提供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有关的**服务,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北......

专利代理承诺守信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

产品编号:1294202956                    更新时间:2020-03-2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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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交叉许可

  专利交叉许可,又称双向交叉许可(Cross-licensing),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专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使用费。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采用交叉许可方式转让技术的合同,通常称为交叉许可合同或交叉许可协议。

??交叉许可是一种基于谈判的、在产品或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方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时候,而相互有条件或无条件容许对方使用本企业专利技术的协定。其中,交叉许可协定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除了容许双方使用各自的、已被***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包括固定或可变动的许可费,同时还可以包括双方拥有的所有专利或部分专利以及未开发的专利等。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为互换许可合同,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交换拥有或持有的技术、商标或软件,或制造、销售产品。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项技术的许可方,同时也是相关技术的被许可方。

??交叉许可既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如在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采用交叉许可合同。在其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例如,甲公司具有技术专利A,乙公司具有专利B,而要生产产品C的***i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和专利B。于是为了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取得***i大经济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交叉许可合同,达成协议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


专利说明书摘要

  专利说明书摘要是专利说明书内容的概述,也是一种专利申请文书,它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说明书是***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告》上发表的重要内容。??摘要的概述

??专利说明书摘要中首先要重***明或实用新型名称,然后指出它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摘要的功能与作用

??专利说明书摘要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效力,不能作为修改专利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摘要主要作用是为专利情报的检索提供方便途径,使科技人员看过后能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查阅专利文献的全文。

??摘要的文本结构

??专利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发明或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用途;

??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化学式或附图。

??摘要的注意事项

??择写专利说明书摘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文字表达要严密,语言要简洁、准确、规范,使人一目了然;

??(2)说明书摘要中可以使用化学式,也可用附图。但附图需另外用和说明书摘要用纸同样大小的白纸绘制。

??(3)说明书摘要中的文字不宜过长,篇幅在300字(包括标点符号)以内为宜。


背景技术

  所谓“背景技术”,指发明的背景,有时也称为相关的技术。背景技术是相对于本发明来说的,是申请文件撰写人认为相对于本发明还存在不足或改进之处的技术。??背景技术的撰写目的

??背景技术的撰写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本发明和检索现有技术。

??背景技术的撰写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1款中规定: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背景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联

??背景技术可以属于现有技术,但并不必然属于现有技术。当有证据证明该背景技术所记载的内容确实在本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它自然属于现有技术。如果申请文件的撰写人掌握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还未公开的技术,即使他认为该技术还存在不足并把它写进本发明的背景技术中,也不能认为该技术为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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