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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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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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海城污染-企业关停***-污染企业关停

产品编号:774462269                    更新时间:2019-07-1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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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污染污染

【案件概况】

开封市孙某、叶某等27余位村民因某村寨迁村并居项目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他们经人介绍来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经过详细沟通后决定将本案委托给李吏民律师代理。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从得到的公开材料中知悉涉案项目并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这印证了李律师的猜想,成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切入点。李吏民律师遂向该***申请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但该***未予任何回复。为推动案件快速进展,答复的法定期间一到,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依靠李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和相关法条运用,***终,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律师之言】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必备的“五证两书”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确然存在建设项目在相关***不齐全时仍占地开工的情况,这其中***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施工方的资格***入手可以说是打***官司中的一条蹊径,是促成谈判的重要砝码。本案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进入有利状态,也是因为代理律师李吏民眼光独到、判断精准,一击即中的找出***中的***点,为当事人提升了***胜算,降低了***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污染企业关停,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附: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污染污染

【入选理由】

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

【案件背景】

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要旧城改造而进行***,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后多次同***方协商***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方达成***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方就魏先生未履行***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决定拿起***依法***。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方案。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

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方是谁,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

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

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

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并予以撤销。

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

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

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

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关停高污染企业,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胜诉】

***终,省高院认为,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

【感谢回馈】

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

【典型意义】

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依法受理。

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直接将上级行政***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适用符合行政***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背景】

朱先生家住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42号。2015年6月9日,朱先生所在的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区某镇某村***占地100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某市国土资源局将***拆除,同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收到这个《告知书》后朱先生寝食难安,难道自己辛苦了大半生的家业就此就要化为乌有?但朱先生并没有***占用土地,所以并没有实施拆除行为。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贵港污染,毫无进展的朱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朱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朱先生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朱先生的委托,并作为特别***人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过程】

三官四败诉之一 :发函、起诉、申请停止执行,***《告知书》终被判依法撤销!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朱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没有直接***实施拆除的。“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臧云律师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关停污染企业,故指导朱先生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并同时申请裁定停止该《告知书》的执行。

经调查,2015年6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占用土地唯有,调查朱先生在某区某镇某村占用土地搭建建筑物作养殖场使用一案。2015年6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只做了现场勘测笔录,载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在审判中,臧云律师提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限期拆除告知书》中认定朱先生***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勘测笔录中却载明涉案建筑的占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明显相矛盾。且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未引用具体***条款用以告知朱先生违反土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其将实施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亦未按照***规定给予朱先生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故该《限期拆除告知书》适用***错误,程序***。

此外,某市国土资源局在***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且未提供正当的逾期理由及未申请逾期举证,某市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终某区人院采取了臧云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这也就此展开了一场精彩的***!北京行政***律师

三官四败诉之二:被告***将错就错,不抵***公正,***《告知书》被再次依法撤销!

在***过程中,也就是2015年8月1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将错就错再次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不再提及养殖大棚,而是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占地12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构成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8月24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拆除。

同样的,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份《告知书》,也是没有事实和***依据、程序***、滥用职权,故在臧云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再次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某市某区人院经过合法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02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号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至此,本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打响***炮!

三官四败诉之三:强制拆除养殖棚,京坤维辩三被告,拆除行为被判***!

得到后,朱先生心中总算是得到一丝安慰,但是令朱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5年9月2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等***依旧罔顾***,竟然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真的将朱先生养殖棚部分强制拆除。祸不单行,执行强拆的行政***的***强拆行为,致使朱先生的妻子万念俱灰,并当场服下,后经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

铁肩担道义,普坤。得此消息的臧云律师意识到行政***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故在2015年11月16日,臧云律师指导朱先生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管理某区分局、某市某分局为被告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院,臧云律师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严重***,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

在***中,被告某区某镇辩称其从未参与***实施强制拆除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但臧云律师提出,其主张和其作为辖区***的职责以及各被告的陈述事实相矛盾,且朱先生提供的拆违现场照片也能证实被告某区某镇实施了拆违行为。同时,被告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分局)某区分局辩称其对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以某市某区国土资源监察二大队的名义实施,但其职能范围包含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且二者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二大队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且,在本案中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对朱先生的建筑实施拆除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已被生效的(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撤销,故三被告对诉争养殖场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依据。同时,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公告、催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陈述权利等法定程序,程序***。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另外被告某市局某区分局辩称,其赶到强拆现场时,某镇***工作人员正对一处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被告听到强拆工作人员称朱先生妻子已经喝了,被告立即赶到朱先生房子处维持秩序,现场指挥交通让救护车。故其既未作出拆除决定,又未参与拆除行为,仅在现场维持秩序。

***终某区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3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

三官四败诉之四:一日拆两物,三官四败诉,***终得四役全胜之势!

由于四被告是在同一日将朱先生的养殖场和房屋一并拆除,所以在上述***提起后,朱先生又于2015年11月18日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莲湖区碧湖镇、某市城市***、某市局某区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郎碧公路边上的建筑物拆除的行为***。

同样的,经过臧云律师上述论辩的缜密分析和强力***,***终,某区人院同样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某市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公路边上建筑物拆除的行为***。

至此,朱先生通过臧云律师的正义***,这一场***终得四役全胜之势!也相信在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朱先生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北京行政***律师

附: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书

某区人院(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书



海城污染-企业关停***-污染企业关停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敬业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北京京坤——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联系人: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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