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类案件进行到***后就是补偿问题,而这一部分恰好为重中之重。补偿事宜的进行衡量着之前一系列***程序的意义,在本案中对于补偿方案的***可谓是几经波折,首先是为时一年,在区、中院、高院辗转的抗诉,其次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的进行。虽然过程艰辛,但是意义重大,为之后遇到类似困难的被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几十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从2009年起***对他们的村庄进行征收开发,但他们没有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得知了某市A区于2013年4月6向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作出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
辑:补偿方案不合常规,京坤律师明智***
因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方案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该份方案,发现其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责任、安置方式相关问题及附则等部分,但是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通知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广大的被征收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征收补偿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谓是程序、实体均***,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李律师随即协助当事人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市***忽视了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问题,作出某政复决(201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维持了该征收补偿方案。
李律师遂指导孙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某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受理,但在审理前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院管辖本案。原因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A区的某村,管辖后方便当事人***。中院这样无厘头的缘由也让李律师吃了一惊,无论为当事人提供何种方便都应该在***规定的限度内,而不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之名跨越***明确的界限。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第二辑:风雨抗诉路,一年漫长、胜利唱响
李律师认为某市中级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管辖权下移至某区人院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便向某市人民申请监督,在申请监督过程中,李律师认为:
首先,该裁定完全违反了《人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简称《规定》)条规定的级别管辖,该案应当由中级人院直接审理。该《规定》的精神是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干扰、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明确规定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没有指出由基层审理的理由,违反了《人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l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gt;通知》规定的文书内容,本案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且争议较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层审理本案。
再次,本案如由A区审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就本案而言,某区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某区***会严重干扰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区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
随后某市接受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等人的抗诉申请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南省人民向河南省人院进行抗诉。河南省人民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0X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人院抗诉,河南省人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号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对管辖权下移裁定进行再审。
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案由某市中院管辖,由其作为一审进行审理。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抗诉,***终尘埃落定,管辖权回归,使本案得到更别审判得到保障,也为本案限度地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三辑: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审理,逐渐光明
中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提出,根据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便作出了《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在此基础上,某市A区作出了上述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补偿费用,A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
没想到区***为了证明该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分别提交了某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小组办公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某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通过会议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稳定评估自查报告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并提供了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等文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作出的,没有任何的证明力。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的批复之外,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某市中级人院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某市某区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第四辑:追求实质胜利,京坤律师再上诉
虽然中院已确认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孙先生等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在中院审理案件时,李律师就明确提出,该份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载明四至范围。在此前提下,首先并不能够证明该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作,其次亦不能够证明孙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不说孙先生的房屋,而就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文件依据这一项就足见其***程度。
为更好的保障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已签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考虑,李律师认为这个正义必须要维护到底。便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依法改判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区***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或意见,还是之前明显站不住脚的说辞。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区***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区***无法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对孙先生等人具有约束力,亦无法证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
【败中有胜】
***终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因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裁判适当。但是认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大多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群众的利益及整体改造工作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对孙先生等37人具有约束力。高院还认为,由于孙先生等37人未与区***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对此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定标准对孙先生等37 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虽说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被驳回了,但是真正关切到孙先生等人利益的却到手了。虽然没能为所有村民争得一份正义,但是就孙先生等人来说,确实是摆脱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就是区***下发的依法补偿和安置了。
企业***企业***
【事实概要】吴先生(化名)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承租及自建厂房,承租及自建厂房用地经过绍兴市某区审批,原为旧村改造住宅公寓及公共用地,面积共0.5公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因31省道工程建设该片区房屋涉及征收。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与征收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其***。
【办案过程】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详细的***方案有条不紊地展开***程序。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绍兴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向越城区起诉,企业***赔偿政策,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回合,李律师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一审仅仅认为是程序瑕疵,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第二回合,针对一审错误,李律师团队及时起草上诉状指导当事人向绍兴中院上诉,明确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审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第三回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补充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 —2010)等证据材料,越城区仍认为规划未公示属于程序瑕疵,再次作出错误,驳回原告了***请求。
第四回合,针对重审,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再次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起草了上诉状,依法向绍兴中院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规划许可是否有事实根据,在作出规划许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未进行规划公示是严重程序***,而非是程序瑕疵。二审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至此,企业动迁补偿,本案经过四个回合,安阳企业***,***终确认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文/李吏民律师
附:一审越城区,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的书。
附:二审绍兴市中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的书。
附:绍兴市中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的书。
【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办就房屋***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依***。经过多方打听***终决定聘请北京***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许可***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许可证、房屋***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许可及办理***许可的相关***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人取得***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行为,并未被***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其取得的***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为委托人***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企业动迁补偿-企业***政策(在线咨询)-安阳企业***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