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商先生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2015年8月30日收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向商先生寄送的邮件,土地出让金***,公开了地字第13100020100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廊坊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商先生的房屋在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但并没有通知商先生,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后商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就补偿问题没有谈妥,2011年六月份被强拆。至此,商先生决定拿起***依***,其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并依法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复议结果】
2016年1月6日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冀建复字[2016]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程序规定,但考虑其事后通过补齐项目核准文件进行了纠正,且该项目已经建设并售出,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决定:确认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向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字第131000201000028号)的行政行为***,但不予撤销。
【办案过程】
商先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擅长土地***的律师,时间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团队为其***,说明我们的社会正在进步,公民的***意识大大加强,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指日可待。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案件后,发现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商先生依法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做出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商先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并且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其实体和程序均***,应依法确认***。遂即指导委托人商先生申请行政复议,通过***的正规途径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凭证。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等,本案中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前就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明显材料缺失。
同样的,在程序方面,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廊坊市城乡规划局在商先生依法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做出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商先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明显***。北京京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或者其上级行政***,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土地扩建***,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本案中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冀建复字[2016]1号复议决定书有理有据,理当确认规划许可***!
附: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土地
土地土地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案情简介】
占士(化名)是辽宁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为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近年来陆续通过转租形式承包经营土地共约50亩,申请人在部分承包地上建起大棚用以种植果树、绿化权、***和葡萄等。因某大高铁建设需要征用占士的承包地,有关***部门便与占士商谈补偿事宜,但是***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就难以弥补占士因***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占士拒绝签订***协议。
但是为达到从快拆除大棚等设施的目的,当地***以4月20日发布的一个高铁停车场项目的通告要求通告发布后修建的大棚一律无条件拆除,并于5月23日***百十人强行拆除了占士的部分大棚,而占士至今都未拿到一分补偿。难以接受这样结果的占士立即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委托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李吏民律师为其争取到公平的***补偿款。
难以***内心愤懑的占士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见到李吏民律师之后一口气说出了自己的不公平遭遇,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李吏民律师一一耐心解答,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深入交流,占士信心满满地将案件交托给了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也在谈论之中制定了案件的办案方略。
【办案掠影】
办案辑:律师函阻止强拆扩大化,***信息公开申请却石沉大海
考虑到占士经营的农业大棚这一具体的情况,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某区区***和管委会发出了律师函,表明了委托人***的立场,同时阐明案件中存在的利害关系,提出和谐解决双方***的建议,及时阻止了委托人剩余大棚遭遇被强拆的厄运。同时,因为占士这一案件纷繁复杂,***方在强拆大棚过程中也没有出示相关手续,河津市土地,李吏民律师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案件的细枝末节,于是就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北京***律师
李吏民律师连夜起草相关文件,分别向立项、规划以及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然而,***规定的15日期限已经过去了,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回复。这样的不予回复行为可以说明什么?李吏民律师心知肚明。
办案第二辑:市***确认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李吏民律师早已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李吏民律师立即于7月24日以某市某区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某市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公开相关***信息。
在李吏民律师的步步紧逼之下,8月22日,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2012年10月29日,辽宁省某市作出某政复字【201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进行到此,取得了小小的胜利,但是就是李吏民律师走出的这小小的一步却是推动***取得成功的一大步。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某市某区6月12日收到了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却是在8月22日委托人及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作出了回复,明显超过***规定的期限。辽宁省某市作出确认其不按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在******律师为被***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终的胜利并不是***的目的,真正的***是通过***律师一步一步的努力来推动强势的***方态度平缓下来,以公平的标准给予被***方合理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彼此矛盾,避免社会冲突,这才是******律师所希望看到的******终结果。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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