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委托人陈先生是左权县某镇村组村民,其所在村庄面临***。陈先生在得知其土地被征收后,为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通过网络渠道在重重筛选后决定聘请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办案】
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制定专项***方案,并迅速启动***程序。为了核实***的合法性,针对该土地征收区域的征收批文和征收申请材料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1号),同日,就该区域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批文向左权县申请信息公开(2号)。然而在法定期间内,均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合理答复。李律师和史律师旋即提请两起行政复议。
针对1 号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况由山西省进行复议,京坤律师在复议申请书中明确当事人陈先生作为被征收村组村民,有权了解该村土地征用情况,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被申请人应将相关信息予以书面公开。
针对2号信息公开申请未得到合理的答复的情况经晋中市进行审查。京坤律师提出被申请人送达的***信息系《***通知》,与申请人所申请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批文不符。
***终,两复议***均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律师说法】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人或其他***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行为。作为解决案件的先期工作,获得正确的***信息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当然,也常会遇到***部门的“消极不作为”。针对这种情况,******律师会协助委托人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土地合同***案件,迫使行政***依法履职。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文/费玉茹
附:晋中市关于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山西省***关于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土地
【案情简介】
占士(化名)是辽宁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为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近年来陆续通过转租形式承包经营土地共约50亩,申请人在部分承包地上建起大棚用以种植果树、绿化权、***和葡萄等。因某大高铁建设需要征用占士的承包地,有关***部门便与占士商谈补偿事宜,但是***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就难以弥补占士因***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占士拒绝签订***协议。
但是为达到从快拆除大棚等设施的目的,当地***以4月20日发布的一个高铁停车场项目的通告要求通告发布后修建的大棚一律无条件拆除,并于5月23日***百十人强行拆除了占士的部分大棚,而占士至今都未拿到一分补偿。难以接受这样结果的占士立即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委托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李吏民律师为其争取到公平的***补偿款。
难以***内心愤懑的占士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见到李吏民律师之后一口气说出了自己的不公平遭遇,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李吏民律师一一耐心解答,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深入交流,占士信心满满地将案件交托给了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也在谈论之中制定了案件的办案方略。
【办案掠影】
办案辑:律师函阻止强拆扩大化,***信息公开申请却石沉大海
考虑到占士经营的农业大棚这一具体的情况,土地***律师,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某区区***和管委会发出了律师函,表明了委托人***的立场,同时阐明案件中存在的利害关系,提出和谐解决双方***的建议,及时阻止了委托人剩余大棚遭遇被强拆的厄运。同时,因为占士这一案件纷繁复杂,***方在强拆大棚过程中也没有出示相关手续,李吏民律师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案件的细枝末节,于是就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北京***律师
李吏民律师连夜起草相关文件,分别向立项、规划以及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然而,***规定的15日期限已经过去了,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回复。这样的不予回复行为可以说明什么?李吏民律师心知肚明。
办案第二辑:市***确认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李吏民律师早已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李吏民律师立即于7月24日以某市某区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某市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公开相关***信息。
在李吏民律师的步步紧逼之下,8月22日,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2012年10月29日,辽宁省某市作出某政复字【201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到此,取得了小小的胜利,但是就是李吏民律师走出的这小小的一步却是推动***取得成功的一大步。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邢台土地,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土地征用***律师,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某市某区6月12日收到了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却是在8月22日委托人及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作出了回复,明显超过***规定的期限。辽宁省某市作出确认其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在******律师为被***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终的胜利并不是***的目的,真正的***是通过***律师一步一步的努力来推动强势的***方态度平缓下来,以公平的标准给予被***方合理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彼此矛盾,避免社会冲突,这才是******律师所希望看到的******终结果。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土地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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