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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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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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土地***的***(图)-土地******律师-安庆土地

产品编号:788662969                    更新时间:2019-07-21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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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土地土地


商某系河北某市居民,在该市某大街有合法房屋。2011年,被告市***颁发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2011】00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了商某的合法土地。经京坤律师研讨认为:在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之前,该行为了商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市***颁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撤销。委托律师??商某因房屋被强拆一案委托了京坤律师,由李吏民律师、张春涛律师、郝长青律师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代理该案件。针对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经京坤律师研讨,认为是商某房屋强拆案件的突破口,遂决定提起***,保护商某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起诉至一审,一审竟以该土地经市***批准、市国土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为由,认定商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因此商某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上诉至河北省高院后,经过京坤律师的努力,河北省高院撤销一审的裁定,并裁定发回重审。

??律师出击??

在提起***程序前,李律师先是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了搜集,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也是一样,要想做的漂亮,就要把前期的工作做好。因此,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分别以市***和其他多个行政***为主体,启动了大量的程序,在搜集好相关证据后提起了***程序。在本案中,***请求是要求依法撤销被告市***给开发商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于商某的起诉以商某的土地经市***批准、市国土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认定商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因此商某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京坤律师遂指导商某上诉至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根据被告市***和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详细的答辩状和大量相应证据,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市***和开发商的压力。市***和开发商的答辩,企图从三个方证明土地转让的合法性。中国***律师

:土地的出让经过拍卖公告,同时经过某律所见证竞拍所得,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和实体上合法。

第二:本案所涉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已经变为小区业主,兴安盟土地,不再是开发商,只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还在办理当中。

第三:商某已经超过了***时效,开发商于2011年9月27日对该项目总规划图进行公示,原告于2016年起诉,超过了***时效。

庭审的辩论过程中,京坤律师一一予以驳斥,如果要对商某的土地的使用权收回,请土地***律师,需要有一个经过严格***程序才可作出《收回土地决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有相关规定,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程序合法。同时,根据***规定,《决定》应当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作出《决定》后向商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在商某的土地证未被收回的情况下,被告市***将土地拍卖,严重违反***规定,因此一审认定商某的土地证被撤销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关于第三人所提的***时效,应该是行政***中的起诉期限,对于起诉期限的问题,首先公示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是不同的概念,对规划许可证的公示并不能产生***效力;其次根据***规定,起诉期限应当自商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证或土地被出让时间起计算,商某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市***办法给了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期限应当自获得信息公开的消息之日起计算,至起诉时起诉期限并未经过。

胜诉结果

***终,省高院的法官支持了京坤律师的诉求,认定一审的事实不清,关于被告所提起诉期限的问题,商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综上,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

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案件发回一审重审。

***依据: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主要有两个方面:

在***前重视对证据的搜集,充足的证据是***的关键,切不可疏忽。因此,哎***前,京坤律师指导商某在几天内提起了大量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程序,有的信息公开申请结果不理想的,还进行到了***的程序,当把有关的证据搜集完毕后,才提起重要的程序。有的人在提起***时,常常自作聪明,认为打电话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土地权属******,自己就是律师了,就能够自己办案了。然后自己盲目启动***程序,***后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要承受败诉的责任,还有可能自己亲手把自己问题的救济途径堵死了。

实际上,提起***步并不难,***的难点在于对***中所需要的程序、实体、***等问题了如指掌。知道如何去搜集证据、搜集哪些证据、搜集不到该怎么办、搜集到了以后该如何用?

就拿本案来说,在提起***前,京坤律师通过***手段从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基层***等单位获得了大量有利证据,在后来的***中,这些证据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胜诉铺垫了道路。

第二:京坤律师多年专注***方向的行政***,在该领域积累下来大量经验,让京坤律师能够快速精准的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快速的对所办理的案件建立起系统的办案思路,一个清晰的办案思路,对推动案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在自己的土地上搞建设的情况,一般人往往想到的是直接起诉开发商,实际上这就是很多人的误区,在***中用生活经验代替了***知识,这是起不到好的作用的。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是关于商某土地证是否被撤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京坤律师分别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予以论证,程序上确定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实体上确定被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规定,进而论证商某的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合法,因此在此情况下,被告向开发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终的结果也确实如京坤律师所预想的一样。

一个案件的***终结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终离不开办案律师的能力与水平。因此,大家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一定要对律师的水平多多进行了解,找一个有水平、有责任感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土地土地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增强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土地土地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土地******律师,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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