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i局审核,***知i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1.设立条件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
冒充专利行为的情形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i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1、债i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规定不得转让。
??债i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i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i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i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i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i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i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i务人接到债i权转让通知后,债i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i务人接到债i权转让通知时,债i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i权,并且债i务人的债i权先于转让的债i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i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i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i权人同意。
??债i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i务人可以主张原债i务人对债i权人的抗辩。
??债i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i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i务有关的从债i务,但该从债i务专属于原债i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政***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