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政府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拆迁,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聘请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政府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拆迁许可及办理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拆迁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拆迁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拆迁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并未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取得的拆迁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违法,为委托人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拆迁拆迁





2015年临近尾声,春节亦越来越近。也许你已步入寒假,也许你即将飞奔到父母身边,也许你会很快见到在外漂泊的子女。无论你怀抱怎样的心态,对即将到来的日子又有怎样的期待,无论你是开怀还是偶关,京坤总在身边伴你同行,陪你度过,为你见证。虽然假期日近但小编是不会丢下亲们的,整个春节前后小编将为大家持续奉上京坤为当事人维权打的漂亮的一仗又一仗,带你认识被专业笼罩的京坤是怎样的团队,被敬业占满的京坤律师是怎样的正义之士。
今天小编从李吏民律师承办的山东拆迁的经典案例说起……
【及时委托】
大白(化名)和涵涵(化名)都是山东省某市某区人。二人分别承租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两栋房屋进行合法经营,门店的生意还是比较兴隆的,二人及各自的家人的生活过得也是有滋有味。2012年某市综合市场通知大白和涵涵其二人租赁的房屋要被征收,但是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却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大。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的标准为何如此之低?相关的拆迁文件为何至今都不曾见到?这样的拆迁手续合法吗?自己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得权益呢?一筹莫展的大白和涵涵终日难以入睡。
后通过网络途径得知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专门为被拆迁人维权,二人终于看到了希望,立即相约来到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们的是办案经验颇为丰富的李吏民律师。他们当即决定委托李律师为自己维权,帮助自己解决目前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京坤办案】
李律师同大白和涵涵进行沟通后,分别理清了二人案件的大致情况,分析了二人情况的共通点和差异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案思路。
为了深入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顺藤摸瓜收集信息,找到更多案件的有力证据,李律师针对大白和涵涵的不同情况立即建议二人分别向有关的拆迁立项、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确定有关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李律师运用自己的多年的办案经验引导两位委托人应如何处理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是规定期限已过,有关政府部门对两位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弃之一边,不予任何答复。
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打乱李律师的维权思路,更不能阻挡李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脚步,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李律师再次主动出击,当即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某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李律师言辞恳切、有理有据的措辞以及辛辛苦苦搜集到的证据面前,李律师提交的材料终于使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服,在2012年11月26日,住建厅作出了鲁建复决【201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某市规划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到此,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李律师在此阶段的辛苦努力没有白费,所得到的这一纸复议决定书为后期案件的进一步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李律有言】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济南市规划局没有对两位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住建厅的复议决定合理合法。
在我国行政比较强大的现状之下,拆迁房律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们要想掌握有关政府决策信息极为不易,更不用说在拆迁这个矛盾丛生、冲突巨多的领域里,被拆迁人想要清楚地知悉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乎自己利益的文件决策更是难上加难,可是,正因为如此,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更不能因此而退缩,应该鼓起勇气、鼓足信心,坚信法治和正义,运用法律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回合:种豆被罚,无奈起诉。
我方当事人翟某在黑龙江黑河地区承包了几百公顷的草原,并与当地的草原站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在今年5月份,草原监理站以我方当事人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进而破坏草原植被为由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1,由草原监理站自行恢复草原植被。2,对我方当事人罚款800元。
被处罚的当事人找到我之后,我给他做了如下分析:首先,草原监理站实施的该处罚是否有证据存在。其次,即使在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草原监理站的该种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接下来,拆迁安置房律师咨询,我们发现草原监理站在进行处罚时,故意模糊的适用了法律的规定。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安置房拆迁律师,如果出现耕种草原的行为,则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恢复。如果不细致的分析这个规定并结合行的一些基本法理来理解这个规定,草原站的处罚似乎是正确的。因为草原站做出的也正是“限期恢复植被”的处罚,似乎是符合草原法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限期恢复植被”是谁的义务?也就是说,是谁要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理可知,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应该是被处罚人承担的。也就是说,即使“限期恢复植被”这一处罚是正确的,但也必须是由我方当事人来“限期恢复”,而不是由行政处罚机关去“自行恢复”。行政处罚律师
那么,草原站为什么要这么“好心”,主动的替当事人承担责任,履行“恢复草原植被”的义务呢?这正是草原站此次处罚的真正目的。
按照草原站的理解,“谁种草,草归谁”是一种惯例。据此,如果说草原站自己“恢复了草原植被”,那么相应的牧草也就归草原站所有了。而在当地,牧草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是明码标价,自由买卖。
就这样,草原站做了一个比较滑稽的处罚。这个处罚书,其中“限期恢复植被”这一处罚,竟然不是针对被处罚人的,而是草原站“自己处罚自己”。通过“自己处罚自己”这一行行为,来实现在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种草的企图。而且,这一企图最后还执行了。
在草原站将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自行种植牧草之后。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撤销草原监理站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最终,黑龙江逊克县人民草原站败诉,险些把我方当事人土地“没收”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第二回合:政府再罚,再告再赢。
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再一次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又重新做出了一份的行政处罚。不过,这此处罚的力度显然是小多了:上一次处罚的结果是没收我方当事人的1300多亩承包地(已被撤销)。而这次是要求我方当事人将100亩地种植牧草。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次起诉。于是,翟某再次委托臧云律师进行了诉讼。北京行律师
在开庭中,臧云律师提出,这次的处罚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草原站处罚的事实依据是我方当事人在草原上种植了农作物,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该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绍兴拆迁,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臧云律师指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被告草原站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被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而被告的律师则指出,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实际上应该做扩大解释,应该包括一切在草原上的活动,应该包括原告的种植农作物的活动。对此,臧云律师又进一步指出,对于行规这类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法,不能像民事法律那样做扩大或者类推的解释。之所以禁止类推,就是这个道理。北京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开庭的辩论相当激烈,但所陈述直观点主要是围绕着法律适用这一具有较深法理的问题。开完庭后,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半个月后,该案件又一次胜诉,草原站的第二次处罚再次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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