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实用性
专利实用性指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
??(1)实践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2)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就是说,依照说明书所公开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 的主题。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易,也不含有随机因素。这种能够重复实施性质,称为再现性。
??(3)有益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生积极效果。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
马克曼程序规则
??新的判例法和法i院指南已经大大拓展马克曼程序使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使之成为一个复杂、完备的司法程序。 在“PSC计算机产品公司诉Foxconn国际公司案”中,美联邦巡回上诉法i院明确规定,除非有特别例外的合理借口,法官必须用通用词汇把专利权利要求解 释为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形态,并重申了优先使用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查文件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词典、论文、证人证言等 外部证据补充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乔治亚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i院、加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i院、德克萨斯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i院等颁发了书面的马克曼程序指南。
??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例如,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i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i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从而了结专利侵权诉讼。
??驳回的可能性
??就从案件驳回的可能性来说。在美国联邦法i院的区级法庭中,一般诉讼在上诉时被驳回的可能性是2%-10%;相 比之下,专利诉讼在上诉是被驳回的可能性是34%-42%。换句话说,专利诉讼在区级的胜诉与否并不代表其最终结果。在从联邦巡回法i院的决定来说,马克曼 的目的也未达到。在Phillips (Phillips v. AWH corporation)一案中,上诉两次结果迥异。在363 F.3d 1207 (2004)中,被告胜诉。其原因是联邦巡回法i院用了科罗拉多区法庭的马可曼定义:“Baffle"的定义只限于锐角或钝角,而被告的产品是直角。而在其 后的415 F.3d 1303 (2005)决定中,联邦巡回法i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其结果是"Baffle"的定义也包括直角,被告败诉。 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i院盛行。
从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来看,对专利管理战略重视不够,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亟待加强。
??(1)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战略和技术秘密的管理工作。
??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i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专利权和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2)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3)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专利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人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企业应当重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积极依靠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维护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安全。
??(4)建立专利工作网络,协调决策部门、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的关系,逐步形成以决策部门为核心,以专利管理部门为主导,以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法律部门为支撑的规范的专利管理体制,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围绕不同的重心,开展专利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