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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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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房屋强拆咨询-李吏民-乌兰察布盟集宁房屋强拆

产品编号:461181169                    更新时间:2019-03-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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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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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屋强拆房屋强拆日照市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拆迁,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最主要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物价、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报同级人大常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乌兰察布盟集宁房屋强拆,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房屋强拆咨询,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强拆赔偿,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房屋强行拆除咨询,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强拆房屋强拆2018年枣庄拆迁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随着市场物价的不断增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如此,所以说我国政府发放的征补偿费用与这一点也是有关系的。并且各省市的征补偿的标准都会根据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整,征补偿的各省市制定的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1、各项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安置因征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我们可以看出,枣庄市征补偿标准为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另外,其实枣庄政府规定的征补偿的项目和国家制定的项目是大同小异的,针对青苗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拆迁单位必须发放给当事人的。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炉了!天,张店区人民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了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北至胶济铁路、南至昌国路、西至张博铁路、东至良乡社区新建住宅区,以及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依照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改造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铁路宿舍片区(含区市容环卫局宿舍、铁一村、铁二村、铁三村、铁南路12号1、2号楼、宏鑫园5号楼、中铁十局等宿舍区)、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工盛街片区等住宅小区,涉及总户数约2215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9日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涉及铁路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铁路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材料,由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到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建筑面积以实际核查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货币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并出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报告。

2.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等,入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5.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补足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6.补助与奖励: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2)楼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整个单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栋楼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平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奖励根据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进度分次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源地点:

(1)工盛街片区 、铁路公宿舍片区、 铁路宿舍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张博铁路以东、规划站西路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昌国路以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小洪沟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规划东二路以东,良乡新村以西,昌国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征收人依据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在确定的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同等置换。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 平均价格(根据新房不同楼层设置差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同等置换,面积相差部分按原储藏室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多退少补。

(3)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自建房、地上附着物通过评估确定只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绿色智慧示范区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标准:单元门为防盗门,安装可视对讲系统;进户门为钢质进户门;室内门为中档木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室内墙面、天棚为乳胶漆,室内地面为瓷砖地面;厨房配备洗涤池,卫生间配备洗面盆、坐便器,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到顶;阳台地面、墙面瓷砖到顶;室内照明吸顶灯;水、电、暖、燃气设施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终端到户;楼梯为不锈钢扶手;电梯前室为防滑瓷砖地面;阳台封闭并设给排水设施。

5.停车位的购买:安置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优惠购买(每户仅限一个)。

6.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

7.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高层36个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补偿费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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