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诺销售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日本
日本在其专利法的第2条第3款中,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中,发明的‘实施’是指下列行为:
(Ι)对于产品发明,制造、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该产品;
(Ⅱ)对于方法发明,使用该方法
(Ⅲ)对于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除前项提到的使用该方法外,还包括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依该方法所直接得到的产品。
英美法系***――英国
英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地。其专利法第60条也对许诺销售权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有人在专利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联合王国对于一项发明有下列任何行为之一的,都是***专利权的行为。这是指:
(Ι)当发明是一项产品时,制造、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项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Ⅱ)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在联合王国使用该方法或提供他人使用该方法,而使用人知道或明显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专利方法便构成侵权;
(Ⅲ)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世界贸易***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的Trips协议,第1次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Trips协议的第28条规定:
“专利应授予所有人下列权利: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综述
很显然,上述的外国国内立法及Trips协议,虽然用词并不是统一的,但都赋予专利权人以许诺销售权。给专利权人更多更全i面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 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已经记载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 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 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 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 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首i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i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 和A2,其中A1 已享有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 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1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