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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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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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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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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559360469                    更新时间:2019-04-26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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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产***房产***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8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村(组)、面积及位置

中山市板芙镇广福村孖冲北组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4.9112公顷,其中水浇地0.5961公顷,坑塘水面4.9132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9.4019公顷,位于板芙镇广福村,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浇地按131万元/公顷补偿,坑塘水面和可调整坑塘水面按94.3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不计青苗补偿。

征补偿总额为1428.0019万元。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四、补偿款***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转账方式***到被征村(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实施。


房产***房产***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温州房产***,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法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资金。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办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办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上海市建设管理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威海路、西至茂名北路、北至吴江路。

(二)具体门牌号:石门一路251弄6号-18号(双号);石门一路315弄6号;石门一路315弄9号-33号(***);威海路590弄106支弄2号;威海路590弄84支弄(全部);590弄72支弄(全部);590弄56支弄(全部);590弄69支弄(全部);590弄64支弄1号、3号;590弄61支弄(全部);590弄48支弄(全部);590弄40支弄(全部);590弄35支弄(全部);590弄1号-7号(***)、41号、59号、77号、89号;威海路596号、598号;茂名北路 190号-282弄(双号,含200弄、210弄、 220弄、230弄、 240弄、250弄、264弄、274弄、282弄)。

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所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lt;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gt;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房产******咨询,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租部位的阁楼,房屋***律师,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近日,广州荔湾区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之一的河沙村***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了,且在改造范围内,房屋权属人村民非村民、有证无证均可获得补偿,其中非村民统一进行***补偿。***补偿为16000元每平方米,村民复建安置补偿可“拆一补一”。

大坦沙打造健康生态岛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范围内地块规划由五大部分组成,分为复建安置地块,***统筹安置地块,市政公建、规划绿化、水域、道路地块,融资地块和其他地块。

大坦沙岛更新改造项目属于“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合作项目之一。该岛将以广医一院、新加坡国际机构开展的服务为核心,带动智慧、***、养老***、第三方***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近日,为加快推进大坦沙更新改造项目,荔湾区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社员***表决通过了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据悉,房产***律师咨询/,此次改造实际可复建集体物业建筑面积为52.86万平方米。

村民非村民、有证无证均可补偿

根据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私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权属人为补偿安置对象。有房屋的真实有效权证(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确定为房屋权属人;无房屋有效权证的则须结合《房屋测量调查成果表》及河沙联社的证明材料确定房屋权属人;如房屋权属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权属人分为村民和非村民两大类。河沙联社社员(股民)、原籍为河沙村村民、原籍为河沙村居民、原籍为河沙村居民和村民的外嫁女、原籍为河沙村村民和居民但现侨居海外或港澳台的并在改造范围内有房屋权属的人均属村民。不符合这几种情况的集体土地上私人房屋权属人为非村民。

补偿方案

非村民

统一采取***补偿

非村民私人房屋统一采用***补偿,实测有证面积按照16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实测无证面积按照2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房屋建筑物、附属物、果树、绿化树等都按照***方式补偿。

村民

***补偿、复建安置二选一

河沙村民可以选择***补偿和复建安置补偿两种方式。选择***补偿的实测有证面积按16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实测无证面积不超过四层加梯屋(梯屋均按1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按照8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超过四层加梯屋的部分按2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若选择复建安置补偿,实测有证面积不超过四层加梯屋(梯屋均按1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的建筑面积比例复建安置补偿;超出部分按“拆一购一”的建筑面积比例购买复建安置房,标准为3500元每平方米。

若村民对实测无证面积选择复建安置补偿的,实测面积不超过四层加梯屋的部分,按“拆一补0.8”的建筑面积比例复建安置补偿;超出部分则一律给予***补偿,即2500元每平方米。

16 换一个地下车位

村民可以选择以16平方米复建安置面积置换一个地下停车位,上不封顶。如村民复建安置面积超过280平方米但少于840平方米的,必须以16平方米复建安置面积置换一个地下停车位;如村民复建安置面积超过840平方米,必须以32平方米置换两个地下车位。

户型超出面积多退少补

如实际补偿给村民的复建房总建筑面积小于约定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16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如果大于约定应予补偿的面积,且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村民以13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内的,以16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奖励

按时签约搬迁有奖励

临迁期间,补偿安置对象全部自行解决临迁期间的居住问题,但给予临迁补助费。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按5000元每栋的标准发放签约奖金;在通知期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如期交付的实测房屋面积给予15元每平方米的搬迁奖励;选择复建安置房补偿方式的还将获得4000元每栋的搬家费,选择***补偿方式的每栋获得2000元每栋的搬家费。

安置房复建地块5月15日前清退完毕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关于大坦沙岛更新改造规划的文件部署,河沙联社目前已进入实施城中村改造阶段,需要清退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用地AL0201024上所有建筑物,用于建设复建安置房。所有需清退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人必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清退完毕。

据悉,河沙村复建房安置地块有两处。其中,AL0201024地块位于为桥中西海北路***1号;西海北路双号2号~6号,河沙中路***61号~109号,河沙中路双号84号~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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