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路占地律师修公路占地律师
为确保麻章区辖区范围建设项目***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麻章区辖区范围内补偿标准统一为:耕地6.0万元/亩、园地4.8万元/亩、林地4.1万元/亩、其它农用地(含养殖水面)6.0万元/亩、建设用地(含墓葬地)6.0万元/亩、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1 水稻 2500 2 豆类 25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3 甘蔗、玉米 2500 4 薯类 2500 包括蕃薯、木薯等 5 蔬菜类 40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等 6 香蕉 一类6000 二类4500 三类2500 已挂果的为一类,修公路占地律师-,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7 瓜类 一类3500 二类20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8 富贵竹 一类10000 二类7000 每亩种植2万枝以上、高度1.0米及以上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为二类 9 一般树木(包括速生丰产林) 一类3000 二类2000 树高1.0米及以上中龄林的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10 果树 一类12000 二类8000 三类5000 包括荔枝、龙眼、杨桃、木菠萝、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树高50厘米以上未挂果的为二类,树高50厘米以下的为三类 11 花卉及名贵风景树 一类30000 二类20000 三类15000 四类10000 包括海枣、发财树、鸭脚树、散尾葵、罗汉松、桂花、***等花卉及名贵风景树。以种植年限分类,种植6年(含6年,下同)以上为一类;种植4—6年为二类;种植2—4年为三类;种植1—2年为四类。种植时间未够1年的,原则上以该种风景树零星补偿标准的规格补偿标准乘以每亩合理种植棵数计算补偿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四类标准补偿。 12 鱼类、虾类 3000 备注 1、树高指树主干的高度;2、每亩合理种植棵数以门或林业部门认定为准,参照湛国土资(利用)[2014]453号文执行。3、间种特殊青苗的,按亩补偿的花卉等青苗只按标准高的品种计算补偿。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1 木菠萝、荔枝、龙眼树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5个等级补偿:米高围10厘米以下的按30元/棵补偿,米高围10.1~30厘米的按60元/棵补偿,米高围30.1~50厘米的按150元/棵补偿,米高围50.1~70厘米的按250元/棵补偿,米高围70.1厘米以上的按350元/棵补偿。 2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等 树高50厘米以下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51~100厘米的按10元/棵补偿;树高100厘米以上的,分小、中、大三个等级补偿:小棵(米高围10厘米以下)按30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10.1~30厘米)按6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30.1厘米以上)按150元/棵补偿。 3 葡萄 已挂果的按60元/棵补偿,已上架未挂果的按30元/棵补偿,未上架的不予补偿。 4 香蕉 已挂果的按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元/棵补偿,树高低于50厘米的不予补偿。 5 胡椒 未立柱的60元,立柱未挂果的100 元,立柱已挂果开始收获的 150元。 6 材竹 小条(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3元,大条(米高围15.1厘米以上)的6元,未达到1米高的不予补偿。勒竹根据生长情况可适当补偿,按材竹的50%标准计算补偿。 7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元/棵补偿,中棵(米高围20.1~80厘米)按10元/棵补偿,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元/棵补偿。 8 罗汉松 0.5米高以下:5元/棵,0.5米-1.5米高:16元/棵,1.5-3米高:100元/棵,3米高以上:250元/棵 9 黄花梨 0.5米高以下:4元/棵,0.5米-1.5米高:16元/棵,1.5-3米高:100元/棵,3米高以上:250元/棵 10 海枣 0.5米高以下:8元/棵,0.5米—1.5米高:20元/棵,1.5-3米高: 80元/棵,3米高以上:220元/棵 11 鸭脚树 0.5米高以下:3元/棵,0.5米—1.5米高:10元/棵,1.5-3米高:60元/棵,3米高以上:180元/棵 12 发财树 0.5米高以下:3元/棵,0.5米—1.5米高:10元/棵,1.5-3米高: 50元/棵,3米高以上:160元/棵 13 小叶榄仁 0.5米高以下:2元/棵,0.5米—1.5米高:6元/棵,1.5-3米高:50元/棵,3米高以上:160元/棵 14 菩提 0.5米高以下:2 元/棵,0.5米—1.5米高:5元/棵,1.5-3米高:12元/棵,3米高以上:150元/棵 15 桉树 2米高以下:5元/棵,2米—5米高:15元/棵,5米高以上:40元/棵 16 大叶榕树、细叶榕树、富贵榕树、橡皮榕树、金钱榕树 0.5米高以下:6元/棵,米高围0.2-0.5米:100元/棵,米高围0.5-0.8米250元/棵,米高围0.8米以上:500元/棵 17 西湖柳 苗高0.5米以下:5元/棵,米高围0.1-0.5米120元/棵,米高围0.5米-0.8米250元/棵,米高围0.8米以上:500元/棵 18 金叶榄 苗高0.5米以下:
修公路占地律师修公路占地律师2018年潍坊***新***补偿办法,3月15日开始施行!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quot修公路占地律师,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2018年2月7日市***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发文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发布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省条例,《办法(送审稿)》依据由“《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修改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增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执行条件。根据2月7日市***第17次***会议要求,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经市人民同意后方可确定执行。”
(三)修改相关附属设施补偿依据。采纳市发改委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修改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制定主体。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将原《办法》第六十条:“市区内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修改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潍坊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公布市区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青岛、烟台做法,在办法修订稿中增加附件,“潍坊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维持原市发改、财政、住建3部门文件确定的标准不变。
部分条例解读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
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临时安置费。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当前***矛盾***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条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方式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按照此规定,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本条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形式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谓“***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不同区位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参照。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人民办《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规定:“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补偿标准和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修公路占地***咨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解读】本条是对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以及旧城区改建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等,以及选择不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所享受的不同政策,被征收人依据各自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对征收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征收人要求就地实***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应当就地安置。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1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7搬迁费。具体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搬迁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一次搬迁费,选择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的再***一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际合理的搬迁评估价值***搬迁费。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开项目的补偿规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未包括自费安装、开项目的,需单独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二)补贴标准:
1.营业中,且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在2016年12月8日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三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按户计算,本行政村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界定子弟是否在校就读,以学校书面证明和花城街道办审核为准。
小学生交通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3个月截止(寒暑假各停发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经营性物业承***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经营的(居住用途除外)物业(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承***。
(二)补贴标准:
1.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2.在2016年12月8日前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7万元/宅奖励。
(二)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3万元/宅奖励。
(三)对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被***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赠送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二)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三)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每宅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放弃已取得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五)车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七条 安置区选址。
选址于天贵路西侧、永安路南侧地块,实际用地红线以规划国土审批为准。
第十八条 安置模式。
采取先***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由***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被***人以优惠价格认购。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按照要求配建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采用木板门和铝合窗;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条 安置区建设时间。
从完成***签约并交付拆除、安置房认购报名结束、安置区土地交付之日计起,修公路占地律师补偿咨询,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留用地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安置。
(一)留用地指标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10%计算。因留用地在长岗村范围内解决,新征留用地指标(设为X)计算公式为:
设新征集体土地面积为A,则X=(A-X)×10%,即X=A÷11。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
本项目新征集体土地(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产生的留用地,与中轴线已涉及新征留用地一并统筹安排在中轴线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于罗仙路以北、永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罗仙留用地以西。留用地使用需符合区***统筹开发要求。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经营补贴。
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五条 被***人不得提供***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恐吓、打、房屋***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的由******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由花都区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征拆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建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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