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齐齐哈尔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于1984与某村签订了《承包造林合同》,又于201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本村林地进行经济林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林权证》等执照。2012年6月份市***发布预公告,拟对某村21184平方米土地进行征收,贺先生的部分林地在本次拟范围之内。当时仅对贺先生拟征林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后来省***作出了批复,棚户区***改造补偿款,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没有给予贺先生被征土地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贺先生遂通过网络找到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团李吏民律师代理其***。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展开了一些列的***程序。为了解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某区***申请公开委托人承包林地所属地块被征收的费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5月4日,区***作出答复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安置标准我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章执行,征收款属于村集体发放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而没有公开委托人公开的相关***信息。
而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本案***之关键,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起诉,请求撤销某区***的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相关***信息。但层层受阻,直到今年《行政***法》修订之后,才正式受理。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李律师指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明确,属于某区***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是其主动公开的***信息,该答复意见实质上是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齐市中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胜诉,为其***取得成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结果】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某区***告知属村务公开属于适用***、***错误。2015年12月9日遂作出:(一)撤销某区***作出的答复意见;(二)责令某区***在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应当公开的范围还是村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县级以上是***实施***,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第十六条:“各市(地)、县(市)***(行署)要将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补偿费、补助被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费用。”之规定,明确规定将补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补偿费的支出使用情况是市县***所保存或制作的***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仅仅是市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其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确保在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对部门职责,征报批和征实施程序,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征方案公告以及补偿登记和备案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请大家来提建议,以更好的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棚户区改造补偿明细,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征报批
1、征补偿费用应预存入账户
规定称,征报批前,镇(街道***、园区管理)根据建设规划拟定征红线,***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制作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集体经济***及有关权利人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街道***、园区管理)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发布征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联合履行批前听证告知程序,告知被征集体经济***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征补偿安置方案、养老***方案。
被征集体经济***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听证。
镇(街道***、园区管理)将征补偿费用预存入征补偿费财政账户或预付给被征集体经济***,办理规划审核、使用林地审核等手续,景德镇棚户区改造,并***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报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限的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2、征实施2补偿安置方案要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批准征收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代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市审定后发布。被征集体经济***及相关权利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地点办理征补偿登记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街道***、园区管理)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集体经济***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镇(街道***、园区管理)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补偿费,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已预存征补偿费的将预存费用全额拨付给被征集体经济***;在征报批前已预付征补偿费的,提供凭证备查;同时还要***被征集体经济***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征养老***预存费用。
3、补偿登记3须设立征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
规定称,镇(街道***、园区管理)必须设立征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点,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必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集体经济******征补偿费。
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被征集体经济***根据实际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由被征集体经济***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个人。
被征集体经济***选择征留用地折算***补偿的,镇(街道***、园区管理)应在预付或预存征补偿费时一并***留用地折算***补偿款。
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腾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 及人口的认定
(一)自发布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本村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人员所新生的***。
2、与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3、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现役士兵。
4、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少管人员。
(二)人口认定
1、本村村民
(1)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包括因兵役(现役士兵)、服刑(正在服刑人员)原因户籍暂时迁出的村民。
(2)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有存续婚姻关系的人员。
(3)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4)因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婚姻关系迁入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5)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非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6)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已故,与其原有存续婚姻关系且未再婚的人员和其直接衍生的子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来迁入人员
参照京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凡1984年(不含1984年)以后迁入黑桥村、南皋村并拥有本村房产的本人,及其已迁入黑桥村、南皋村的直系亲属。
3、空挂户
腾退范围内无宅基地房屋但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口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补偿、奖励及补助补贴,其中外来空挂户人员不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权利。
(三)户数的认定
(四)被腾退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由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腾退人)委托黑桥村、南皋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于群众检举和质疑的,由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调查核实并确定。
二、 住宅正式房屋的认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1、三面有墙,有屋顶;
2、有正式门窗;
3、柱高2米以上。
(二)正式房屋面积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式房屋,同时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记入正式房屋面积,对超出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不予任何补偿。
三、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1、属本村村民的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黑桥村、南皋村村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方米。
2、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奖励期结束后出生的***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
3、外来迁入人员,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如其购买黑桥村、南皋村净资产,其本人可购买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面积。
4、在腾退范围内,棚户区***建筑拆除补偿 ,空挂户中属本村村民的(经公示认可)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指挥部认定后,可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
5、被腾退人未在本村的情况,按以下两类处理:
(1)被腾退人原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的,可以选择***补偿安置或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只给予其本人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不给予其它未在本村人员安置。
(2)被腾退人原籍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且未迁入的,不论其家庭成员是否迁入,只能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6、被腾退人选择户型原则为:所选户型标准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标准安置面积。
总标准安置面积=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
(二)各户型标准面积
详见《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定向安置房选购细则》。
(三)安置房均价规定
每户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本村村民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原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外来迁入人口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均价7000元(柒仟元整)/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腾退人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四)被腾退人按照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顺序,在按期交房后选择定向安置房。
(五)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待房屋完工后按实际测量面积缴纳购房款。
(六)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的被腾退人,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腾退人向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若因被腾退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计算时间不顺延。
(七)被腾退人按照规定***购房款后,不足安置房成本价格部分,由腾退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结算协议,按照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将剩余金额***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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