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 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采集数据,作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印i章,并有审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
(3)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1.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程序
1.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对提出***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1.2专利局定期***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
1.3***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作出***标记。发明专利申请***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应当进行***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一、***请求的提出
(一)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请求。
(二)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
二、***的确定
(一)***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专利局应当将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三)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决定***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标记。发明专利申请***后,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当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 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按照专利代理条例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i)对于因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 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