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而不得不用一笔 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的表现。北京***律师?
【案件背景】
卜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姜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某村3.6亩的耕地,后卜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卜女士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北京***律师办案录
【办案过程】
办案辑:请求出动,追究***行为。
卜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某分局对***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区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通知书》。 北京***律师经典案例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强拆”主体!
随后,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依法向沈阳市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全局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卜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某区***实施的,是***行为。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得以管辖!
2013年3月25日,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提起了行政***,指出某区***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由沈阳市和平区管辖。
办案第四辑:京坤据理力争,“强拆”确认***!
2013年5月23日,和平区依法受理。庭审中,某区***辩称,卜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但是究竟卜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某区在对卜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某区***于2012年5月拆除卜女士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律师办案录
办案第五辑:区***上诉如水火之势,京坤不惧,将挡土掩!
在得到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后,某区***不但没有深刻反省,而且变本加厉,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提起上诉。某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卜女士的大棚是建筑,理应予以拆除,区***依法进行拆除符合***规定,程序也符合***规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驳回卜女士的***请求。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指导卜女士称,她的的大棚没有证据证明亦没有经过法定部门认定是建筑,区***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注律正确,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律师经典案例
经查,区***向原审提供了《关于东陵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某新城规划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某新区拆除建筑和清理***占地专项工作方案》、照片、《关于加强某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告》、《限期拆除公示》和《公示》等证据。卜女士向原审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租协议书》、《不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照片等证据,上述均已随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某区虽然具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但在某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某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审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至此,本案取得了***终的胜利!
【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沈中行终字第209号行政书,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卜女士经过复议、起诉、上诉等艰难过程,***终取得了胜利,大快人心!在一个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某区***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北京***律师
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企业***企业***
【入选理由】
的程序一直以来都是批准和实施这两大块,而***批文恰好介乎两者之间,承上启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批文本身既是程序中的沉甸甸一环,亦是后续一系列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它像是一份铺叙而来的介绍信,用以打开实施程序的大门。作为***的律师,面对扮演重要角色的***批文往往慎之又慎,若去这般的文件亦是需要深厚的***功底和极大的对抗勇气。京坤小编特将此类的代表性案件入选为《2014-2015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并编辑成册,为更多被***批文消磨掉底气的当事人们指明方向。北京的律师
【案件背景】
程女士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自1998年起程女士一家便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其中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之后的十年间程女士全家老小不断散发出“愚公”精神,不仅投入众多资金,在承包地上建造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一百多米的水渠,还处理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在这场长久的辛勤努力之后,承包地终于实现了旱涝保收,承包地的发展算是进入了稳步前进的阶段,一家人憧憬的小康未来似乎已在眼前展开,陈女士一家人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程女士丈夫的“愚公精神”在村子里不仅人人皆知,更是被反复津津乐道。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某市郊区的村落,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远观其政策,在必然的工业化进程里除了时代的潮流,还有快速稳步发展的希望。为此***大力招商引资做项目,引进的企业计划租赁村子里250余亩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其中就包括程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的耕地。虽说***的政策宏观把控着大局,永新企业***,但是对于想通过勤劳致富的程女士一家来说,一直以来的梦想被无情阻隔了。且不说一系列政策对程女士的打击是否让她缓过劲来,就之后强行占用程女士家的土地建设企业的行为来说,让这一家人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这番占地行为不仅没有给予任何补偿,***人员对程女士反映的情况更是不偢不倸。无奈之下一家人只好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让母女俩被数次,但核心的补偿问题反而没有得到解决。***终程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经过多方打听了解,找到了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律师,为他们代理案件依***。北京的***律师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程女士母女,在听取程女士的相关陈述并查看了案件材料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此案。并召开了团队案件分析会,针对程女士的情况制定特有的***计划。
