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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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如何补偿-北京***-***补偿(查看)

产品编号:714595569                    更新时间:2019-06-21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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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家住山西省某市某县的程先生在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作为日日辛苦劳作的朴实村民,一日他突然接到镇***的通知,说要为县内高速建设征收土地。并于2015年5月5日与某镇签订了《某县某高速建设***协议书》,镇***在六天后将程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虽然程先生不知道这次的***到底是为了建设什么,规划什么,又是谁下的批文决定了此次举家搬迁,但是程先生意识到了这次***程序上的漏洞。

为了弄清楚具体问题出在哪里,他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通过多方打听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的李吏民律师和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在了解了程先生的情况后,两位律师随即为程先生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北京***律师

【京坤办案】

辑:京坤办案找七寸,精准寻找症结地

为了解此次***程序是否得当,两位律师向某县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某县某镇某某村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文。在两位律师的判断和出手后,果然发现了问题所在,县***在限期内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为证明此次的确实没有批文,两位律师又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中县***将这个“皮球”踢给了县国土资源局。在一次又一次的搪塞之后,问题的所在便清晰的摆在了程先生的面前——没有批文,而到现在程先生也才知道,这一次的***所涉及的征用土地方案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迁律师事务所

第二辑:京坤律师发现问题,解决起来却苦难重重

在得知某镇的征用土地行为***后,两位律师果断协助程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对某县某镇***予以查处。但是自2015年8月12日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邮递申请后,便像石沉大海般了无音讯,过了六十日仍没有任何动静后,两位律师认识到,不能一味的等待县国土局主动查处,只能借助的力量令其履行相应职责。北京***咨询

第三辑:京坤律师唇枪舌战,所有付出只为正义而战

在2015年11月2日,两位律师帮助程先生向某县人院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面对程先生的这一行为,县国土局为自身,竟在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上做起了文章,一时说并没有接受此信件,一时又称是2015年9月7日才从单位办公室的报刊杂志堆儿内看到特快专递的。北京***咨询

两位律师知道,随意捏造一个知晓快件的时间,无非是想要脱离法定期限,好让县国土局自身的不作为合起来既合理又合法。两位律师无疑是对的,县国土局果然辩称在法定六十天时间内,还没来得及向申请人程先生进行答复。面对县国土局这样的辩解,两位律师将充分准备后的证据一一拿出,不仅有某镇***发出的《关于印发某高速某村***及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还有《某县某高速建设***协议书》一份。更重要的是通过向申请,依法调取的,明确显示已签收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在两位律师充分的证据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县国土局的主张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胜诉】

在庭审过程中,某县人院认为,某县国土局所辩称的实际接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该局针对此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此番辩解意见。而从邮件跟踪查询单载明的收件日期即2015年8月18日到程先生向本院提起行政***之日即2015年11月2日,已超过六十天时间,而在此期间,县国土局针对程先生的查处申请,对是否属于本***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或者对某镇***是否存在***行为均没有给予相应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终,县人院支持了程先生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程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没有进行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京坤说法】

在大费周章之后,两位律师终于帮助程先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是啊,本是简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偏偏不断地牵扯更多的部门进来。本是一次复议就能解决的事情,偏偏走向了***。北京***律师

也许,每一位当事人找到京坤团队的时候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却像极地冒险一般,冷不丁的就被绊了一脚。其实,老百姓无非是想自己的家被拆的明白一点,失地之后的补偿能公平合理一点。而各个***单位和行政***要做的事也无非是依法办事,如果人人按照既定的规则各司其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委屈走上***的路。北京***律师

附:山西省某县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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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就像一场战役,你排兵布阵,***也同样会无情回击!在以往的***实践中,行政***通过将房屋定性建筑,将合法取得的***以错发为名予以撤销等手段,从而达到或***的目的屡见不鲜。广大当事人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不要慌张,要学会及时针对***行为提起***程序,运用***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案例?

【案件背景】

华夏之根、太行神韵,本案当事人田先生长期居住在山西省某市某区某村,是太原市铁路局的退休工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在退休后,没有了家庭负担的田先生过着休闲惬意的日子,本想着踏踏实实的安享晚年,怎成想在2014年,区***开始对田先生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田先生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老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也没有变更名字,并且***上登记的一楼是商业,原先是营业门面。田先生得到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国有的通知,在田先生看来,配合***发展规划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以为***会按照周边市场门面价价赔偿,但谁料,经过多次协商,田先生根本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田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在思虑良久后,田先生决定通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辗转上京,找到了北京行***律师---律政佳人张春涛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接受田先生的委托,为其依***,并以其精准的案情分析和过硬的***素养,为田先生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 山西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无端公告***作废,京坤起诉撤销公告,取得阶段性胜利!

田先生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可是***又是房管局颁发,在深入了解后,张律师得知田先生的房子是当初占用老房子后,***在现在所在的村划拨了一块宅基地给田先生。但这让又张律师百思不得其解,如果是集体土地,那根本不可能使用590号令;如果是国有土地,那是什么时候变成国有的?

于是张律师当机立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怎知就在调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出手,某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补正房屋登记证明材料的告知书》(临房告字【2014】37号),称因登记有误,要求异议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证明是商业。很明显,***想釜底抽薪。张春涛律师立即识破“阴谋”,对房管局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并没有阻挡住房管局***的步伐。2015年3月市房管局以“临房告字【2015】6号”公告书公告田先生的***予以作废。张律师即刻对该公告行为提起行政***,在***中,律师提出,公告书以田先生已经去世的母亲为相对人,***如何补偿,行政行为明显***。除此之外,市房管局的引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定,但田先生的房子确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适用严重错误。经过审理,采取了张律师的观点,***终撤销了房管局的公告。山西省案例

办案第二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怎知竟得“不予公开”“复函”!

2014年9月2日,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市某区某村土地由集体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但没想到,2014年9月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称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通知”规定,我厅负责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的详细内容为由,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在张律师看来,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明显是在搪塞回避,于是在2014年10月2日,田先生提出《关于“复函”的异议》,并于2014年10月6月、11月13日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但国土资源厅竟称没有收到该“异议”。 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怎知竟被驳回请求。

此后,张律师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虽然通过激烈的***论辩,与审查,但谁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竟然驳回田某要求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的***请求。

办案第四辑:毅然上诉,一审、***“复函”被双双撤销!责令履职更是大快人心!

在得到一审后,田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张春涛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始终相信***的***行为不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于是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人院提出上诉,重庆***,请求撤销一审;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 山西律师

在起诉中,田先生称《关于“复函”的异议》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特快专递回执上也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材料,但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田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针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无理辩解,张春涛律师提出,根据《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田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田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山西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第(八)项的规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田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田先生申请的内容不详细,虽及时作出了答复,***消息,但并未一次性告知田先生进一步补充,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终,二审采取了张春涛律师的意见,并取得了本次***的胜利,为之后田先生的依***取得了更多的***依据,夯实了更多的***基础!北京***律师

【结果】

2015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院(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附:山西省人院(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赔偿标准,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增强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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