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目前,不论是何种企业,多少都会因环境保护问题面临整改。上到大型钢铁企业,下到养殖散户,均不能逃脱这一大环境的束缚,且不少企业因环境问题被强制关闭并停产。就养殖户来讲,很可能一纸禁养通知便可以让生气满满的生灵园瞬间变成宰杀场。那如果养殖户们对这一纸关停通知不服,可以直接去起诉讨个公道么?京坤律师认为,需要看这个通知到底是针对谁做出的,是对整个区域内的养殖场还是针对某个或具体某些养殖场的。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情概述】
2017年11月8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某区分局和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畜牧局在石家庄市某镇某种猪场的大门上张贴了一张《关于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实施关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其2017年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关闭或搬迁。由于时间紧迫,***安置赔偿律师,种猪场在没有找到搬迁备用猪场的情况下,十分仓促地处理贱卖猪,解散工人,关闭猪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种猪场认为该《通告》的要求没有道理和依据便诉至,要求确认上述两***作出的《通告》***。一审以该《通告》并不直接对种猪场的权益产生影响,裁定驳回了某种猪场的起诉。后该种猪场以该通告不是动员和宣传行为为由,认为该《通告》可诉并提起上诉。但二审***终还是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京坤分析】
该案例中的养猪场可谓是从头“败”到尾,虽说每一份书都记载了双方的争议、证据、意见和结论,永新律师,但其实将其打败的唯有一句,那就是该《通告》不直接影响养猪场的合法权益,养猪场无权起诉。按理说,在自家养殖场的大门上出现了一纸《通知》,只说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必须全部关闭或者搬迁,整个养殖场仓促中就在富足与萧索间就颠了个个儿,养殖户自然要紧紧抓住这纸《通知》不放,探个究竟。可是,明明贴在大门上了,也直接导致养殖场搬迁的结局,还因此产生了不小的损失,怎么就不能诉了呢?
本案中,被诉《通告》并不是针对某种猪场一家作出的,而是根据《石家庄市某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停补贴实施方案》而发布的针对整个对禁养区范围内所有养殖户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那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人院不受理公人或者其他***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规、规章或者行政***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情形。所以种猪场的起诉***终被驳回了。
如果说,环保部门对种猪场单独作出关停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对其设定相应的搬迁义务、附带不利后果,那种猪场便可以针对此《通知》进行起诉,要求确认***或撤销。
【京坤提醒】
其实,对于《关停通知》到底能不能诉有一关键所在,那就是这个关停通知是不是针对这个企业或者是某几个企业作出的。再简单点说,那就是要看通知中有没有提到被关停的企业的名字。如果说确实遇到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没有救济的办法了么?其实不然,在整个关停过程中,各企业不仅要紧抓环保等部门下发的文件,更要看关停行动中各个部门针对各企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每一个企业所遇问题不同,建议在遇到环保关停时及时联系律师,以寻找***准确的救济途径。
律师律师
***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类:***占地的建筑、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违反规划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对于***建筑相关的***问题,一般包括有***建筑的认定、处罚、买卖合同效力、租赁合同效力等。今天我们就以一起人民审理的交易***加建房屋的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分析***建筑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案例简介
甘肃省林某、陈某与甘肃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陈某以1010万元的总价购买某公司的房屋。后双方发生***,某公司以该房屋为***建筑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以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林某、陈某不服,向二审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了林某、陈某的上诉。后林某、陈某向人民申请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甘肃某公司提出,涉案房屋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建筑,买卖***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
裁判观点及结果
人民认为:涉案房屋除加建外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第二,买卖***建筑物的合同并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终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分析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需要判断买卖合同处置的房屋的合法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安置免费***咨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可分为两种。种***建筑就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物,***安置补偿律师咨询,其经过行政处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成为合法建筑;第二种***建筑是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其只能被依法拆除或没收。
本案中的房屋加建部分就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物,其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对于这类***加建的房屋,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强拆】:***强拆是一场决策,“失策者”要被追刑责
强拆一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敏感问题,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点,更是萦绕在那些与***部门谈不妥补偿的被***人心里整日为之担心的事情。大家以为强拆总常见于“天高皇帝远”的小地方,可“脚下”的强拆报道也屡见不鲜。大家总觉得遭受强拆的都是不符合建筑要求、建设规划的小住宅,但现在连一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没能逃脱厂房、设备被强制拆除的尴尬。
当***近《北京南苑村干部一声强拆令,高新企业上亿合法财产灰飞烟灭》这样的报道出现的时候,大家不免讶异,怎么连这样的大企业都被强拆了?而谁又该为这场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的强拆负责呢?
强拆“发起人”:每一个行政行为的背后都有决策者
其实,一线工作人员只是上级命令的执行者,更大的责任并不在他们身上。我们知道,不管直接参与拆房子的是***公司、是村委、是街道还是社会闲散人员,背后都必然有一个决策者和指挥者。这样也不难理解致使一个在电力系统自动化测控、自动化系统、节能节电技术等方面长期居国内水平的高新企业为何顷刻间化为乌有的一场拆除,到底是“拍脑袋”决定的还是“拍屁股”决定的。
早在2011年的时候,新《征补条例》就规定了要“先补偿、后搬迁”,也规定了在***项目中强制拆除的种种严密流程。当年随着新条例的颁布,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的11起强拆致人***案件进行了调查,给予57人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处理,31人被移交***处理,***共查处***违规强制***问题1480个,责任追究509人。而且由于《征补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审查机制的设立,行政***强制拆除所引发的冲突事件一度有所下降。
但在不少***事件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快速建设发展的紧箍咒,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维方式去“良性***”。这些行政***的负责人更是通过“实践”、“创新”,以不同的方式来规避《征补条例》的规定,导致***强拆现象仍然在频频上演。比如节假日、半夜偷拆,在被***人不知被侵权,无法及时阻止的情况下,以的拆除成本使房屋灭失。比如挖断通行路面、剪断电线、停水,致使被***人无法生活,不得不搬离房屋,为***部门拆除提供“方便”。比如随意拆除,拆这一家的同时“捎带”把那一家也拆了,***后再以“误拆”作为挡箭牌来逃避责任。
要依法追责:很多***强拆行为可能
京坤律师认为,尽管在***领域******不够完善是大家老生常谈的,但不完善不等于“无法可依”。哪怕只有一条规定,也是***人与被***人应当自觉遵守的规矩准绳。新《征补条例》第四章“***责任”中,每一条都涉及到了责任的追究。其中对于追究行政***及其负责人***拆除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
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
或者本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该条是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被***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不仅需要赔偿,更要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被追究责任。适用于比如行政***误拆、错拆被***人房屋等情况。
强拆、断水断电: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条主要是针对***行为,直接负责人因行为后果的不同,可能会涉及行政、等责任,同时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可以说,很多***强拆行为的背后都。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公民住宅罪和拘禁罪等等。所以我们必须对强拆行为零容忍,不能让强拆事件“拆丢”公平正义,“拆散”世道人心。但是我们相信,如果行政***的负责人、决策者在考虑任职期间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考虑到为此付出的代价和肩上为人民谋福利的责任,被***人的心中也不会存有时刻担心房屋被拆的惶恐。如果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的规定去追究***强拆案件背后的责任人,***强拆现象亦不会像现在这样激烈。
作为***领域的***人,我们希望追责不仅是一种事后行为,更是一把预先防范的利器,能让被***人在程序中感受到公平。当强拆彻底退场,那才真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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