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或工人,这是因为一般被征收、被***的区域都是有待开发的农村或郊区地域,而正因为如此,广大京坤当事人才更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行政***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利益和***形象,
更应当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话语落地成坑,行为利民亲民,才是一个服务型***的所作所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案件背景】
季女士等十人是温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季女士等人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作为勤勤恳恳的农民,季女士等人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将日子越过越好。在2005年,一个的信息不胫而走,季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地就在所征收的范围内,虽然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但是当事人季女士等人得到的补偿并不合理,也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这让季女士等人感到消息来的太突兀,让人云里雾里,百思不得其解。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京坤支招,与当事人共***】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几年前的土地征收,一直令季女士等人心中存疑,为了解的相关情况,弄清事情的原委,于是百感交集的季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季女士等人的是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在听完季女士等人的叙述后,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后的法学功底,彭州******,李吏民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明显的未做公告就征收土地的案件,相关权利人季女士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受到了侵害,于是接受了季女士等人的委托,以“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京坤宗旨,与当事人一同走上了***之路!
【办案经过】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
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毅然决定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季女士等人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8日,季女士等10人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季女士等人得知,原来早在2005年12月7日,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批准征收季女士等人村集体土地1.3203公顷。季女士等十人有承包地在该范围内。2006年1月5日,某县制作《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涉案土地的位置、征用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以及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信息。季女士等人这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季女士等人在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前从未见过什么公告,更无从知晓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办案第二辑:提起复议,追击案件真相:
李吏民律师意识到既然存在着土地征收公告,却没有人见到过,这其中就必有的***之处,合法权益也必然受到了严重侵害,提起行政复议刻不容缓,于是季女士等十人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因不服某县不履行公告职责一案,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县未依法履行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确认***,京坤直击揭露真相!
复议过程中,季女士等人依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温州市人***未在某村内将公告方案予以公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县提供了用于证明将上述公告在某村进行张贴的“现场张贴照片”复印件,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析具体的内容。
温州市认为,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后,虽然某县于2006年1月5日制作了《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并提供了“现场张贴的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内容。故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某县已将上述公告按规定在某村进行公告的事实,应属于程序***,但是鉴于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当事人季女士等人也均已按规定领取,再责令某县履行公告行为没有现实的意义。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2015年3月17日温州市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结果】
温州市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季女士等人在某县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全力努力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关征收土地发布公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所以说,***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这不仅是***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必然要求!
附:温州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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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爷、刘先生等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在生活了祖祖辈辈的土地上,他们一直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但是2013年4月6日河南省某市某区***下达的(2013)4号《关于印发lt;某村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方案gt;的通知》,要求征收他们的房屋与土地,孙大爷等人平静的生活因为这份通知而改变,迁村相当于让他们失去了生活一辈子的家。北京律师事务所
村民不知道如何***,只能借助于***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想法,于是他们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李吏民律师进行***。作为***领域的***律师,李吏民律师认真了解分析了孙大爷等人的情况,得知了案件的始末,制定了周密的***方案。
在李吏民律师了解查阅了案件的资料后,李律师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孙大爷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对区***的***行为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了行政***。市中院受理了本案,并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北京律师
在李吏民律师律师的指导下村民们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了解了案件的始末,在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未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并没有从改善孙大爷的现状。
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的并没有解决孙大爷们的根本需求,这样的虽然是认定了去***的行为***,但是对于村民们的生活状态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村民们向河南省人民提起了上诉。
庭审中,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下经过李律师的举证,河南省人民于 2015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5)豫法行终第XX9号:维持原判并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重新作出对村民的补偿和安置。这样的让孙大爷他们从心底里高兴,从人们的需求和诉求出发,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北京***律师
本来已经充满希望的村民在焦急地等待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生效后的三个月过去了,区***仍然没有做出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赔偿,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遂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村民们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起诉区***的不作为行为,请求判令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补偿和安置。
2016年6月,河南省某市人民进行了案件审理,在举证期间,李吏民律师通过孙大爷提供了多种证据,其中包括某村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协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会签到表以及外来居民***安置协议书等。
在证据与事实面前,区***除了苍白的解释和无限的拖延,已没有其他正当的理由以支持其所作所为。在人民生效已经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认定区***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孙大爷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因区***并没有和村大爷们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区***具有对孙大爷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法定职责。区***在法定期限内未采取相应的补偿安置措施,违反了***、***的相关规定,故孙大爷诉告区***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请求区***律协法定职责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作出如下:责令区***于本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对原告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法定职责。北京***咨询网
附:河南省某市某中级行政书
【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咨询,***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门面房******,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门店******,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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