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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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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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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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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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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617736469                    更新时间:2019-05-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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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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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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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等三人是唐山市L区某村的村民,均有合法承包地。2014年3月,他们的地被H有限公司占用用于工业建设。因土地被占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侯先生等人对此番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希望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调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他们来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的陈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2015年10月15日在律师的协助下侯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2月20日向H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律师通过分析发现,该用地规划许可漏洞百出,严重违法。随后便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住建厅却错误的维持了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

因对原行政许可行为和复议决定均不服,陈律师则指导侯先生等人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说,复议阶段侯先生等人要面对的是市规划局及第三人H有限公司,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他们要进行博弈的就是加上省住建厅共三方阻力了,可见难度之大。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使案件焦点分别集中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1、侯先生等人是否与该规划许可证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是对唐山西郊某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进行确认,找拆迁法律律师,不涉及侯先生等人的承包权益。第三人H有限公司亦述称规划许可核定的用地位置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无交叉、重叠、包含关系,且规划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改变任何人的土地权属,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没有对侯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侯先生等人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陈律师则认为上述说法毫无依据可言,首先被告一与第三人同主张侯先生等人不具原告资格,却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侯先生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书足以证明他们与规划许可的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被告二河北省住建厅已在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侯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块位于规划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复议阶段既已明确的事实,却在实施阶段拿来做文章无疑是无用的挣扎。

2、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是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足

两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唐山市规划局向H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日喀则找拆迁律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陈律师认为该规划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本案中,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答辩中称该项目是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作出的审批许可,找拆迁律师咨询,但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许可审批的项目业经县级以上批准或者有充分证据初步证明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在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可以发现,《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唐山H西郊某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而时间在前的批复却以日期在后的选址意见为相关文件,明显有悖常理。遂该批复的证明效力令人不敢苟同。北京法律咨询

3、作出该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虽被告及第三方都表示该规划许可的颁发适用法律正确,但陈律师认为,在举证期间内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并未提供作出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且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况所作的规定,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加区别的一起引用该两条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终新华区人民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在缺乏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查明上述事实,作出维持决定,显然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地字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

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行政书



找拆迁律师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佳维权状态—没签没拆


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哪个阶段律师介入*呢?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找拆迁律师

一、“没签”

“ 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找拆迁律师在线,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在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可征收方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走司法程序,对于被征收方非常不利。

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

因此,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未领取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是成功维权、获得合理补偿的基础。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签字。

二、“没拆”

没拆是指被征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征收方拆除。找拆迁律师

在进行房屋征收时,相比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是更着急的,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征收事宜,进行下面的开发。

那么,在同征收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谈判的关键筹码。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不进行搬迁,就意味着征收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虽然强拆、偷拆、帮拆等行为是的,但在实践中却层不不穷。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足够重视,警惕征收方的强拆、偷拆等行为。当然,虽然看好房屋不被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着面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必须要拼死捍卫、抵抗。如果遭遇强拆,采集、保留有利证据才是正确做法。

以上即为“没签没拆”的含义、内涵。总之,如果想要成功维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款。被证人就需要做到不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尽可能确保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



贵州省拆迁胜诉:县政府强拆被判违法

【脉络直通车】

徐某在贵州省某县某村拥有合法住房。2016年3月15日,当地县政府发布《关于某县图书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徐某的房屋在该公告的征收范围内。2016年3月22日,当地县政府突然强制拆除了徐某的房屋。徐某认为当地县政府强拆他住房的行为没有道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专业代理征收、拆迁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徐某向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当地县政府强拆违法,经过审理支持了徐某的诉求。

【办案历程】

一审庭审中,史西宁律师指出县政府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内容和程序均违法。

被告县政府则辩称:1)徐某已与县土地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2)县政府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对徐某已搬迁腾空的房屋进行拆除。

史西宁律师针对上述说法,作出反驳:

首先,被告县政府拆除的目的不是为了消除隐患,而是想尽快拆迁。在被告县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时,原告只能紧急拿出值钱的物品,原告并未搬迁腾空房屋。

其次,被告县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最后,被告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被告县政府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程序明显违法。

最终采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政府于2016年3月22日对徐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县政府并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而且该强拆程序违法。

关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只有人院才具备强制征收集体土地(或土地上房屋)的职权,其他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只能申请人院执行。由此得知在时县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

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要求如下:需要先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行政强制执行前要对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本案中,县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因此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附:贵州省某市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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