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单价(按被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别价2440元/平方米的50%计算)×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2、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补偿并搬迁的,可按照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60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未完善手续建筑的补偿
(一)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令〔2001〕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产权调换,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
未完善手续建筑补偿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3、不存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行为;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属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建筑,不予补偿。
遇特殊情况,如漏登记发证、属于***安置重建房等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区“三纵三横”重要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
第十条 村集体物业和村民非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物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也可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进行***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违建筑***打官司,可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实行***补偿。
违建违建违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8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村(组)、面积及位置
中山市板芙镇广福村孖冲北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9112公顷,其中水浇地0.5961公顷,坑塘水面4.9132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9.4019公顷,位于板芙镇广福村,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浇地按131万元/公顷补偿,辽宁省违建,坑塘水面和可调整坑塘水面按94.3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不计青苗补偿。
征补偿总额为1428.0019万元。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四、补偿款***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转账方式***到被征村(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实施。
第六条 补偿安置原则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违建***赔偿律师,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征收部门核定。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和房屋以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分别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附件1)和《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三)符合安置条件(指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分户安置资格条件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等相关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以下程序实施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指导被村社选出由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及监督小组等成立的村民安置监督小组,共同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属性质、产权信息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现居住情况等进行***调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资格及标准进行初审,确定初步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名单,违建筑***律师,提交征收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符合安置资格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在从化大道(一期)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宅基地的,可对其住宅及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作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在以后其他项目不再享受安置。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一)***、***等规定的建设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九条有关条件并认定的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八条 安置方式
对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的住宅房屋,且认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下同)和***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城郊街产权调换地点拟位于城郊街李仔园安置区,江埔街产权调换地点拟位于从化大桥南段西侧地块(即农业局以北地块)。
安置区建设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属地街道办负责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安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明确安置楼型、公建配套、安置区管理等事项,其方案需征求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一)产权调换
1、按照每栋或按本方案第四条确定分户安置资格的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安置面积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可选择“拆一补一”形式予以产权调换。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安成本的差价。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尚有剩余面积的(达到安置房相近户型面积的50%或以上),允许其再选择购买一套与剩余面积相近户型面积的安置房,超出剩余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剩余面积达不到安置房相近户型面积的50%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多购买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附件2)予以***补偿。
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收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3、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建安成本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4、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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