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企业***赔偿律师,***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律师
【案件前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通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出来,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难免的会遇到些许的问题,甚至是挫折,但是一定要坚信正义的力量,相信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同心协力,就会披荆斩棘,无往不利!
【案件背景】
“龙头入海处,帝王求仙城”,家住京津后花园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的张先生等六人,都是秦皇岛市某区的居民,他们在该小区都有合法拥有的房屋,但就在2013年8月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在某小区张贴了【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决定对张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张先生等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为了公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并且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了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由于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原***决定缺少***会议讨论程序,据此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了会议,讨论并研究通过了某区安置补偿方案,完善了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8月8号公告了相应的决定,但是其在征收决定前未将征收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
【京坤支招】
于是张先生等人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李吏民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李吏民律师在张先生等人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意识到此事应当机立断,进入行政程序。与李吏民律师达成共识之后,张先生等人便委托了李吏民律师为其房屋征讨应有的利益。李吏民律师以其对***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方案。北京律师咨询
【办案四波】
办案波:首当复议,竞错误维持!
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首先向秦皇岛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想要求得上级***纠正错误,还回公道!但是复议***错误的维持了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办案第二波:不服复议,提起***,怎知竟又被驳回起诉!
复议之后,张先生等人并没有畏惧强权,就此打住,在李吏民律师的缜密分析下,张先生等人不服复议***作出的决定,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提起***,请求确认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撤销,但是,天意弄人,经过秦皇岛市中级人民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对张先生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北京房屋***律师怎么收费
办案第三波:京坤助力,不畏强权,企业找律师***,上诉高院!
驳回起诉后张先生等人万念俱灰,可是李吏民律师凭借其多年丰富的***经验,断定此案不会这样轻易终结,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会得不到合理保障,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张先生等人上诉于河北省,河北省,经审查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遂以(2015)冀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撤销了秦皇岛市中级【2014】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继续审理。
办案第四波:发回继续审理,竟是被告“助攻”,征收决定终被确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发回继续审理后,由于被告没有在法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七条第项之规定应撤销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但鉴于秦皇岛市某区某小区大部分居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撤销该通告会给***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项之规定,确认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至此,本案总算取得胜利,告一段落。北京******咨询
【结果】
***终我们终于迎来了令人振奋的结果,秦皇岛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确认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张先生等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为了公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并且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向秦皇岛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仍得到了错误维持,使得***终走上起诉,驳回,上诉,发回重审的艰难***之路。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的错误决定使得当事人劳心劳力,走上艰难的***之路,所以就需要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并且使人民得到***的保护,使***的阳光、正义的温度,传播延绵,崇州律师,让中华大地!
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件前言】
安置返回地,是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之所以需要对安置返回地尤其的重视,是因为昂地安置返回地不仅关系着被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安置返回地对城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起着相当 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妥善处理有关安置返回地的事项!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陈女士等12人是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某县某小区1-6幢建设用地是某村在后的安置返回地,2004年以后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某村村民作为申请人获得用地审批。但在意料之外的是,之后,陈女士等12人发现开发商张某与某村村委会以***劳务费形式骗取村民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支招】
陈女士等12人在遭遇***用地的行为后,决定依***,上京聘请***律师来为其捍卫合法利益,于是乎,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陈女士等人的是律师李吏民律师,听闻陈女士等人的陈述,在谨慎分析案情始末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陈女士等人的委托,共同***!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提出对***行为进行查处,怎知竟得“无须”二字!
2013年4月9日,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56为村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对某小区1-6幢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答复,企业***找律师,仅以涉案用地处置经该村村民决议并已取得审批为由即认定陈女士等12人反映的某村村委开发商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竞作出无需查处的决定。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提起***,竟被驳回***请求!
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村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无须查处该答复后,并没有气馁,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提起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与职责进行查处。办案所涉某村返回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拘束于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该地块的占用不够成***。且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行为不存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女士等12人要求查处***用地的申请无须查处,并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据此作出浙(2014)第46号行政,驳回陈女士等12人的***请求。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三辑:毅然上诉,终或决胜!
至此,陈女士等12人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上诉,怕仍然得不到有力;可就此放弃有心有不甘,李吏民律师看出了陈女士的,于是告诉他们:“只有败下阵的,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陈女士等人因不服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等骗取审批、占用土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2014年5月9日受理。
在二审中,陈女士等12人诉称,某村村委会在民事***中自认涉案土地是借用陈女士等12人的名义获取用地审批,后以承包协议的方式主张由张某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房屋,导致经批准的用地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情形,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查处。北京的***律师事务所
在二审中。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用地已经获得批准,陈女士等12人主张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属于该用地批准行为合法性问题,应当另行救济。2、在用地批准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的情况下,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不存在,且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陈女士等12人查处申请后已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吏民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是否存在,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认为:《土地***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四)属本部门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因该用地系某村安置返回地,在陈女士等12人自认其未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且所在村亦未将该用地指标分配其享有的悄况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即根据以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的申报材料,以村民个人建房形式将涉案安置返回地批准在陈女士等12人名下,是否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用地申请并获取用地审批、占地近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撤销涉案用地审批等,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当。北京***律师事务所
据此,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段的规定,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事项予以并作出处理。
【结果】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二、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生效后60日内对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有关张某等骗取用地审批,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并作出处理。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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