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宅基地宅基地
【案件背景】
朱先生家住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42号。2015年6月9日,朱先生所在的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区某镇某村***占地100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某市国土资源局将***拆除,同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收到这个《告知书》后朱先生寝食难安,难道自己辛苦了大半生的家业就此就要化为乌有?但朱先生并没有***占用土地,所以并没有实施拆除行为。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朱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朱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朱先生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朱先生的委托,并作为特别***人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过程】
三官四败诉之一 :发函、起诉、申请停止执行,***《告知书》终被判依法撤销!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朱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没有直接***实施拆除的。“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臧云律师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故指导朱先生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并同时申请裁定停止该《告知书》的执行。
经调查,2015年6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占用土地唯有,调查朱先生在某区某镇某村占用土地搭建建筑物作养殖场使用一案。2015年6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只做了现场勘测笔录,载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在审判中,臧云律师提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限期拆除告知书》中认定朱先生***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勘测笔录中却载明涉案建筑的占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明显相矛盾。且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未引用具体***条款用以告知朱先生违反土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其将实施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楚雄宅基地,亦未按照***规定给予朱先生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故该《限期拆除告知书》适用***错误,程序***。
此外,某市国土资源局在***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且未提供正当的逾期理由及未申请逾期举证,某市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终某区人院采取了臧云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这也就此展开了一场精彩的***!北京行政***律师
三官四败诉之二:被告***将错就错,不抵***公正,***《告知书》被再次依法撤销!
在***过程中,也就是2015年8月1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将错就错再次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不再提及养殖大棚,而是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占地12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8月24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拆除。
同样的,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份《告知书》,也是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故在臧云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再次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某市某区人院经过合法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02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号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至此,本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打响***炮!
三官四败诉之三:强制拆除养殖棚,京坤维辩三被告,拆除行为被判***!
得到后,朱先生心中总算是得到一丝安慰,但是令朱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5年9月2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等***依旧罔顾***,竟然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真的将朱先生养殖棚部分强制拆除。祸不单行,执行强拆的行政***的***强拆行为,致使朱先生的妻子万念俱灰,并当场服下,后经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
铁肩担道义,普坤。得此消息的臧云律师意识到行政***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故在2015年11月16日,臧云律师指导朱先生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管理某区分局、某市某分局为被告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臧云律师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严重***,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
在***中,被告某区某镇辩称其从未参与***实施强制拆除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但臧云律师提出,其主张和其作为辖区***的职责以及各被告的陈述事实相矛盾,且朱先生提供的拆违现场照片也能证实被告某区某镇实施了拆违行为。同时,被告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分局)某区分局辩称其对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以某市某区国土资源监察二大队的名义实施,但其职能范围包含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且二者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二大队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且,在本案中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对朱先生的建筑实施拆除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已被生效的(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故三被告对诉争养殖场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依据。同时,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公告、催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陈述权利等法定程序,程序***。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另外被告某市局某区分局辩称,其赶到强拆现场时,某镇***工作人员正对一处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被告听到强拆工作人员称朱先生妻子已经喝了,被告立即赶到朱先生房子处维持秩序,现场指挥交通让救护车。故其既未作出拆除决定,又未参与拆除行为,仅在现场维持秩序。
***终某区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3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
三官四败诉之四:一日拆两物,三官四败诉,***终得四役全胜之势!
由于四被告是在同一日将朱先生的养殖场和房屋一并拆除,所以在上述***提起后,朱先生又于2015年11月18日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莲湖区碧湖镇、某市城市***、某市局某区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郎碧公路边上的建筑物拆除的行为***。
同样的,经过臧云律师上述论辩的缜密分析和强力***,***终,某区人院同样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公路边上建筑物拆除的行为***。
至此,朱先生通过臧云律师的正义***,这一场***终得四役全胜之势!也相信在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朱先生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北京行政***律师
附: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
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
【案件前言】
******就像一场战役,你排兵布阵,***也同样会无情回击!在以往的***实践中,行政***通过将房屋定性建筑,将合法取得的***以错发为名予以撤销等手段,宅基地***律师,从而达到或***的目的屡见不鲜。广大当事人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不要慌张,要学会及时针对***行为提起***程序,运用***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案例?
【案件背景】
华夏之根、太行神韵,本案当事人田先生长期居住在山西省某市某区某村,是太原市铁路局的退休工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在退休后,没有了家庭负担的田先生过着休闲惬意的日子,本想着踏踏实实的安享晚年,怎成想在2014年,区***开始对田先生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田先生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老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也没有变更名字,并且***上登记的一楼是商业,原先是营业门面。田先生得到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国有的通知,在田先生看来,配合***发展规划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以为***会按照周边市场门面价价赔偿,但谁料,经过多次协商,田先生根本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田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在思虑良久后,田先生决定通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辗转上京,找到了北京行***律师---律政佳人张春涛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接受田先生的委托,为其依***,并以其精准的案情分析和过硬的***素养,为田先生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 山西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无端公告***作废,京坤起诉撤销公告,取得阶段性胜利!
田先生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可是***又是房管局颁发,在深入了解后,张律师得知田先生的房子是当初占用老房子后,***在现在所在的村划拨了一块宅基地给田先生。但这让又张律师百思不得其解,如果是集体土地,那根本不可能使用590号令;如果是国有土地,那是什么时候变成国有的?
于是张律师当机立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怎知就在调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出手,某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补正房屋登记证明材料的告知书》(临房告字【2014】37号),称因登记有误,要求异议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证明是商业。很明显,***想釜底抽薪。张春涛律师立即识破“阴谋”,对房管局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并没有阻挡住房管局***的步伐。2015年3月市房管局以“临房告字【2015】6号”公告书公告田先生的***予以作废。张律师即刻对该公告行为提起行政***,在***中,律师提出,公告书以田先生已经去世的母亲为相对人,行政行为明显***。除此之外,市房管局的引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定,但田先生的房子确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适用严重错误。经过审理,采取了张律师的观点,***终撤销了房管局的公告。山西省案例
办案第二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怎知竟得“不予公开”“复函”!
2014年9月2日,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市某区某村土地由集体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但没想到,2014年9月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称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通知”规定,我厅负责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的详细内容为由,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在张律师看来,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明显是在搪塞回避,于是在2014年10月2日,田先生提出《关于“复函”的异议》,并于2014年10月6月、11月13日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但国土资源厅竟称没有收到该“异议”。 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怎知竟被驳回请求。
此后,宅基地赔偿标准,张律师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虽然通过激烈的***论辩,与审查,但谁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竟然驳回田某要求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的***请求。
办案第四辑:毅然上诉,一审、***“复函”被双双撤销!责令履职更是大快人心!
在得到一审后,田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张春涛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始终相信***的***行为不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于是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人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 山西律师
在起诉中,田先生称《关于“复函”的异议》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特快专递回执上也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材料,但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田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针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无理辩解,张春涛律师提出,根据《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田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田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山西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第(八)项的规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田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田先生申请的内容不详细,虽及时作出了答复,但并未一次性告知田先生进一步补充,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终,宅基地占用补偿咨询,二审采取了张春涛律师的意见,并取得了本次***的胜利,为之后田先生的依***取得了更多的***依据,夯实了更多的***基础!北京***律师
【结果】
2015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院(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附:山西省人院(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
宅基地***律师-楚雄宅基地-宅基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在北京 朝阳区 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