辑:通过申请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律师严密分析了各个环节,无论是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动工项目还是不予任何补偿的***说辞,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李律师认为只有揪出程序上各环节的错误,才能有针对性的一一击破,为程女士一家人的辛苦正名。
因此为了解某市的相关情况亦为证明其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首先指导程女士分别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某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招商引资的规划性文件、各项规划许可证及报批材料。通过***信息公开的程序,使程女士对一直不得见的文件有了正确的认识,也使整个过程变得明晰起来。在一份份***信息送达到程女士手中时,她也不禁感叹多年无果的诉累被一纸***信息公开申请了。北京的行政***律师
第二辑: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众多的公开文件中,李律师发现了关键性的批复文件,即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某市关于某某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某市国土资源局正是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合法性的证明。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进行了严密的分析,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由此判断某市批复某某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因此李律师认为该批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随即指导陈女士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第三辑:京坤律师步步紧逼,某市***自行纠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李律师坚持强调某市的***性,并将***规定与该批复相结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在李律师正为程女士的遭遇即将受到公正对待而感慨的时候,某市迫于李吏民律师施加的压力,更慑于***的威严,不仅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更是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份《某市关于某某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随后李律师陪同程女士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程女士在艰难的***路上取得了关键性的胜利。北京的行政***律师
【感谢回馈】
程女士的***路好像是艰难一词不足以形容的,那些的奔波,被的心酸与胆寒,大概是除了徒增心理上的伤痕之外并没有任何拨云见月的希望。程女士在之后的感谢信中说,因为想要解决土地被强占的问题,所以她一直以来的奔波虽然疲累却也总坚定着找回家园的心,但是在长久的徘徊依旧无任何结果之后,她意识到可能是***方式的问题。
在她委托李律师的一段时间里,一直都感叹于李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效率,她争取了许久却不见成效的东西,在李律师***的***程序下便了。她在不断感谢京坤律师的同时亦发现了委托***人士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她说,一个人一家人的知识有限、能力有限、方法有限,总是走了很多路却看不到尽头,是京坤律师的努力给她带来了希望,她也更加坚定了***到底的信心。
程女士把这一次的胜利当作一次的开始,她相信有京坤律师的陪伴,接下来的***路都不是问题。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企业动迁赔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企业***赔偿标准,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本案中的某市并非设区的市,也非某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由此可以认定其批复某某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而此份批复的撤销是这个案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既为后续的***程序打下基础,也为某市***敲响了警钟。这样的案件不能仅仅已解决个人问题为***终的目标,要让***部门认识到***规定的威严、各项批复的重要性,以避免更多的被人、被***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附:某市关于撤销某政土[2013]XX号文件的批复
【基本案情】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实施迁村并居工程,这本应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好事,却因地方***的违规操作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麻烦。开封市金明区某村的四十余户村民近日为此头疼不已,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因迁村并居工程的需要遭到强制征收,眼看着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心急如焚的众村民通过网络渠道联络上了北京***做***案件的李吏民律师,在双方进行了会面交谈后即达成了委托关系,获得代理权限的李吏民律师迅速针对本案展开了***之战。
【律师出击】
李吏民律师向河南省发改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得到的决定书中,李吏民律师发现有“开发区***向瞿家寨村委会出资成立的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元”的表述,为了弄清事件的前因后果,把握案件的整体脉络,李吏民律师旋即又令村民们向开封新区管理(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特意叮嘱注明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和邮寄送达。一个多月后,新区管委会答复称申请因涉商业秘密而不适于邮寄公开,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李吏民律师认为该答复实质上是不予公开,严重***,遂针对该答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请了行政***。
庭上,李吏民律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结合本案案情指出新区管委会在行政程序中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未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在***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其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撤销新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为了了解案情,申请***信息公开几乎是必做的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并不好做,被申请的***往往基于各种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刁难,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是花样百出、不尽相同。此时便需要办案律师灵活掌握《***信息公开条例》,以法条相博弈,以案情相辅佐,以此获得完整的***信息,为下一步的***提供保障。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文/费玉茹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关于本案的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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