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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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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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三台******律师-******律师-******律师咨询费

产品编号:593215469                    更新时间:2019-05-09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律师******律师


【案件背景】

商先生在河北省某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一直以来,商先生就安分守己的居住在老胡同里,在2010年3月份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100多户涉及***,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后商先生房屋周边的房屋被陆续拆除,但是商先生从未见过***许可证等***手续,也没有收到通知,想关部门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商先生本想积极配合行政***的相关工作,但就因补偿问题没有谈妥,没想到,2011年8月18日凌晨,商先生的房屋被拆除,至今也未给予任何补偿。河北省***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一段时间的独自***后,走投无路的商先生决定拿起***依法***,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其***,***律师李吏民接受了商先生的委托。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商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商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建设局竟称“无此信息”!

为了解其房屋被拆除的有关情况,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于 2015年10月7日,向某市建设局请求公开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的***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依据等***信息,2015年10月16日,某市建设局作出回复:“我单位没有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所属地块房屋***许可信息、强拆的实施主体、强拆的依据信息”。但后经查明,某市建设局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了“责任部门、***机构及责任分工”等事项。河北省***律师网

办案第二辑:提交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商先生于2015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建设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许可证而实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直到商先生就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前也没有收到某市建设局作出的查处决定。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复议,竟得到不属于市建设局管辖范围的回复!

提交查处申请书后,2016年1月13日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建设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许可而实施***的行为未依法查处***,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河北省***案例

此后某市建设局终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关于商先生申请查处******问题的回复,到回复竟称:“您向我们反映的******行为,因未提供***人情况,且距离案发时间已经有四年有余且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亦无法核实。根据您向我们反映的事实,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办案第四辑:商君提起行政***,撤销***答复,责令市建设局重新处理!

在得到市建设局的荒唐答复后,李吏民律师即刻启动程序指导商先生一某市建设局未被告,向某市广阳区提起***,请求确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许可而实施***的行为未依法查处***,并判令某市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

在***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取得***许可证,涉案地块的房屋在2010年进行***,***律师,***人没有取得***许可证严重***,某市建设局作为某市房屋***主管部门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然而并没有实际履行职责。

但另一方面,某市建设局辩称,商先生不具有***主体资格,商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的。某市建设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未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行政***的原告应为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商先生在无法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商先生对其要求拆除的诉求存在利害关系,不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河北省***师事务所

对于这种荒唐的辩驳,李吏民律师提出有力回击,提出某市建设局先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商先生没有涉诉地块的***许可信息,后商先生申请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许可证而实施***的***行为进行查处,某市建设局又以“商先生不能证明房屋被何单位***拆除,某市建设局无法确定被拆除主体”为由,认定商先生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某市建设局管辖范围。但某市建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中明确写明“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商先生所属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对“***主体”亦有明确规定,故某市建设局关于商先生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主张,实属无稽之谈。

***终河北省某市某区采取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并撤销某市建设局对******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此商先生的***之路又有了长足的进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全力***定会得到***终的胜利,取得合理的补偿。

【结果】

河北省某市某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1003行初24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商先生******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附:河北省某市某区行政书



******律师******律师

建设单位: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水域、防护绿地、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2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瀛海镇忠兴庄村集体土地0.9578公顷(约14.36亩),具体情况如下:

3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本次采取***补偿。补偿费标准为115.89万元/亩(瀛海镇保护标准为6万元/亩),总计1664.903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29.3030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6.8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535.6万元。

安置农业人口6名,其中:劳动力3名,采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2名。4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8年7月9日止),瀛海镇忠兴庄村集体经济***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会大兴分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1号;邮编:102600;联系电话:69261279)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为实施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农村集体土地26.2918公顷(约394.38亩),经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于2016年7月28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现就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及土地位置建设单位: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水域、防护绿地、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2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集体土地26.2918公顷(约394.38亩),具体情况如下:

3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本次采取***补偿。补偿费标准为42.95万元/亩(旧宫镇保护标准为9万元/亩),总计16939.39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 3549.393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3.95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3390万元。

安置农业人口98名,其中:劳动力54名,采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33名。4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8年7月9日止),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集体经济***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会大兴分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1号;邮编:102600;联系电话:69261279)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入选理由】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一审仅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但经过二次审判程序,***终确认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为***,故为了向广大当事人提供指导性意见。

