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杨某(化名)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某镇某村农民,其承包地位于某镇某村的基本农田。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需占用杨某承包土地,但征收方与杨某就土地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5年4月22日上午,多名施工人员驾驶铲车等车辆到其承包地填土,杨某对其阻挡施工,被他们,部分土地被抢占。杨某决定拿起***,依***,通过家人从网上找到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讨要说法。
【律师办案】
辑: 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合法性。
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制定***方案,启动***程序。对委托人土地被征占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向土地部门公开委托人承包地块被征收的批文、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土地部门公开了批文及勘测定界图,通过实地了解,该批文只涉及到委托人部分承包地,属于批少占多,严重***。
第二辑:对占地行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针对批少占多,占地行为,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对未办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辑:土地再次被抢占,依法阻止获高额补偿
2015年7月12日施工方动用大批铲车、钩机等来到委托人承包的土地上准备抢占。此紧要关头,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110报警,并要求施工人员出示施工许可等***手续,有理有据有节地阻止施工人员施工,施工人员称土地已经被征收,但并未出示手续、施工手续。到达现场后称“如果有的行为,才负责处理”,拒在委托人承包地被即将抢占行为做出处理。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否则将自力***,施工方在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是对承包人的侵权,在施工方没有拿出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应该暂停施工,保持现状,施工方暂时停了下来。李律师同时与在场进行沟通,委托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有耕种权和土地使用权,施工方没有法定的施工手续无权开工建设,施工方称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应当出示批文,并确定委托人的承包地是否在范围内,在未作出确认之前,施工方应当暂停施工,维持现状。接受李律师的建议,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在一周之内对委托人杨某的土地是否在红线范围之内由土地部门进行丈量勘测。经过测量,杨某的承包地有一部分没有在红线范围之内,此时,其占地行为不言而喻,李律师又指导委托人再次向土地部门、建设部门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施工方感到了无比的压力,征收方、施工方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偿,获得了高额的补偿,达到了***之目的。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浙江某实业公司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45条之规定,应当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集体土地征收为***所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本案中杨某所承包的集体土地没有被法定的***批准征收,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保护,施工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权抢占土地进行建设,对杨某构成严重侵权
******
【案件前言】
一个社会的稳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若***不作为,人民则无靠山,毫不夸张,社会的大基业就会衰败,甚至。“建设服务型***”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这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北京林地征收律师?
【案件背景】
本案主人公刘女士家住安徽省蚌埠市某县某村,身为本村村民的刘女士在村内拥有合法自留地,在自留地上刘女士辛辛苦苦的种植了不少的杨树,本想着做些林木生意,让日子越过越好,但谁知得到合法土地被征收后,积极配合的刘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的林木竟在一夜之间被盗伐,这让刘女士万念俱灰,多年付出的心血,付之东流!林地征收***
【京坤支招】
痛定思痛的刘女士,倍感委屈,感觉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刘女士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刘女士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如何补偿,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陈军律师自1992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余载,始终秉承“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依***”的服务宗旨,细致、严谨、认真地处理接所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管理经验和律师职业技巧与仲裁、***策略。林地征收律师
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在王先生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与当事人达成共识,以其对行政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决定依靠***合***!
【办案过程】
办案辑:递交《查处申请书》,怎知被视作无物!
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刘女士于2013年5月7日向某县林业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某县林业局对***盗伐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某县林业局并没有对刘女士的申请作出回应,实属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竟又得到搪塞回应!
对于县林业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京坤律师指导刘女士遂于2013年6月25日向蚌埠市林业局提出复议申请,但是,虽然蚌埠市林业局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刘女士送达,但是蚌埠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依据事实和***,对刘女士的复议申请没有作出明确的复议结果,不具备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明显是一个搪塞的回应!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复议被确认***!
