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开始,又一项行政许可成为历史!
来自国家药监局 ( NMPA ) 网站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2018年第88号 , 下称88号公告 ) 显示:
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图片截取自国家药监局网站
据小编监测,截止至发稿,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 ( www.nmpa. )“网上办事”栏目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相关信息仍未更新!
预计下周一早间才能启用。
说回88号公告。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 ( 市 )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而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 ( 区、市 )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 ( 区、市 ) 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 ( www.nmpa. )“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 ( 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 ) +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
逾期未撤回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