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杨某(化名)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农民,其承包地位于某镇某村的基本农田。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需占用杨某承包土地,但征收方与杨某就土地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5年4月22日上午,多名施工人员驾驶铲车等车辆到其承包地填土,杨某对其阻挡施工,被他们,部分土地被抢占。杨某决定拿起***,依***,通过家人从网上找到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讨要说法。
【律师办案】
辑: 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合法性。
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制定***方案,启动***程序。对委托人土地被征占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向土地部门公开委托人承包地块被征收的批文、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土地部门公开了批文及勘测定界图,通过实地了解,该批文只涉及到委托人部分承包地,属于批少占多,严重***。
第二辑:对占地行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针对批少占多,占地行为,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对未办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辑:土地再次被抢占,依法阻止获高额补偿
2015年7月12日施工方动用大批铲车、钩机等来到委托人承包的土地上准备抢占。此紧要关头,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110报警,并要求施工人员出示施工许可等***手续,有理有据有节地阻止施工人员施工,施工人员称土地已经被征收,但并未出示手续、施工手续。到达现场后称“如果有的行为,才负责处理”,房地产律师免费咨询,拒在委托人承包地被即将抢占行为做出处理。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否则将自力***,施工方在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是对承包人的侵权,在施工方没有拿出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应该暂停施工,保持现状,施工方暂时停了下来。李律师同时与在场进行沟通,委托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有耕种权和土地使用权,施工方没有法定的施工手续无权开工建设,房地产***咨询律师,施工方称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应当出示批文,并确定委托人的承包地是否在范围内,在未作出确认之前,施工方应当暂停施工,维持现状。接受李律师的建议,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在一周之内对委托人杨某的土地是否在红线范围之内由土地部门进行丈量勘测。经过测量,杨某的承包地有一部分没有在红线范围之内,此时,其占地行为不言而喻,李律师又指导委托人再次向土地部门、建设部门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施工方感到了无比的压力,征收方、施工方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偿,获得了高额的补偿,达到了***之目的。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浙江某实业公司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45条之规定,应当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集体土地征收为***所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本案中杨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没有被法定的***批准征收,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施工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权抢占土地进行建设,对杨某构成严重侵权
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律师
【案件前言】
“合法”对广大的被***农户来说,是一个***直接同时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广大的当事人由于自身***知识的欠缺和***意识的薄弱使得在某些行为下,得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在遇到不法行为时,首先要找到合法合理的途径,拿起***的这把利剑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处罚律师
【案件背景】
赵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某村的村民,经依法批准,赵女士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居住并依法进行着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个土地将要被征收的消息不胫而走,于是在2013年12月,赵女士与其他村民一起到北京,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接受了赵女士的委托。北京行政处罚律师
2013年12月10日下午,赵女士邀约本村居民赵某、任某等人自淮北市乘火车经徐州市转车至北京市。晨7时许,赵女士等乘公交车到广场,但北京市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误认为赵女士等人要进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和《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之规定对其书面训诫。2013年12月14日中午,赵女士到达北京后,由于同样的原因,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右街进行了书面训诫,后由北京将赵女士及其他人员转由安徽接访人员安排回淮。赵女士等人被送来淮后,淮北市某分局依法受理案件,对赵女士及张某、熊某、赵某进行查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北京经的《训诫书》。同日,对赵女士实行***行行政,并作出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女士行政10日。行律师
【京坤支招】
想要反映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却无故被淮北市某分局强制带回淮北,没有告知陈女士陈述申辩权利,房地产律师,仅仅依据北京分局下达的《训诫书》,竟做出行政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律师?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代理土地征收、房屋***的案件,对此类***处罚的行政案件也是专注研究,在认真分析赵女士的情况后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决定为赵女士依***!
【办案过程】
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赵女士不服淮北市某分局作出的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处罚决定,于2014年1月8号向淮北市申请行政复议。北京行政处罚律师
在复议中,淮北市某分局辩称:赵女士在京两次***收到训诫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用***正确,处罚适当,其请求撤销淮北市某分局所作出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房地产律师***咨询,请复议***依法维持淮北市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反的,李吏民律师提出,行政***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淮北市某分局无权对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且其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适用***错误,其程序和实体均***。
在复议过程中,淮北市某分局无理可辩,迫于压力终于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律师
至此,复议***淮北市认为:现因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淮北市作出淮公复驳字【2014】01号,决定驳回赵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尽管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赵女士***终与京坤携手,追求正义,使得行政处罚被撤销!
【撤销处罚】
淮北市某分局2014年4月4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赵女士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被我局行政处罚,现因该案中活动存在不适当,依据《内部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故撤销对赵女士的行政处罚{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
【律师说法】
本案经过复议后,之所以被驳回复议申请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所以,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淮北市某分局迫于压力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赵女士的请求得以实现,所以才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附:淮北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事实概要】吴先生(化名)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承租及自建厂房,承租及自建厂房用地经过绍兴市某区审批,原为旧村改造住宅公寓及公共用地,面积共0.5公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因31省道工程建设该片区房屋涉及征收。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与征收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其***。
【办案过程】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详细的***方案有条不紊地展开***程序。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绍兴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向越城区起诉,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回合,李律师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一审仅仅认为是程序瑕疵,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第二回合,针对一审错误,李律师团队及时起草上诉状指导当事人向绍兴中院上诉,明确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审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第三回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补充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 —2010)等证据材料,越城区仍认为规划未公示属于程序瑕疵,再次作出错误,驳回原告了***请求。
第四回合,针对重审,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再次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起草了上诉状,依法向绍兴中院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规划许可是否有事实根据,在作出规划许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未进行规划公示是严重程序***,而非是程序瑕疵。二审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至此,本案经过四个回合,***终确认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文/李吏民律师
附:一审越城区,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的书。
附:二审绍兴市中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的书。
附:绍兴市中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的书。
房地产律师***咨询-房地产律师(在线咨询)-房地产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