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作为行政部门的,在代表着***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日益发展迅速的***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为重要的基石!在北京京坤心中没有正义失衡,不管什么级别的***部门,都要在和***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律师同心同德,就一定能取得***终的胜利!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年逾古稀的林老生活在浙江省某县的一个沿海小镇,农村土地***找谁,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林老还是打算在这宜人的环境中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无巧不成书,就在2015年,一个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要穿过林老所居住的小镇的消息打破了这一份宁静。因为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单位进行,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批文,更不明白自己是否真的在红线范围内,于是林先生决定通过***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团队
【京坤支招】
决心一探究竟的林先生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刚正不阿的李吏民律师和成熟稳重、办案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来,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了大量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详细分析了林先生的案情后,两位律师时间为林先生制定了一套专属的***方案。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国土部竟所答非所问!
2015年6月8日,林先生在史西宁律师的指导下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2015年6月26日,土地房产***,国针对林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国土资公开告【2015】 326号《资源部***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26号告知书),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不服公开答复,向申请复议!
林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史西宁律师在谨慎考虑后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 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6号复议决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红线图”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程序***!
办案第三辑:提起***,复议决定终被撤销!
接二连三的挫败后,林老的生体状况出现问题,但在史西宁律师看来,只要是正义之战就必须打响,于是在史西宁律师的鼓励下,林先生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二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行政***,请求:1、撤销806号复议决定;2.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在***中,史西宁律师提出:首先,的326号告知书与林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不一致,林先生申请的是公开"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其次,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应予撤销。
但辩称,作出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已在326号告知书中将相关批复文件提供给原告,但未对"红线图"信息作出答复,806号复议决定责令就红线图信息向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鹤岗土地,故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三)项规定,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请求确定审查范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本案中,林先生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并未依照上述规定针对326号告知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确认***等决定。鉴于未针对林先生的复议请求作出相应复议决定,故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鉴于复议决定被撤销后,326号告知尚在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依据《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提起***的,土地有***怎么办,不予受理。故林先生关于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至此,林老先生的案件终告一段落!京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决定被撤销!
【结果】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七十条(一)、(二)项,《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法定期限内针对林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老先生的案件是典型的有关***信息公开的不完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理应撤销!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也正是做到了公证审判、公证!值得点赞!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
土地土地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情简介】
2015年的某日,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特殊的当事人。孙女士是吉林省长春人,刚刚经历了丧夫之痛的她觉得好像天塌了一半,然而更大的意外却毫不留情的降临在她身上:她和丈夫共同居住和经营的房屋竟被认定为建筑,即将面对强拆的命运。失去了亲人的她又将失去合法财产吗?当然不行!为了守护住丈夫留下的房屋和土地,孙女士决定坚强面对,她来到了京坤律所,找到了主任律师李吏民寻求帮助。李律师和史律师同情她的遭遇,下决心势必帮助这位坚强的女士寻回公道。北京***律律师
【律师风采】
李吏民律师召开专项案件研讨会议,会上针对孙女士的案件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积极寻求简便快捷的途径以解决强征强拆的燃眉之急。对于绿园区***作出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建认定书》)不服,李吏民和史律师律师协助孙女士向长春市人民提请复议。李律师指出:首先,绿园区***主体不适格,其作出《违建认定书》超越了法定职权;其次,该认定书的相对人是已故的孙女士的丈夫,当然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三,对涉案房屋的认定没有进行调查,属事实不清;***后,其所依据的规范定文件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不能作为作出违建认定的依据。
李吏民律师和史律师条理清晰的指出绿园区***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诸多错误,并通过搜集的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面对区***长篇阔论的狡辩,也是有理有据直指要害,成功说服复议***认同了正义的我方立场,更使得复议***在复议决定书中示明“区***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足,有待学习和提高”之意,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建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与孙女士一个公道。
一纸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不止守护住了孙女士的房屋,更重要的是给了她心灵上的安慰:***从来都是正义的,而的律师就是正义的守护者。***补偿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建筑作了如下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民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长春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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