【案例背景】

鲁先生、郭女士夫妇家住吉林省某市,长期居住在这里,三台******律师,是这里的居民,2006年9月1日鲁先生夫妇为谋划生计,决定开办鸡场,并为此建成了养殖场,一直进行着合法经营。2013年4月13日,鲁先生夫妇所在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一下简称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称鲁先生夫妇的养殖场为***建筑,并限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原貌,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并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鲁先生收到通知后,一头雾水,******律师免费咨询,不知所云。之后由于鲁先生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13年4月23日,某市住建局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竟然对该房屋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此次强拆给鲁先生夫妇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遭遇强拆后的鲁先生夫妇满腔怒火,奔走于省市的各个部门寻求救济,但都无济于事。在***无果的情况下,冷静过后的鲁先生夫妇明白了只有拿起***的才能正真达到***的目的,于是鲁先生夫妇既然赴京,及时找到了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京坤律所指派陈军律师代理本案,陈军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陈军律师根据***案件矛盾错综复杂,涉及点面广、***关系多的特点,***律师团队,制定应对方案,用“四两拨千斤”的方法,以“给我一个支点可以撬动地球”的气魄,从而使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为更多的被***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接受鲁先生夫妇的委托后,陈军律师立即为鲁先生夫妇制定了一套缜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追根溯源,查明真相,了解案件始末

在前期的案情了解过程中,经过缜密细致的询问后,陈军律师的得知,原来在2003年12月6日,某市建设规划部门为鲁先生之妻郭女士颁发(2003)临建许字023号《吉林省城市(镇)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载明“建设单位郭某,位置某街道,工程名称鸡舍、看护房,建设面积1955.5平方米,使用期限2年至2005年12月6日止,结构种类砖木。”于是鲁先生夫妇在该许可的区域内建筑临时建筑。此后,又在该区域附近陆续建设建筑物。2011年某市办公室制发*政办函(2011)23号《关于印发某市集中开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办局等部门认真落实。经某市年限鉴定小组鉴定,鲁先生夫妇在该处有四处建筑房屋为2006年9月1日后建设,分别是610平方米的砖瓦房、三处是77.5平方米、77.5平方米和195.5平方米棚厦建筑。2013年4月13日,某市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内容载明:“鲁某在某街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房屋(临时房、棚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属***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限你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原貌。”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一审掩耳盗铃,***强拆仅被判定程序***!

陈军律师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未履行合法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于是指导鲁先生夫妇于2015年向某市人民提起行政***,要求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天意弄人,******律师咨询费,在审判中,认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虽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能***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但仅是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鉴于本案未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终某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5)*行初字第11号行政,仅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

办案第三辑:决然上诉,大获全胜,***强拆行为得以,实体程序均被判***!

在收到某市人民的后,虽然仅是程序***,未大获全胜,但是这也大大加强了鲁先生夫妇的***信念!于是在陈军律师的帮助下,鲁先生夫妇向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并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中,陈军律师提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除鲁先生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均***。鲁先生的养殖场是经过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依法建设的。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如果认为该养殖场违反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实施拆除行为;一审超越审判职权,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认定鲁先生的建筑物是建筑,严重违反***规定,也超出人民行使审判职权的范围;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依法作出鲁先生的养殖场属于***建筑的处理决定,仅凭《拆除通知》就强行将鲁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而且通知也未确定应拆除上诉人的养殖场的建筑面积的内容;按照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行政行为***,原审某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不妥。

除此之外,陈军律师补充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某市住建局向鲁先生夫妇制发《拆除通知》,虽然该通知确认鲁先生夫妇建筑坐落位置,但未认定建筑的四至和面积。因鲁先生夫妇在该区内建筑几千平方米的建筑物,具体哪些建筑物认定为***建筑,应予强制拆除不清。《拆除通知》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该通知也未告知鲁先生夫妇救济途径和期限,侵害鲁先生夫妇对某市住建局认定其鸡舍为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救济权利。某市住建局在鲁先生夫妇救济期限内,将鲁先生夫妇部分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

【胜诉】

***终,2016年3月25日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采取了陈军律师的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6)吉05行终8号行政书,撤销某市人民(2015)*行初字第11号行政书,并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之后获得***终的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感谢回馈】

案件结束后,鲁先生夫妇在我们固有的当事人回访中,万分感激的说道:“某市住建

局强制拆除房屋后,我们面临着无家可归的情况,一时间使得我们处于慌乱无措的状态,但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帮助下,在陈军律师的强力***中,我们从一审仅仅强拆行为程序***到二审,大获全胜。我们终于获得了***的公正对待,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感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与指导,更加感谢陈军律师的耐心指导与亲力亲为,相信在以后的***道路中,在京坤律师的强力***下,必定会得到***的公正对待,获得合理补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鲁先生夫妇经过奔走于省市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到拿起***聘请律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判,***终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其中,关键的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这也是法治中国下,加强公民的***意识和规范行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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