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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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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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纠纷的法律-衡水土地

产品编号:785208269                    更新时间:2019-07-19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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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土地土地

基本案情

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之父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被告应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中,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拆迁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政府”理念,防止自我扩张。

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例




土地土地


【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土地征收补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拆迁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违法!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北京行政诉讼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甘肃土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拆迁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拆迁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拆迁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拆迁行为,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机关追溯前事,村土地纠纷,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拆迁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拆迁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土地拆迁纠纷律师,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违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拆迁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诉讼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最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机关的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概况】

开封市孙某、叶某等27余位村民因某村寨迁村并居项目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他们经人介绍来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经过详细沟通后决定将本案委托给李吏民律师代理。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得到的公开材料中知悉涉案项目并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这印证了李律师的猜想,成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切入点。李吏民律师遂向该机关申请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该机关未予任何回复。为推动案件快速进展,答复的法定期间一到,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依靠李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和相关法条运用,最终,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律师之言】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必备的“五证两书”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确然存在建设项目在相关证件不齐全时仍占地开工的情况,这其中政府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施工方的资格证件入手可以说是打拆迁官司中的一条蹊径,是促成谈判的重要砝码。本案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进入有利状态,也是因为代理律师李吏民眼光独到、判断精准,一击即中的找出拆迁中的违法点,为当事人提升了诉讼胜算,降低了诉讼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附: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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