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地区的陈某,是养殖猪的养殖户,养殖场***补助,2015年5月份,陈先生收到了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的一份要求限期拆除养殖场的通知书,称其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要求陈先生限期拆除养殖场,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陈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擅长行政***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分析后,认为限拆通知存在认事实不清等重大缺陷,于是为其起草了起诉状,向起诉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北京***律师
回合:
我方当事人起诉到后,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主动撤消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回合的较量,未及开庭,胜败已分。
第二回合:
在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又以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三改一拆”指挥中心的名义发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臧云律师认为,该通知书任然存在很多问题,且不乏性的嫌疑-----要求当事人在一天半内将2000平米的养殖场拆除并腾空,这岂非所难?于是,陈某再次委托律师起诉到。在法庭上,臧云律师指出:经济开发区的《限期拆除通知》存在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程序***等诸多***瑕疵,养殖场******,并指出涉案养殖场并不存在违***划法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丽水市中级***终审理认为,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遂作出了被告***的。如果被告不上诉,该将在半个月内发生效力。至此,第二个***,原告陈某再次胜诉。北京养殖场***律师
第三回合:
被告在发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久,即于6月9日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多年的心血,几乎完全付之东流。对于这种的强拆,原告当然要***到底。于是,起诉被告强拆***的***同时展开。在法庭上,被告声称其虽然做出了《限拆通知书》,但并未真正的实施强拆行为,而是由其他单位实施的。臧云律师认为,养殖场征用补偿,被告的抗辩并没有任何证据,而原告的起诉则有《限期拆除通知书》为据。可以说,原告已经提供了可以初步证明强拆行为存在的证据,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提供反证)已转移至被告承担。被告既未举证,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终,该起诉同样被丽水市中级支持,依法作出丽水经济开发区败诉的结果。
北京养殖场律师
案件点评:三个回合下来,应该说,作为养殖户的原告胜诉。这当然有赖于丽水市中级的公正审理,也和我们***的改革尤其是行政***制度的改革有莫大的关系。我们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的公正审判点赞,也为***的行政***制度改革点赞。本文由律师臧云口述,由律师助理负责整理而成。
附:
1、回合结果的文书:
2、第二回合结果的文书:
3、第三回合结果的文书:
养殖场养殖场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案情简介】
商先生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2015年8月30日收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向商先生寄送的邮件,公开了地字第13100020100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廊坊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商先生的房屋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但并没有通知商先生,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后商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就补偿问题没有谈妥,2011年六月份被强拆。至此,商先生决定拿起***依***,其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并依法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复议结果】
2016年1月6日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冀建复字[2016]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程序规定,但考虑其事后通过补齐项目核准文件进行了纠正,且该项目已经建设并售出,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决定:确认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向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字第131000201000028号)的行政行为***,但不予撤销。
【办案过程】
商先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时间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说明我们的社会正在进步,公民的***意识大大加强,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指日可待。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案件后,发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商先生依法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做出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商先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并且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其实体和程序均***,应依法确认***。遂即指导委托人商先生申请行政复议,通过***的正规途径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凭证。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等,本案中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明显材料缺失。
同样的,在程序方面,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商先生依法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做出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商先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明显***。北京京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或者其上级行政***,怀化养殖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本案中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号复议决定书有理有据,理当确认规划许可***!
附: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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