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补偿***-******-当阳市***

产品编号:718732569                    更新时间:2019-06-23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赔偿谈判,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

【案件前言】

中国当前正处于发展与机遇并存的时期。作为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问题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和瓶颈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利益的保障,而农民利益突出体现的就是土地利益。在这之中,是对被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保证在过程中被农民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律师

【案件背景】

“湘江北去,橘子洲头”,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张先生等人,是长沙市某区某社区经济***的成员,在长沙市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在2008年,张先生等人所居住的某县某村因长沙市区划调整,归属了长沙市某区管辖,张先生等人本以为是简单的区划调整,但谁知,随之而来的消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那就是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将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紧接着张先生等人的合法土地就被不明不白的“征收”了。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张先生等四十七人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张先生等人找到了征***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补偿***,决定接受张先生等人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 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审批不实

首先,臧云律师在2014年指导张先生等人申请***信息公开,以求得知是谁审批的征收事项。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在2014年4月29日张先生等人才得知湖南省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以下简称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将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但之前张先生等人从未见过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实的事实。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错误审批!

在臧云律师的缜密分析下,湖南省作出的504号审批单实体和程序***,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张先生等人依法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于是张先生等人于2015年向湖南省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长沙市某区作为第三人在本复议***下达《第三人擦是参加复议通知书》(湘府复三字【2014】1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报批的相关材料。北京******咨询

办案第三辑:复议审查,撤销504号审批单!

经复议***查明:2006年9月15日,原某县作出《关于(某县2006年度第3批次***统征建设用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同意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某镇某村范围内征收土地作为统征建设用地。2008年2月26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县通政建设(某国土所)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认为用地项目符合土地管理***定的土地征收审批条件。2007年11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经原某县、长沙市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该用地项目的相关报批材料。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农用地转用地、土地征收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批湖南省人民府。2008年6月12日,湖南省作出了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批准的是某县统征用地(某国土资源中心所)用地项目,被用地单位为某镇某村,共计征收土地0.8327公顷,无农用地转用。北京***律师

省国土资源厅和第三人长沙市某区在行政复议期间都未能提供发布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证据。

臧云律师提出,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的相关规定,原某县在向湖南省报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后应履行将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的农民和将拟征土地相撞的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但无证据证明原某县在报批前履行履行了发布预告和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也即无证据表明原某县有效地保障了被农民的知情权。省国土资源厅在对该宗地的征用报批材料审查时,把关不严,在报批材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法定条件的初审意见并报湖南省批准,违反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关于“要将被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的规定。北京的***律师

原某县在报批前,未依法履行发布预公告和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等法定义务,违反了报批法定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在对504号审批单的报批材料审查时,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三)项的规定,复议***湖南省作出了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复议结果】

湖南省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经过***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在京坤臧云律师的协助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臧云律师提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农民的收益来源。但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农民自身知识、能力的不足,导致农民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就需要通过***途径拓宽农民知情的范围,完善知情的渠道,方能促进农村***的合法有序进行!

附:湖南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女士是湖南省津市市城某区人,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常年居住于此。2014年末在没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蒋女士即将面对无家可归的窘境。李吏民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迅速展开相关***工作,以期尽快帮助蒋女士解决问题。

【律师风采】

艰难险阻,律师随机应变定***。

通过向津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李吏民律师拿到了一系列的材料,了解到2012年12月津市市***作出了《津市市征收土地公告》。同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然而这两份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权益的公告并未张贴公布,李吏民律师决定以此入手、齐下,先后向津市市***和常德市***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两***对当事人合法房屋未进行征收公告***。两份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结果却出人意料,均以“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阻力面前,律师李吏民决定采用整体把握、各个击破的手段展开新一轮的***之战。

一日两庭,***律师以理据争赢全胜。

2015年3月26日,李吏民律师交给蒋女士两份起诉状,指导她同时将津市市和常德市告上常德市中院,请求依法撤销两***作出的3号和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决定,并要求两***受理原告的申请。

5月20日,常德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案件。

上午以常德市***为被告。李吏民律师就被申请人(津市市***)未公告即征收属***行为与被告认定原告复议申请超期理由不合法合理这两大问题进行了清晰严谨的阐述,并从被告本身***进行复议入手,反利用被告的举证得知津市市***在复议过程中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从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行为,其主动帮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且复议程序亦存***之处。法庭***终采纳李吏民律师的意见,撤销被告常德市***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补偿谈判,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上午的***以胜利告一段落,李吏民律师又迅速整理思路为下一场开庭做准备。

下午就津市市***为被告的庭上,针对被告提交的17份证据,李吏民律师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等多角度逐条进行质证,细微至被告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社区进行过张贴的照片上出现与其所称张贴季节不符的鲜花都被发现,在此细致的观察与反驳下,对被告近2/3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李吏民律师在对己方证据进行阐述的同时,也灵活的将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利用巧妙的转换为己方所用。***终,澄迈县***,撤销被告津市市***作出的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

一天内开庭两场,通过李吏民律师对***的应用和事实的把握,***终获得两份胜诉。常德中院连撤两份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对李律师工作能力的肯定,也令当事人蒋女士喜露笑颜。

【律师说法】

细微之处见功力,做律师除了要懂得如何搜集证据,更要有利用对方证据的本领,庭上每分每秒都是战斗,只有攻其弱点才能速战速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战经验,竭诚为广大***人提供***的***服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文/费玉茹

附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1号行政书附

附2: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2号行政书




***补偿***-******-当阳市***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京京坤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主营产品: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