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作为行政部门的,在代表着***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日益发展迅速的***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为重要的基石!在北京京坤心中没有正义失衡,不管什么级别的***部门,都要在和***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律师同心同德,就一定能取得***终的胜利!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年逾古稀的林老生活在浙江省某县的一个沿海小镇,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林老还是打算在这宜人的环境中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无巧不成书,就在2015年,一个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要穿过林老所居住的小镇的消息打破了这一份宁静。因为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单位进行,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批文,更不明白自己是否真的在红线范围内,于是林先生决定通过***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团队
【京坤支招】
决心一探究竟的林先生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刚正不阿的李吏民律师和成熟稳重、办案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来,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了大量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详细分析了林先生的案情后,两位律师时间为林先生制定了一套专属的***方案。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国土部竟所答非所问!
2015年6月8日,林先生在史西宁律师的指导下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2015年6月26日,国针对林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国土资公开告【2015】 326号《资源部***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26号告知书),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安置补偿,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不服公开答复,向申请复议!
林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史西宁律师在谨慎考虑后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 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6号复议决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红线图”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程序***!
办案第三辑:提起***,复议决定终被撤销!
接二连三的挫败后,林老的生体状况出现问题,但在史西宁律师看来,只要是正义之战就必须打响,于是在史西宁律师的鼓励下,林先生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二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行政***,请求:1、撤销806号复议决定;2.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在***中,史西宁律师提出:首先,的326号告知书与林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不一致,林先生申请的是公开"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其次,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应予撤销。
但辩称,作出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已在326号告知书中将相关批复文件提供给原告,但未对"红线图"信息作出答复,806号复议决定责令就红线图信息向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三)项规定,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请求确定审查范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本案中,林先生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并未依照上述规定针对326号告知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确认***等决定。鉴于未针对林先生的复议请求作出相应复议决定,故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鉴于复议决定被撤销后,326号告知尚在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依据《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提起***的,不予受理。故林先生关于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至此,林老先生的案件终告一段落!京坤,***补偿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决定被撤销!
【结果】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七十条(一)、(二)项,《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邵阳***补偿,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法定期限内针对林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老先生的案件是典型的有关***信息公开的不完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理应撤销!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也正是做到了公证审判、公证!值得点赞!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
***补偿***补偿
基本案情
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被告应依法提起***,被告迳行***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补偿细节,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上的明确***,***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工作中,一些当地***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理念,防止自我扩张。
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案例
【案件概况】
开封市孙某、叶某等27余位村民因某村寨迁村并居项目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他们经人介绍来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经过详细沟通后决定将本案委托给李吏民律师代理。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从得到的公开材料中知悉涉案项目并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这印证了李律师的猜想,成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切入点。李吏民律师遂向该***申请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但该***未予任何回复。为推动案件快速进展,答复的法定期间一到,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依靠李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和相关法条运用,***终,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律师之言】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必备的“五证两书”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确然存在建设项目在相关***不齐全时仍占地开工的情况,这其中***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施工方的资格***入手可以说是打***官司中的一条蹊径,是促成谈判的重要砝码。本案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进入有利状态,也是因为代理律师李吏民眼光独到、判断精准,一击即中的找出***中的***点,为当事人提升了***胜算,降低了***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附: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补偿律师-***补偿谈判(在线咨询)-东台市***补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