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末,刚过完谷雨,正是田地里青苗生长的好季节。居住在四川省某县的钟先生,耕种在该镇土地的青苗却遭到严重***。究竟是什么情况呢?原来在2015年4月26日,淄博宅基地,某镇***基于防洪工程要求,将钟先生0.62亩土地上的青苗进行了清表。钟先生虽然得到了镇***发放的青苗补偿款12160元。但面对这一现状,钟先生不满意,希望通过***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律师
钟先生决意在北京寻找满意的律师团队***,***终找到了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西宁、杨景华律师接受了钟先生的***委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尽心尽力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钟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指导当事人提起确认县、镇***的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在***过程,某县辩称,没有参与清表和强行征用土地的行为,己方依法***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某镇***辩称,己方实施清表行为属于民事***行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该组的租赁土地方案及租金标准,同时钟某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四川***律师
两位律师针对该县和镇***的答辩意见,搜集案件证据,积极应诉。
1、搜集证据,证明某县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在钟先生的配合下,史西宁、杨景华两位律师提供并经质证的清表现场照片,证明某县***及工作人员均出现在土地清表现场。某及其工作人员持等磁具围绕清表地块站立,并对正在实施清表的挖掘机进行护卫,足以证明。某县维持秩序的行为实施实质是与某镇***共同实施土地清表行为过程中的不同具体分工表现,证明某县参与土地清表行为。
2、依据***,分析本案属于***案件的受理范围。
虽然本案中钟某与某镇***就土地清表问题达成口头协议,貌似是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史西宁、杨景华律师分析,就本案而言,某镇***就建设防洪工程的需要而对钟某耕种的土地实施清表,宅基地赔偿标准,行为目的是实现防洪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效果是能够对钟某相关土地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分析该口头协议属于行政行为,该案件属于***案件的受理范围。
3、对于土地的清表行为合法性认定
县和镇***对土地清表行为没有提交职权依据。土地清表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催告、公告等执行程序,土地的清表行为属于***行为。四川省***律师
【结果】
两位律师充足的证据和***依据,致使审理***终支持了钟先生的***请求,确认某县和某镇***实施清表行为***,同时双方承担本案的***费用。至此案子圆满结束。
附:四川省某市市中区人院行政书
宅基地宅基地
【案情摘要】秦女士等20多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占。但未对秦女士等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经过多年未果,经人介绍遂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
二、未进行公告,向市***申请复议。
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平阳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平阳县***未进行公告***。
三、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平阳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是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案件前言】
作为行政部门的,在代表着***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日益发展迅速的***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为重要的基石!在北京京坤心中没有正义失衡,不管什么级别的***部门,都要在和***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律师同心同德,就一定能取得***终的胜利!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年逾古稀的林老生活在浙江省某县的一个沿海小镇,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林老还是打算在这宜人的环境中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无巧不成书,就在2015年,一个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要穿过林老所居住的小镇的消息打破了这一份宁静。因为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单位进行,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批文,更不明白自己是否真的在红线范围内,于是林先生决定通过***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团队
【京坤支招】
决心一探究竟的林先生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刚正不阿的李吏民律师和成熟稳重、办案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来,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了大量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的尊严,宅基地占用补偿咨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详细分析了林先生的案情后,两位律师时间为林先生制定了一套专属的***方案。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国土部竟所答非所问!
2015年6月8日,林先生在史西宁律师的指导下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2015年6月26日,国针对林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国土资公开告【2015】 326号《资源部***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26号告知书),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不服公开答复,向申请复议!
林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史西宁律师在谨慎考虑后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 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6号复议决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红线图”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程序***!
办案第三辑:提起***,复议决定终被撤销!
接二连三的挫败后,林老的生体状况出现问题,但在史西宁律师看来,只要是正义之战就必须打响,于是在史西宁律师的鼓励下,林先生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二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行政***,请求:1、撤销806号复议决定;2.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在***中,史西宁律师提出:首先,的326号告知书与林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不一致,林先生申请的是公开"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其次,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应予撤销。
但辩称,作出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已在326号告知书中将相关批复文件提供给原告,但未对"红线图"信息作出答复,806号复议决定责令就红线图信息向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三)项规定,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请求确定审查范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本案中,林先生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并未依照上述规定针对326号告知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确认***等决定。鉴于未针对林先生的复议请求作出相应复议决定,故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鉴于复议决定被撤销后,326号告知尚在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依据《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律师咨询,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提起***的,不予受理。故林先生关于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至此,林老先生的案件终告一段落!京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决定被撤销!
【结果】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七十条(一)、(二)项,《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法定期限内针对林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老先生的案件是典型的有关***信息公开的不完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理应撤销!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也正是做到了公证审判、公证!值得点赞!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
宅基地***(图)-宅基地***律师咨询-淄博宅基地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 朝阳区 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北京京坤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