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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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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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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房产律师询问-李吏民(在线咨询)-房产

产品编号:460340369                    更新时间:2019-03-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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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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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产房产济宁市任城区2016年第7批次***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济宁市人民决定,房产,为满足任城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任城区安居街道西张桥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任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任城区人民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西侧、西十二路北侧(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8861平方米,其中水浇地17999平方米,农村道路426平方米,沟渠436平方米。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75.40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西张桥村村委会,由村民***研究分配方案。

(二)任城区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社会保障补贴¥42.43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任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由安居街道和西张桥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于土地被征收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11日起,房产律师询问,至2016年8月17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房产房产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法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资金。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办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办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上海市建设管理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威海路、西至茂名北路、北至吴江路。

(二)具体门牌号:石门一路251弄6号-18号(双号);石门一路315弄6号;石门一路315弄9号-33号(***);威海路590弄106支弄2号;威海路590弄84支弄(全部);590弄72支弄(全部);590弄56支弄(全部);590弄69支弄(全部);590弄64支弄1号、3号;590弄61支弄(全部);590弄48支弄(全部);590弄40支弄(全部);590弄35支弄(全部);590弄1号-7号(***)、41号、59号、77号、89号;威海路596号、598号;茂名北路 190号-282弄(双号,含200弄、210弄、 220弄、230弄、 240弄、250弄、264弄、274弄、282弄)。

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所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lt;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gt;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随着市场物价的不断***,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如此,所以说我国***发放的征补偿费用与这一点也是有关系的。并且各省市的征补偿的标准都会根据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整,征补偿的各省市制定的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1、各项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房产***咨询,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安置因征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的补偿费用。

我们可以看出,枣庄市征补偿标准为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另外,房产***在线咨询,其实枣庄***规定的征补偿的项目和***制定的项目是大同小异的,针对青苗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单位必须发放给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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