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一)坚持依法***、阳光***、廉洁***、正义***,做到全过程公开,确保阳光透明。
(二)坚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人要严格执行相关******,并依据本指导意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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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合理设定补助奖励科目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按照《顺义区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补助和奖励政策,以促进***工作实施。具体补助和奖励的科目及标准由***人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上报区***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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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房屋安置资格认定范围
合理控制安置标准
(一)房屋安置资格的认定范围
1、2017年3月1日前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下列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
(1)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所对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人)及其配偶。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血亲(祖父、外祖父、父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及其配偶。
2、2017年3月1日后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下列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
(1)配偶。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因新婚或丧偶再婚,且签订***补偿协议时婚姻关系存续的配偶。
(2)新出女。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新出女(出生须登记)。
(3)服兵役人员。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配偶、宅基地使用权人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因服兵役将从被***房屋地址迁出,结束后直接迁回的。
(4)外省市投靠人员。外省市人员投靠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
3、在***奖励期期间,不在被***房屋地址的以下人员享有房屋安置资格。
(1)宅基地使用权人。
(2)2017年3月1日前户籍已登记或迁至被***房屋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直系血亲的外省市配偶。
(3)第1条和第2条所述人员因正在服兵役,将迁往的。
(4)具备房屋安置资格的人员已怀孕,在奖励期结束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新生儿(给予***安置)。
4、***公告张贴之日(不含)前,已故但未及时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人员,不得享有房屋安置资格。
(二)房屋安置标准
1、被***人只可按以下方式之一选择安置面积。
(1)享有安置资格的人员每人50平方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可再增加25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70%。
2、被***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所放弃的面积给予***安置。
3、总选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安置面积,选房剩余的安置面积给予***安置。
4、安置面积指标不得转让和交易。
(三)安置房销售价格
安置房销售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四)放弃房屋安置面积的***安置标准
安置房建设地点周边类似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分别评出调查之日预评估价格和***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按较高者确定)-安置房销售均价(21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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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和在***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二)本意见适用于印发之日后核发***许可的项目,《北京市顺义区关于印发顺义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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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居住在浙江省某县某村的村民,拥有本村数亩自留地。某县交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正式进行生产,黄某认为其了自家的山林经营权。2016年7月25日,黄某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村建筑用料矿***生产进行查处,但是某县安全生产监督***未做答复,也未查处。黄某基于对***的信仰和对律师团队的信任,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史西宁律师,门面房******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史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提交证据。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黄某提出***主张,要求确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不履行查处职责***;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限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查处。
某县安全生产监督***辩称,一、黄某不具有本案的诉权。理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拥有许可证,可以证明其有开采涉案矿山的主体资格,且该许可范围未包含黄某主张的自留山,故黄某不符合***主体;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一)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建筑用料矿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建设情况合法。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经过许可、批准同意、审查等流程,现涉案项目仍在基建期内;(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在收到黄某的查处申请后已现场核查,经核查,黄某举报的生产行为不存在。某县安全生产监督***未予以合法。北京土地律师
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黄某诉请查处主体适当。因该矿山露天开采的工艺流程包括环节,矿山安全生产的空间不仅限于其厂房车间,还应延伸至矿区的警戒范围。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矿区仅200多米,有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该矿区是否存在***生产行为及某县安全生产监督***是否查处可能会黄某的法定权益,门面房***赔偿律师,因此黄某有权利提起***;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未查处***。(1)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具有查处黄某申请中所涉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定职责;(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询问了在场的工作人员,但其核实内容均未涉及涉案矿山是否已经开采、相关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等事实,也没有就核查内容答复申请人。因而该安全生产监督***据以认定该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生产行为,缺乏证据证实。北京土地***律师
【】
通过史律师的努力和黄某的配合,审判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限期对于黄某举报的村建筑用石料矿生产行为调查核实并作出与否的决定。黄某得到这样的实属不易,案件发展后续阶段还会有别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双方继续协调、努力!
