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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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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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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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667579369                    更新时间:2019-06-04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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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律师律师律师律师

【前言】

目前,不论是何种企业,多少都会因环境保护问题面临整改。上到大型钢铁企业,下到养殖散户,均不能逃脱这一大环境的束缚,且不少企业因环境问题被强制关闭并停产。就养殖户来讲,很可能一纸禁养通知便可以让生气满满的生灵园瞬间变成宰杀场。那如果养殖户们对这一纸关停通知不服,可以直接去起诉讨个公道么?京坤律师认为,需要看这个通知到底是针对谁做出的,是对整个区域内的养殖场还是针对某个或具体某些养殖场的。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情概述】

2017年11月8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某区分局和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畜牧局在石家庄市某镇某种猪场的大门上张贴了一张《关于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实施关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其2017年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关闭或搬迁。由于时间紧迫,种猪场在没有找到搬迁备用猪场的情况下,十分仓促地处理贱卖猪,解散工人,关闭猪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种猪场认为该《通告》的要求没有道理和依据便诉至,要求确认上述两***作出的《通告》***。一审以该《通告》并不直接对种猪场的权益产生影响,裁定驳回了某种猪场的起诉。后该种猪场以该通告不是动员和宣传行为为由,认为该《通告》可诉并提起上诉。但二审***终还是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京坤分析】

该案例中的养猪场可谓是从头“败”到尾,虽说每一份书都记载了双方的争议、证据、意见和结论,但其实将其打败的唯有一句,那就是该《通告》不直接影响养猪场的合法权益,养猪场无权起诉。按理说,在自家养殖场的大门上出现了一纸《通知》,只说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必须全部关闭或者搬迁,整个养殖场仓促中就在富足与萧索间就颠了个个儿,养殖户自然要紧紧抓住这纸《通知》不放,探个究竟。可是,明明贴在大门上了,也直接导致养殖场搬迁的结局,还因此产生了不小的损失,怎么就不能诉了呢?

本案中,被诉《通告》并不是针对某种猪场一家作出的,而是根据《石家庄市某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停补贴实施方案》而发布的针对整个对禁养区范围内所有养殖户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那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人院不受理公人或者其他***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规、规章或者行政***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情形。所以种猪场的起诉***终被驳回了。

如果说,环保部门对种猪场单独作出关停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对其设定相应的搬迁义务、附带不利后果,那种猪场便可以针对此《通知》进行起诉,要求确认***或撤销。

【京坤提醒】

其实,对于《关停通知》到底能不能诉有一关键所在,那就是这个关停通知是不是针对这个企业或者是某几个企业作出的。再简单点说,那就是要看通知中有没有提到被关停的企业的名字。如果说确实遇到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没有救济的办法了么?其实不然,在整个关停过程中,各企业不仅要紧抓环保等部门下发的文件,更要看关停行动中各个部门针对各企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每一个企业所遇问题不同,建议在遇到环保关停时及时联系律师,以寻找***准确的救济途径。



律师律师

【案情简介】张先生等6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某片区有合法房屋。2011年11月20日某区***作出《某区关于决定征收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对张先生等人房屋所在片区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房屋征收部门对张先生等6人房屋征收补偿低明显偏低,与张先生等6人房屋补偿要求差距较大,没有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年后,该片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被暂停。2013年8月8日某区***作出《某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决定对该片区房屋继续实施征收。但该次征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张先生等6人的补偿仍未合理,张先生等人决定拿起***依***,其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

【结果】

2015年10月9日秦皇岛市中级人院作出(2015)秦行初字12号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七十条()项之规定应当撤销某区***2013年8月8日作出《某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但鉴于该片区大部分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遂确认某区***2013年8月8日作出《某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办案过程】

一、认真分析案情,及时启动***程序。

李吏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2013年8月8日某区***作出《某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是房屋征收决定,该通告中也明确告知了相应的诉权,应当随时启动***程序。李吏民律师指导委托人向秦皇岛市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受阻,决定维持征收行为

秦皇岛市收到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受理,在复议过程中李律师指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征收的条件,未履行法定程序,补偿方案不公平、不合理。但复议***未采纳上述观点,仅仅认为该征收决定在程序上有瑕疵,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征收行为。这也是李律师意料之中,李律师随时起草起诉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起诉。

三、一审糊涂官判案,驳回原告起诉

2014年3月31日秦皇岛市中级人院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指出通告是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而非征收决定,征收通告本身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一审糊涂官归纳了争议焦点被告作出的征收通告是否可诉,如果可诉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但本次只审查是否可诉。果不出所料,一审竟荒唐地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征收通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从而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四、高院扶正天平,指令一审继续审理

