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链接:河南经典案例:***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
三、任性***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再次***,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信息公开答复。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信息过程中,行政***往往以《***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律师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企业企业
【案件前言】
中国当前正处于发展与机遇并存的时期。作为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问题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和瓶颈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利益的保障,而农民利益突出体现的就是土地利益。在这之中,是对被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保证在过程中被农民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律师
【案件背景】
“湘江北去,橘子洲头”,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张先生等人,是长沙市某区某社区经济***的成员,在长沙市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在2008年,阜阳企业,张先生等人所居住的某县某村因长沙市区划调整,归属了长沙市某区管辖,张先生等人本以为是简单的区划调整,但谁知,企业***如何评估,随之而来的消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那就是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将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紧接着张先生等人的合法土地就被不明不白的“征收”了。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张先生等四十七人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张先生等人找到了征***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张先生等人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 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审批不实
首先,臧云律师在2014年指导张先生等人申请***信息公开,以求得知是谁审批的征收事项。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在2014年4月29日张先生等人才得知湖南省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以下简称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将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但之前张先生等人从未见过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实的事实。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错误审批!
在臧云律师的缜密分析下,湖南省作出的504号审批单实体和程序***,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张先生等人依法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于是张先生等人于2015年向湖南省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长沙市某区作为第三人在本复议***下达《第三人擦是参加复议通知书》(湘府复三字【2014】1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报批的相关材料。北京******咨询
办案第三辑:复议审查,撤销504号审批单!
经复议***查明:2006年9月15日,原某县作出《关于(某县2006年度第3批次***统征建设用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同意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某镇某村范围内征收土地作为统征建设用地。2008年2月26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县通政建设(某国土所)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认为用地项目符合土地管理***定的土地征收审批条件。2007年11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经原某县、长沙市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该用地项目的相关报批材料。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农用地转用地、土地征收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批湖南省人民府。2008年6月12日,湖南省作出了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批准的是某县统征用地(某国土资源中心所)用地项目,被用地单位为某镇某村,共计征收土地0.8327公顷,无农用地转用。北京***律师
省国土资源厅和第三人长沙市某区在行政复议期间都未能提供发布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证据。
臧云律师提出,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的相关规定,原某县在向湖南省报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后应履行将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的农民和将拟征土地相撞的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但无证据证明原某县在报批前履行履行了发布预告和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也即无证据表明原某县有效地保障了被农民的知情权。省国土资源厅在对该宗地的征用报批材料审查时,把关不严,在报批材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法定条件的初审意见并报湖南省批准,违反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关于“要将被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的规定。北京的***律师
原某县在报批前,未依法履行发布预公告和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等法定义务,违反了报批法定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在对504号审批单的报批材料审查时,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三)项的规定,复议***湖南省作出了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复议结果】
湖南省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经过***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在京坤臧云律师的协助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臧云律师提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农民的收益来源。但是,企业******在线咨询,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农民自身知识、能力的不足,导致农民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就需要通过***途径拓宽农民知情的范围,完善知情的渠道,方能促进农村***的合法有序进行!
附:湖南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俊美失地】
吾俊美(化名)本是山西省晋中市日日辛苦劳作的朴实村民,一日他接到镇***的通知,说要征收土地为***发展,新农村建设做贡献,虽然十分不舍住了大半辈子的家,但是为响应***号召,企业补偿***律师,他依旧与镇***签订了补偿协议。接着房屋的***看似顺理成章的到来了,也许是失去家的惆怅让他变冷静,也许是看着家变废墟的场景使他,他发现镇***在同他签补偿协议之前并没有公开***的批文,突然之间他觉得家没得不明不白,当即他决定要搞明白这次的到底是为了建设什么,规划什么,又是谁下的批文决定了此次无家的心的。朴实诚恳且又深知***重要的俊美,走上了一条无惧无畏的路——找***说个明白。
【京坤出手】
信息公开篇
俊美担心被***说辞再次“忽悠”就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京坤律所来咨询***,2015年5月23日,来到北京之后接待他的是英气逼人、***功力深厚的李吏民律师以及同样俊美、绅士、大眼萌的史西宁律师,三人相见十分投缘,李律、史律亦为俊美的心地纯良和勇敢感叹,接受俊美的委托之后果断决定迈出***之路的步——申请信息公开,三天之后便通过特快专递向某县申请***信息公开,包括某县某镇某某村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文。
行政复议篇
次日,某县就收到了吾俊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5月28日批转某县某镇***阅办。镇***在29日向俊美送达了《某县某镇……***及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俊美接到之后心中一阵疑惑,“我不是向县***申请的公开么?”这次的通知送达也让阅案无数的李律、史律看出了端倪,莫非俊美家被征收确实没有相关批文手续?为了帮俊美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在6月23日,两位律师通过严密商讨为俊美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愿县***能给一个让人满意的答复,俊美再次带着希望奔向了晋中市。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行政***篇
晋中市心系人民,本着维护俊美知情权的原则于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晋中市如此给力也让俊美心生暖意,略带忐忑的等待着某县***的答复。终于在9月15日,俊美盼到了***信息公开答复书,但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样,让俊美和两位律师都傻了眼。原来,县***把这个“皮球”踢给了县国土资源局。不禁让人感叹,仅仅想要知道自己的家为什么没了怎么就这么难!面对县***的不负责任两位律师毅然决然的为俊美状告县***作出打算,告诉俊美说:“这个公道是一定要讨的!”并于10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提起***。
【华丽胜利】
在2015年的年末我们终于盼来了公平公正的铁锤下的喜讯,无私严谨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是这样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均负有公开的义务。某县收到吾俊美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答复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答复行为不详、不具体,构成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人民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一、撤销某县于2015年9月15日对吾俊美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某县对吾俊美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北京***律师
【未完待续】
是的,作为弱势群体的俊美又赢了,他不断争取只想要一个结果的心悬了大半年,好像每一次对他有利的结果都该是一锤定音,却被县***一次又一次的“玩味”、“戏弄”,把该有的终结硬生生变成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拿到的俊美依然相信县***在不久的将来能给自己一个交代,如果他的家真的是被***征收了他也不会退缩,因为他知道还有京坤团队,还有一直不离不弃的李律和史律为他抗争到底,他在北京还有家……
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若男
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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