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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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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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养殖场***政策-***补偿款-池州养殖场

产品编号:723641669                    更新时间:2019-06-2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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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养殖场养殖场

【入选理由】

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

【案件背景】

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要旧城改造而进行***,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后多次同***方协商***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方达成***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方就魏先生未履行***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决定拿起***依***。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方案。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

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方是谁,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

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

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

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并予以撤销。

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

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

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

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胜诉】

***终,省高院认为,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

【感谢回馈】

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

【典型意义】

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依法受理。

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直接将上级行政***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适用符合行政***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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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链接:河南经典案例:***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

三、任性***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再次***,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信息公开答复。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信息过程中,行政***往往以《***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养殖场***政策,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律师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案件前言】

“强拆”这个字眼对于行政***案件来说,必然并不陌生,在现实情况中,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强拆”、“错拆”的现象,轻者居无定所,重者家破人亡!这不得不令广大的行政***深刻反省,痛定思痛!然而,随着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依***的意识深入到每个人民群众的心里,为了不让“强拆”、“错拆”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每个人都要拿起***的,依***,在这个道路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愿与您一路同行!北京强拆律师

【案件背景】

"三花、五罗、七十二杂鱼",林海雪原,鬼斧生工的牡丹江市,是本案主人公王先生的故乡,已过花甲,年近古稀的王先生从小就生活在牡丹江市,在某家属区拥有合法房屋,王先生在退休后一直享受着天伦之乐。

但是,就在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的房屋就在该片***范围内。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作出了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要求王先生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但该裁决书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故王先生并没有实行搬离。在此之后,就在2009年3月份,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北京有名的***律师

【京坤支招】

这一噩耗使王先生深感无助,本来还算健壮的身体一下消瘦了不少。王先生意识到,既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就不能一直消沉下去,就要勇敢的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臧云律师在王先生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与当事人达成共识,此后,王先生便委托了臧云律师为其合法权益征讨应有的利益。臧云律师以其对行政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决定依法进入到行政程序,进行***!

【办案掠影】

(一)、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

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实施***的主体究竟是谁,所以王先生决定要追根溯源,首先申请了信息公开,于是王先生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信息公开途经获知,因王先生未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王先生位于某家属区的房屋被牡丹江市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于2009年3月强制拆除。但牡丹江市的责成拆除行为没有***和事实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臧云律师遂即决定依法提起***,以******!

(二)、提起***,强拆被确认***:

1、提出***请求:

于是乎,王先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黑龙江省***律师

2、了解案件始末: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松原养殖场,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在该片***范围内有房屋;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作出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2009年2月16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强制***申请,该局批准同意并向牡丹江市提出行政强制***请示;经牡丹江市研究决定,由牡丹江城市管理行政局事实拆除。

3、证据证明是非:

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证据证明牡丹江市实施了被诉的行政行为,养殖***场一平米补多少,证明王先生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拆除范围内存在无照的房屋等。

同时,牡丹江市在***中提供的《***人与被***人协商记录》没有双方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此外,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动迁户未签订协议原因》中未签订协议原因是牡丹江市单方的记录,并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再者,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作出违反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北京的***律师

经过依法审理,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符合***规定,牡丹江市未向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规定的时间、程序。因此牡丹江市作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书:一、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二、责令牡丹江市于本生效后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相关***、***的规定对原告做出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王先生认为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经过坚定的******后,***终取得了胜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关乎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所以就更要注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这就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符合***的规定,不得将房屋随意的看作的标的进行拆除,使得被***人居无定所,甚至家破人亡!如果这样就会在进入***程序后,得到败诉的必然结果!反之,如若行政***经过合法审查与合理沟通,使得***行为顺利进行,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行政书




养殖场***政策-***补偿款-池州养殖场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养殖场***政策-***补偿款-池州养殖场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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