某区***依该通告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一审裁定竟认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简直是荒唐!李律师在法定的期限内随时指导委托人向河北省人院上诉。李律师指出,上诉人的***请求非常明确是针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行为而非被上诉人的通告行为本身;被上诉人决定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是通过某政通告【2013】14号通告表现出来的,通告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容载体,上诉人也是通过该通告知道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被上诉人该通告并非是2011年被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述,而是新的征收行为,该通告中4条明确表示“此次征收工作严格按照…”说明是被上诉人所作出的新的征收决定,是又一次的征收工作,该通告6条:“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说明被上诉人是通过该公告发布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的,该通告9条:“被征收人对本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决定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上诉人2011年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超过了征收期限;被上诉人以该通告的形式决定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城市企业***律师,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可以依法提起***。河北省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作出(2015)冀行终字28号行政裁定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院(2014)秦行初字4号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五、正义迟到,征收行为被判***

某区***征收随意,***也任性,在本案次庭审时,被告某区***没有提交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材料和***依据,在发回审理期间,也未按照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李律师指出按照行政***及解释和行政***证据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应当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秦皇岛市中级人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确认某区***作出该通告***。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本案中某区***作出《某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是对通告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是可诉的。对房屋进行征收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八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履行该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案情简介:

江苏省淮安市是京杭大运河交点,江淮淮扬文化的中心,自古为水运枢纽、南北要冲。而始建于明代的文庙是淮安市历文化特色的代表。淮安市***以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与商业的发展为名,实施整体开发建设,并以此为据大面积推进文庙地区的房屋征收。包括文渠河两岸三期数千户居民面临搬迁。其中有些房子属于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但也不乏刚刚交付使用6、7年的新建住宅小区。且不论开发建设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仅仅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的确定,就完全没有做到公正、合法、合理。自建商铺补偿

李女士经营一家烟酒行,位于文渠河以北,承德南路,刚好属于规划文庙改造地区。该商铺房屋是一处平房,历经数次扩建、改造而成,由原来的五十多平方米增加至一百多平方米,其中原有五十多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书,另外扩建的五十多平方米没有产权证。2013年12月,清浦区作出征收决定,清浦区******办工作人员在征收开始后找到李女士,进屋补偿范围及标准确定。***终只对有产权证的五十余平米进行了认定,根据征收部门所评估公司所评估的价格,一平米4600元,合计二十万多万,而扩建部分被认定为建筑。该房临近马路部分用于经营、后面用于居住,李女士一家三代在此生活了近30年,全部生活来源依托于烟酒行的经营收入。现在不仅无法继续经营、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连安身之处都可能失去。仅仅给予二十余万的补偿,对于周边均价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的新建商品房,李女士只能望洋兴叹,无法企及。经过和征收部门数次协商,终未能提高补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女士拒绝搬迁,但却未能阻止征收部门决意强行实施征收的步伐。2014年2月清浦区行政局下达《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对扩建部分,限期七天内自行予以拆除,否则由部门强制执行。万般无奈,李女士决定依***。但对于房屋征收一类的***行政行为,如何确认其***、如何提高补偿标准,属于行领域,不要说普通百姓、即便非行领域律师也无能为力。因此李女士向行政******律师寻求帮助。无证商铺补偿

经过慎重选择,李女士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张春涛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张律师依据经验判断:事态紧急、需立刻提起***程序、中止强行拆除扩建部分,保住房子,才能保住增加补偿的谈判筹码。于是立刻向清浦区行政局申请行政行为听证程序。从申请到批准、***听证只有十天准备时间,这期间张律师迅速搜集相关证据准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行政局代理人提出扩建属于违建,违反城市规划,农村企业***律师,属于应当依法拆除的范围。但却并未出示违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在张律师的质证紧逼下,对方只好说:“因为***依据城市整体规划进屋征收,所以才对违建进行拆除,也就是说拆除建设是为文庙地区的房屋征收顺利进行而做出的行政决定。”针对如此狡辩,张律师出示了一份提前搜集、准备好的,淮安市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份证据充分证明:清浦区针对文庙三期的《征收决定》尚未经合法的批准程序,却迳行启动征收程序,该征收行政行为***。张律师质问清浦区行政局参与听证的副局长:“依法行政是***行政******基本的行为准则。而《征收决定》的***性导致了《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局如何能依据一个***的行政行为而做出另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该局张哑然失声。听证结束后,李女士的房屋没有被强制拆除,保住了谈判筹码,为下一步争取提高补偿做准备。坚冰打碎,一河水全开。在张律师和李女士一家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数轮***程序,***终清浦区***和当事人李女士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不仅认定了扩建部分的房屋面积,农民土地***律师,还数倍提高补偿金,另外补偿一套百余米新建门面房,李女士一家得以继续经营烟酒行,生活有了保障。商铺***律师

***要点:

无证房,也称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也就是违建房。因为没有***,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的规定,丽江律师,自建自住的***房屋,其权利人具有***区域的正式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本案中李女士家的扩建房屋建成时间是1990年前后,而依据当时生效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没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只有严重违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才予以责令停建、拆除等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即可。这一点在院的终审判例《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

东华街道***行政处罚***案》中得以明确的体现。无证商铺补偿 商铺***律师

综上,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无证房,不能都被认定为建筑,对于不属于强制拆除范围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给与合理、合法的补偿。在征收案件***过程中,***的律师的参与,对于实现这一诉求是***选择。自建商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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