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偿方案 3.1 【***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本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本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补偿的,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7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3.2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3.2.1 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3.2.2 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3.2.3 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3.2.4 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3.2.5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2.6 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00-300元给予补偿。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3)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
3.2.7 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3.2.8 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2.9 生产设施用房以及“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如无法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必须在接到***发出处理通知一个星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逾期不得享受一切奖励政策。
3.2.10 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补偿。
3.2.11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3.2.12 征收设有***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有关的***、***执行。
3.2.13 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 产权调换方案 4.1【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地(以下简称回迁地)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经界定部门界定为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1:1比例进行调换。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本次房屋产权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回迁安置点(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调换回迁地为期地,在未落实安置地过程中,征收人***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
安置地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地的规划情况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选定安置地,征收单位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地分户原则:本地村(居)民根据簿登记内容,县***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中办理、时间:安置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费用由户主负责。
置换面积处理办法:安置地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安置地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地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补给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地面积的差价,按多还少补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实施单位制定)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办法:
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依法裁决。
4.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4.2.1 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
4.2.2 室内装饰装修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律师律师
依据《广东省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32号),同意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1826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三、被单位及面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0.1826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其中,养殖水面59.4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仍参照《阳江市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办理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公告发布后,被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
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字〔2018〕132号批复向省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非村民住宅的处理
对非被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
第十二条 评估、复核与鉴定
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先通过被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三河市律师,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人员协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补偿安置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2个月,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促迁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地产***律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房产***律师,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养老***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打工作人员,房产***补偿,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移送******追究***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相抵触的,以相关******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审定后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房产***(图)-房产***补偿-海伦市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