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i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许诺销售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日本
日本在其专利法的第2条第3款中,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中,发明的‘实施’是指下列行为:
(Ι)对于产品发明,制造、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该产品;
(Ⅱ)对于方法发明,使用该方法
(Ⅲ)对于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除前项提到的使用该方法外,还包括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依该方法所直接得到的产品。
英美法系国家――英国
英国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起源地。其专利法第60条也对许诺销售权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有人在专利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联合王国对于一项发明有下列任何行为之一的,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是指:
(Ι)当发明是一项产品时,制造、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项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Ⅱ)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在联合王国使用该方法或提供他人使用该方法,而使用人知道或明显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专利方法便构成侵权;
(Ⅲ)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的Trips协议,第1次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Trips协议的第28条规定:
“专利应授予所有人下列权利: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综述
很显然,上述的外国国内立法及Trips协议,虽然用词并不是统一的,但都赋予专利权人以许诺销售权。给专利权人更多更全i面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
单件申请与PCT申请企业如何选择?
与PCT形式的国际申请相比,单件形式的申请会造成检索和审查过程在各个专利局重复进行的局面,比较繁复。发明人要为这些重复的劳动支付重复的费用。对于需要同时在PCT的多个缔约国申请专利的大中型企业而言,选择PCT形式省时省力,也相对节约资金。
而小型企业如果只想在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单件形式则比较合适。如果小型企业认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前景,而经济条件又许可的,也可以采用PCT形式,同时向多个PCT缔约国申请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