附: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书
有这样一份,李女士等了许久,京坤律师不懈了许久,在2017年的3月,“失约”而来。
【案件背景】
李女士是黑龙江省Z县某村村民,其在本村依法有承包土地,在承包土地上有合法大棚进行农业生产。2014年5月的一天,在没有任何通知和预兆的前提下,李女士家承包地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抬放围挡板,地上的大棚被强行推平了两栋。在李女士报警后,分子们依然不停手,又强行推倒了剩余的两栋大棚并架起了围挡板。而在这一切发生的过程中,李女士为阻止不法侵害也受了伤,可谓身心俱痛。李女士多次到县局报案,要求查处该强拆及伤人的***行为。但县局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对上述***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始终未积极进行查处。经典案例
【漫长风云】
京坤律师深知不能以局不作为、李女士无助苦等被强行结束,所以针对李女士遭遇的此种境况,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为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虽不曾有一步松懈,但不可不谓漫长。
2014年5月16日,李女士向县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李女士、强行***李女士承包地上大棚及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面对这样的文书,县局依旧是无动于衷。在查处的法定期限过后,李女士向县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县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局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李女士提出的私人财物受到损害部分进行依法处理。
2014年9月19日,县局作出《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不予受案。因不服该答复,李女士向L区提起行政***,请求撤销县局所作答复,判令县局对上述***行为查处。遇到***怎么办
2014年12月19日,L区裁定不予受理。李女士不服,上诉至D市中院。
2015年3月4日,D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女士仍不服,门面房***律师,向检察***申请抗诉。
2016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对案件提出抗诉。
2016年6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裁定指令D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6年8月30日,D市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L区人民予以。
2017年1月6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样的时间表是让人感到疲劳的,也是喜忧参半的。有李女士在希望、失望交错中的等待,周口***,也有李律师在不骄、不躁如一日的坚持。
【精彩博弈】
在1月6日的庭审中,李律师提出在李女士的承包土地未在法定的***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回前,李女士对承包土地享有承包耕种权,对自己建造的大棚享有物权。对李女士依法承包的土地及大棚强行***拆除,严重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而县***作出答复不予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应被撤销。遇到强拆怎么办
针对李律师的说法,县局提出答辩。其认为涉案土地已于2010年被批准由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且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取得了净地使用权,故李女士对该土地已不具有经营权。县局还提出李女士的大棚于2012年时已被县裁定强制执行。
但是否土地自被批准征收的那一刻就改变了权属?是否经裁定强制执行就自行失去了使用权益?就此争议李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后,有市县***实施,并不是根据批复文件就当然的转化为国有土地。故应当由市县按照法定程序和被农民达成相应的补偿协议或按照法定程序责令被农民交出土地,被的农民才丧失被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耕种权。本案中,李女士所承包的土地没有自愿交出,因此,李女士至今对涉案土地仍然具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次,在强制执行裁定做出后,并没有法定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李女士的土地进行强制执行。且县局所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李女士所在地块履行了相应的土地征收程序,并没有提交县或者其他***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文书或行政决定书的证据。在没有履行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前,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仍应归李女士所有。
【***终】
在L区的主持下,经过几番质证、辩论后,L区人民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女士主张的***请求,
认为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撤销被告Z县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责令被告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女士控告毁坏其家大棚事项调查。
【小编感说】
是否批文一经作出就使相关权益人与该宗土地再无关系?是否被裁定强拆的房屋就瞬间丧失了与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联系?小编想从京坤律师承办的此个案件中每个人都能有明确的答案。
本案令人深感畅快之处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客观上***理论的支持与大家主观上的坚持。如果说身体的伤痛在不久的时间里因为和解而愈合,如果说大棚损毁的景象随着时光推移可以被遗忘,那么一定是李女士对李律师的信任和对公正的盼望日渐增长支撑所有变化到来。而局势得以扭转的开始正是李女士决定通过***捍卫权益的时刻。
附:黑龙江省L区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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