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坤承办辽宁土地协议***案件捷报再传
案号索引:(2018)辽02民终6812号
办案律师团队:李吏民律师、裴爱英律师
京坤当事人:徐先生
近日,京坤律师收到辽宁某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原来是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代理的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在一审驳回的情况下,经上诉后发回重审了,使案件进入新一轮的审判程序
案情简介:
这个曲折的案件源于一份1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1999年2月,经某市中院执行调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展览中心签订了和解协议,将某块房地产开发用地抵顶执行款220万。几天后,徐先生与上述两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调解书中的内容归徐先生所有,以冲抵某展览中心未交付给徐先生的别墅楼。随后,徐先生一直占用该土地,但却未能取得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为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在分析案件情况后,决定从1999年的那份协议效力入手。若能证明协议有效,那么土地的转让、占有和使用都顺理成章的具有合法性。但是一审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市房屋局核实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请求。
没错,按照一审的理由,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审批不得任意转让,本案土地未经批准就协议转让应属无效。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提出,涉案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且在1999年时已经某市中院认定。若一审认定属划拨用地,应调取相应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并未调取相应证据。
结果:
***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并裁定发回一审重审。同时,二审指出,涉案土地性质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重要意义,一审重审时应进一步就涉案土地性质进行审查,进而确认协议书的效力。至此,二审的裁定为协议效力的确认又增加了一份可能。
附:辽宁省某人院民事裁定书
强拆行政***房屋征收补偿的***佳***状态—没签没拆
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补偿呢?哪个阶段律师介入*呢?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强拆行政***
一、“没签”
“ 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根据上述******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强拆行政***咨询,在***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可征收方的安置补偿,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走***程序,对于被征收方非常不利。
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补偿款。由于在行政***中,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是行政***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
因此,在进***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未领取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是成功***、获得合理补偿的基础。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签字。
二、“没拆”
没拆是指被征收人的被房屋未被征收方拆除。强拆行政***
在进***屋征收时,长治强拆行政***,相比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往往是更着急的,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征收事宜,进行下面的开发。
那么,在同征收方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时,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谈判的关键筹码。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不进行搬迁,就意味着征收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的工作不能完成。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想要成功***,获得合理的补偿款,看好自家的房屋就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虽然强拆、偷拆、帮拆等行为是的,但在实践中却层不不穷。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足够重视,警惕征收方的强拆、偷拆等行为。当然,虽然看好房屋不被拆除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意味着面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必须要拼死捍卫、抵抗。如果遭遇强拆,采集、保留有利证据才是正确做法。
以上即为“没签没拆”的含义、内涵。总之,如果想要成功***,获得合理的补偿款。被证人就需要做到不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尽可能确保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
温先生居住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某镇,2014年某天,其开办的生猪养殖场被当地的某镇***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温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领域享有盛誉的李吏民律师团队,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经过李吏民律师的不懈努力,帮助温先生连续赢得两场行政***。镇***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经平阳县(2014)温平行初字第129号行政***书确认。镇***对于温先生的养猪场实行的强制拆除行为,也经平阳县(2015)温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确认。因此,温先生就镇***的行为向该***申请***赔偿,但没想到的是镇***竟然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针对镇***的这一“抵赖”的行为,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平阳县提起行政***。李律师指出,镇***的强拆行为给温先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其行政行为也经***认定为,温先生有权取得赔偿,镇***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缺乏事实和***依据。2015年9月15日、10月26日县开庭审理了此案,京坤律师事务所指派史西宁律师作为温先生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强拆行政***
庭审中,史律师提供了原告方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镇***)的行政行为和原告对自建养猪场具有合法所有权。史律师同时出示了某镇***下属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强拆行政***咨询*,证明“原告养殖场有生猪10万斤,被告按市场价给予76万元一次性补偿”。同时,史律师针对被高的答辩及举证一一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经过审理认定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是镇***对于温先生所养殖生猪的收购协议,76万元是收购价款。并对于被告(镇***)所辩称的生猪过磅重量只有6万斤的说法不予确认,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据此,作出了以下***:限被告镇***在***生效15日内赔偿原告温先生76万元。强拆行政***
通过京坤律师们***地帮助,温先生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满意的补偿。由此可见,在***活动中,当***户们遇到权益受***的问题,应该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途径解决问题。京坤律师团队将会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精神,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强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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