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开原律师,法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企业***赔偿律师咨询,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资金。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办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办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上海市建设管理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威海路、西至茂名北路、北至吴江路。
(二)具体门牌号:石门一路251弄6号-18号(双号);石门一路315弄6号;石门一路315弄9号-33号(***);威海路590弄106支弄2号;威海路590弄84支弄(全部);590弄72支弄(全部);590弄56支弄(全部);590弄69支弄(全部);590弄64支弄1号、3号;590弄61支弄(全部);590弄48支弄(全部);590弄40支弄(全部);590弄35支弄(全部);590弄1号-7号(***)、41号、59号、77号、89号;威海路596号、598号;茂名北路 190号-282弄(双号,含200弄、210弄、 220弄、230弄、 240弄、250弄、264弄、274弄、282弄)。
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所得***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lt;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gt;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企业***赔偿律师,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律师律师
为尽快完成茂名市茂南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任务,按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面积以亩为单位:水田补偿85982元(其中青苗费1000元);水浇地补偿77156元(其中青苗费1000元);鱼塘补偿95808元(其中鱼苗费2000元);非农建设用地补偿76156元;未利用地补偿15446元(各类土地的具体补偿详见附件)。
二、***各种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零星果、竹、木的补偿标准
零星果、竹、木的补偿标准参照《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安置方式
(一)***安置:***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就是将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单位,由其自行负责落实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未列入本方案补偿项目、标准,但******、***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从其规定,作为个案报***另行处理。
(二)征公告发布后,被征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挖的鱼塘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使用农林场的国有农用地,也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附件:1、茂名市茂南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各类土地补偿表
2、《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
2015年7月15日
茂名市茂南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收各类土地补偿表
单位:元/亩
地类
合计
其 中
备注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鱼苗)费
水田
85982
35304
49678
1000
水浇地
77156
26478
49678
1000
鱼塘
95808
44130
49678
2000
非农建设用地
76156
26478
49678
参照旱准补偿
未利用地
15446
说明:园地的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作物参照茂府[2012]104号文第20条规定的零星果、竹、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根据济宁市人民决定,为满足任城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任城区安居街道西张桥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任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任城区人民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西侧、西十二路北侧(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8861平方米,其中水浇地17999平方米,农村道路426平方米,沟渠436平方米。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补偿,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75.40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西张桥村村委会,由村民***研究分配方案。
(二)任城区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社会保障补贴¥42.43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任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由安居街道和西张桥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于土地被征收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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