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一***、***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拟订集体土地征补偿安置方案。征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受市***,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劳动、社、工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农民养老***的人数及金额,按照《清远市被征农民基本养老***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第八条 对符合城市或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户,商铺***律师咨询,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又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但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市辖区所有。
第九条 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条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时间和办理建房手续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住建、公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范围、面积。暂停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补偿安置政策;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交付时间等);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计划;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应***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由在征收范围内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同级同意后由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书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经同级人民同意后,房屋征收部门***由公众代表(政协代表、社区(村组)代表、群众代表)及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部门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征收部门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上报同级人民。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一张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及***门户网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地点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向公、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这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二)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厂房、仓库和行政***的用房,原则上实行异地搬迁、***补偿。
商铺***商铺***
吉林省胜诉:***逃避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重新答复
【脉络直通车】
项某是吉林省某县农民,2012年其在本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但当地征收部门并未告知项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不与她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只是要求她腾出宅基地上的房屋。项某认为其作为被征收人,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项某多次找到征收部门要求公布征收补偿标准,但对方不予理睬。所以她慕名找到了***办理土地征收行政***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史西宁律师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项某向当地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方案的批文,商铺******咨询,当地县***却拒绝公开这些信息。随后史西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提起了行政***,商铺******律师,一审审理后撤销了当地县***作出的《非本******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向当事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办案历程】
一审***过程中,项某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用以证明项某向县***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
在一审开庭时,被告县***辩称:项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职责范围,且县国土局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
史西宁律师对被告的说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反驳: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县***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实施。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吉林省某县某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属于被告县***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二、被告所说的县国土局已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一事与本案无关,其他***公开与否不能免除被告的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被告理应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文信息。既然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作出的《非本******信息告知书》显属***,应予撤销。
一审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作出的《非本******信息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某县***于三十日内向原告项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胜诉关键】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负责公开;行政***从公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负责公开。” 即行政***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公存在、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作出答复。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公开,不属于的本***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没有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情况,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因此对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的情况,应当及时复议或***,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难的,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行政***拿到相关信息。
附:吉林省某县人院行政书
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昌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
2017年4月7日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
条
为严格***管理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村民会(居民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工作。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令第200号)。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准的,可按照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属地镇***(街道***)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被***人长期自住,属于***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村民会(居民会)确定,报属地镇***(街道***)批准后执行。***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标准给予被***人补偿。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试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人可参照前款实施补偿。
2010年12月6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为:本次***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且户籍注册地在***范围内;
(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
被***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被***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依规定同意或确认;
(二)***时被***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或凭证。
对于承租宅基地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双方没有约定的,被***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人应当向被***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人在***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房屋***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以下标准,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龙观镇、东小口镇、沙河镇、北七家镇、南邵镇、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营街道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镇、马池口镇、小汤山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十三陵镇、流村镇、延寿镇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体***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人的,***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同意,且被***人所在集体经济***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被***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人自建房屋,对被***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七台河商铺***,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占地***房屋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由***人拟订,经镇***(街道***)审核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令第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或已取得区***批准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实施***工作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实施***工作,本规定施行后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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