在京坤律师的沉稳应对下,因蚌埠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依据事实和***,对刘女士的复议申请没有作出明确的复议结果,刘女士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安徽省蚌埠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期间,2013年11月28日蚌埠市林业局作出《关于撤销2013年9月25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该决定书,但是刘女士并没有撤诉,区遂作出(2013)蚌山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书,确认蚌埠市林业局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蚌埠市林业局直到提起本案***前都未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办案第四辑:被告堪比“毛驴”,再次起诉,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蚌埠市林业局的不作为,使得京坤律师乘胜追击,由于蚌埠市林业局经调整已经变更为蚌埠市农业林业,刘女士因要求蚌埠市农业林业(以下简称农林委)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25日向安徽省蚌埠市某区人院提起行政***。区人院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林地律师
在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了行政书(2013)蚌山行初字第00025号。证明农林委行政不作为,确认农林委行政不作为***。证明农林委没有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但农林委辩称该书只是确认行政不作为***,但并没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此,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定,但是不属于本***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又撤销该决定,使得原告的复议申请处于未决状态,理应对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北京林地***律师
故此,安徽省蚌埠市某区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做出,责令农林委在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至此,本案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某区人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书:责令被告蚌埠市农业林业会自本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刘女士因不满行政***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在经过提交《查处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再次提起***的过程后,***终得到了的公正。这个案件本身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只是由于行政***的一再不作为,使得当事人走上了漫长的***之路。所以行政***的不作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有时是致命的,这就需要行政***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五十四条人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烟台***,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复议***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的,应当以复议***为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定,但是不属于本***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附:安徽省蚌埠市某区人院行政书
【案件前言】
“强拆”这个字眼对于行政***案件来说,必然并不陌生,在现实情况中,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强拆”、“错拆”的现象,轻者居无定所,重者家破人亡!这不得不令广大的行政***深刻反省,痛定思痛!然而,随着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依***的意识深入到每个人民群众的心里,为了不让“强拆”、“错拆”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每个人都要拿起***的,依***,在这个道路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愿与您一路同行!北京强拆律师
【案件背景】
"三花、五罗、七十二杂鱼",林海雪原,鬼斧生工的牡丹江市,是本案主人公王先生的故乡,已过花甲,年近古稀的王先生从小就生活在牡丹江市,在某家属区拥有合法房屋,王先生在退休后一直享受着天伦之乐。
但是,就在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的房屋就在该片***范围内。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作出了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要求王先生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但该裁决书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故王先生并没有实行搬离。在此之后,就在2009年3月份,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北京有名的***律师
【京坤支招】
这一噩耗使王先生深感无助,本来还算健壮的身体一下消瘦了不少。王先生意识到,既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就不能一直消沉下去,就要勇敢的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赔偿标准,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臧云律师在王先生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与当事人达成共识,此后,王先生便委托了臧云律师为其合法权益征讨应有的利益。臧云律师以其对行政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决定依法进入到行政程序,进行***!
【办案掠影】
(一)、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
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实施***的主体究竟是谁,所以王先生决定要追根溯源,首先申请了信息公开,于是王先生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信息公开途经获知,因王先生未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王先生位于某家属区的房屋被牡丹江市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于2009年3月强制拆除。但牡丹江市的责成拆除行为没有***和事实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臧云律师遂即决定依法提起***,以******!
(二)、提起***,强拆被确认***:
1、提出***请求:
于是乎,王先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黑龙江省***律师
2、了解案件始末: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在该片***范围内有房屋;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作出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2009年2月16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强制***申请,该局批准同意并向牡丹江市提出行政强制***请示;经牡丹江市研究决定,由牡丹江城市管理行政局事实拆除。
3、证据证明是非:
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证据证明牡丹江市实施了被诉的行政行为,证明王先生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拆除范围内存在无照的房屋等。
同时,牡丹江市在***中提供的《***人与被***人协商记录》没有双方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此外,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动迁户未签订协议原因》中未签订协议原因是牡丹江市单方的记录,并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再者,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作出违反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北京的***律师
经过依法审理,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符合***规定,牡丹江市未向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规定的时间、程序。因此牡丹江市作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书:一、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二、责令牡丹江市于本生效后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相关***、***的规定对原告做出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王先生认为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经过坚定的******后,***终取得了胜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关乎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所以就更要注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这就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符合***的规定,不得将房屋随意的看作的标的进行拆除,使得被***人居无定所,甚至家破人亡!如果这样就会在进入***程序后,得到败诉的必然结果!反之,***补偿标准,如若行政***经过合法审查与合理沟通,使得***行为顺利进行,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行政书
长治***-***补偿-***如何补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