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家住山西省某市某县的程先生在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作为日日辛苦劳作的朴实村民,一日他突然接到镇政府的通知,说要为县内高速建设征收土地。并于2015年5月5日与某镇签订了《某县某高速建设拆迁协议书》,镇政府在六天后将程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虽然程先生不知道这次的拆迁到底是为了建设什么,规划什么,又是谁下的批文决定了此次举家搬迁,但是程先生意识到了这次拆迁程序上的漏洞。
为了弄清楚具体问题出在哪里,他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通过多方打听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的李吏民律师和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在了解了程先生的情况后,两位律师随即为程先生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北京拆迁律师
【京坤办案】
辑:京坤办案找七寸,精准寻找症结地
为了解此次拆迁程序是否得当,两位律师向某县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某县某镇某某村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文。在两位律师的判断和出手后,果然发现了问题所在,县政府在限期内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为证明此次的确实没有批文,两位律师又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中县政府将这个“皮球”踢给了县国土资源局。在一次又一次的搪塞之后,问题的所在便清晰的摆在了程先生的面前——没有批文,而到现在程先生也才知道,这一次的拆迁所涉及的征用土地方案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迁律师事务所
第二辑:京坤律师发现问题,解决起来却苦难重重
在得知某镇的征用土地行为违法后,两位律师果断协助程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对某县某镇违法予以查处。但是自2015年8月12日向某县国土资源局邮递申请后,便像石沉大海般了无音讯,过了六十日仍没有任何动静后,两位律师认识到,不能一味的等待县国土局主动查处,只能借助的力量令其履行相应职责。北京拆迁咨询
第三辑:京坤律师唇枪舌战,所有付出只为正义而战
在2015年11月2日,两位律师帮助程先生向某县人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面对程先生的这一行为,县国土局为自身,竟在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上做起了文章,一时说并没有接受此信件,一时又称是2015年9月7日才从单位办公室的报刊杂志堆儿内看到特快专递的。北京拆迁咨询
两位律师知道,随意捏造一个知晓快件的时间,无非是想要脱离法定期限,好让县国土局自身的不作为合起来既合理又合法。两位律师无疑是对的,县国土局果然辩称在法定六十天时间内,还没来得及向申请人程先生进行答复。面对县国土局这样的辩解,两位律师将充分准备后的证据一一拿出,不仅有某镇政府发出的《关于印发某高速某村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还有《某县某高速建设拆迁协议书》一份。更重要的是通过向申请,依法调取的,明确显示已签收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在两位律师充分的证据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县国土局的主张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胜诉】
在庭审过程中,企业动迁补偿,某县人院认为,某县国土局所辩称的实际接程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该局针对此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故不予支持此番辩解意见。而从邮件跟踪查询单载明的收件日期即2015年8月18日到程先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即2015年11月2日,已超过六十天时间,而在此期间,县国土局针对程先生的查处申请,对是否属于本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或者对某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均没有给予相应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最终,县人院支持了程先生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程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没有进行答复或者作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京坤说法】
在大费周章之后,两位律师终于帮助程先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是啊,本是简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偏偏不断地牵扯更多的部门进来。本是一次复议就能解决的事情,偏偏走向了诉讼。北京拆迁律师
也许,每一位当事人找到京坤团队的时候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却像极地冒险一般,冷不丁的就被绊了一脚。其实,老百姓无非是想自己的家被拆的明白一点,失地之后的补偿能公平合理一点。而各个拆迁单位和行政机关要做的事也无非是依法办事,如果人人按照既定的规则各司其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委屈走上维权的路。北京拆迁律师
附:山西省某县人院行政书
企业拆迁企业拆迁
【案例前言】
一个社会的稳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若政府不作为,人民则无靠山,毫不夸张,社会的大基业就会衰败,甚至。“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这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案件背景】
家住河南省某市的吾君(化名)先生,承租了某市某村委会的一地块,苦心经营了自己的一个厂房,日子也算是达到小康水平了,本想着踏踏实实的过好自己好不容易奋斗来的安稳日子,天意弄人,吾君先生突然得到了某市某区要对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消息,这令吾君先生满头雾水,无可奈何!
【京坤支招】
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吾君先生找到的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陈军律师,委托李律师、陈律师两位律师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自己维护应有的权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陈律师得知了委托人吾君先生的遭遇之后,以其对拆迁案件的高度敏感性,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政府信息大公开!
李律师、陈律师谨慎思考后表示,想要明确本案的源头就要知道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何时作出的决定?于是乎,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吾君先生于2014年12月16日向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5日公开了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某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9号),但是包括吾君先生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征收公告,更无从知晓公告的内容,这也使得两位律师对本案高度谨慎起来,随之为委托人吾君先生再次支招。北京拆迁律师咨询
办案第二辑:区政府未公告违法,市政府复议竟不作为!
得知区政府并没有使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得知征收公告,实属违法,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对地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规定,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又于2015年2月12号向某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且某市政府已经收到并受理了该申请,但知道委托人起诉之前也没有做出复议决定。此举实属不作为,是与“服务型政府”背道而驰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一纸诉状,企业拆迁补偿安置,京坤匡扶正义!
对于某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两位律师并没有就此打住,让委托人忍气吞声,相反,两位律师积极鼓励委托人不惧强权,拿起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人吾君先生因认为某市不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于2015年8月10日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三政复补【2015】3号),认为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原告3日内补正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邮寄,2015年2月26日原告签收。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某市邮寄了对《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说明。其后,某市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再作出处理。北京土地律师事务所
两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中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中不包含“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其中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不属于补正材料。
至此,某市中级人民认为某市提出的原告未按照要求补正,视为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市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未予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确认某市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市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由被告某市承担案件受理费。北京房屋拆迁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吾君先生在区政府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不作为,使得最终走上诉讼之路。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专业拆迁律师往往要一下就抓住案件要点,济宁企业拆迁,并以之展开攻势,发挥旁敲侧击、穿针引线的作用,将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贯穿于中,最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维权结果,实现委托人利益化。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决书
【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政府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拆迁,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聘请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政府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拆迁许可及办理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拆迁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拆迁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拆迁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并未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取得的拆迁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违法,为委托人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宁企业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拆迁补偿安置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北京 朝阳区 ,法律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