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言】
“强拆”这个字眼对于行政***案件来说,必然并不陌生,在现实情况中,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强拆”、“错拆”的现象,轻者居无定所,重者家破人亡!这不得不令广大的行政***深刻反省,痛定思痛!然而,随着法治大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依***的意识深入到每个人民群众的心里,为了不让“强拆”、“错拆”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每个人都要拿起***的,依***,在这个道路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愿与您一路同行!北京强拆律师
【案件背景】
"三花、五罗、七十二杂鱼",林海雪原,鬼斧生工的牡丹江市,是本案主人公王先生的故乡,已过花甲,年近古稀的王先生从小就生活在牡丹江市,在某家属区拥有合法房屋,王先生在退休后一直享受着天伦之乐。
但是,就在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的房屋就在该片***范围内。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先生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作出了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要求王先生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但该裁决书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故王先生并没有实行搬离。在此之后,就在2009年3月份,王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北京有名的***律师
【京坤支招】
这一噩耗使王先生深感无助,本来还算健壮的身体一下消瘦了不少。王先生意识到,既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就不能一直消沉下去,就要勇敢的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臧云律师在王先生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与当事人达成共识,此后,王先生便委托了臧云律师为其合法权益征讨应有的利益。臧云律师以其对行政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决定依法进入到行政程序,进行***!
【办案掠影】
(一)、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
由于一开始并不知道实施***的主体究竟是谁,所以王先生决定要追根溯源,首先申请了信息公开,于是王先生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信息公开途经获知,因王先生未在裁决规定期间搬迁,王先生位于某家属区的房屋被牡丹江市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于2009年3月强制拆除。但牡丹江市的责成拆除行为没有***和事实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臧云律师遂即决定依法提起***,以******!
(二)、提起***,强拆被确认***:
1、提出***请求:
于是乎,王先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提起了行政***,要求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黑龙江省***律师
2、了解案件始末: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200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牡拆许字第11号《房屋***许可证》,王先生在该片***范围内有房屋;2008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因房屋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该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2008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作出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2009年2月16日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市建设局提出行政强制***申请,该局批准同意并向牡丹江市提出行政强制***请示;经牡丹江市研究决定,由牡丹江城市管理行政局事实拆除。
3、证据证明是非:
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证据证明牡丹江市实施了被诉的行政行为,证明王先生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拆除范围内存在无照的房屋等。
同时,牡丹江市在***中提供的《***人与被***人协商记录》没有双方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此外,牡丹江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动迁户未签订协议原因》中未签订协议原因是牡丹江市单方的记录,并没有王先生的名字,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再者,牡建拆管行裁字【2008】46号行政裁决书作出违反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无证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裁决书结果不确定,关于补偿方式、金额、面积、过渡用房等没有写明,且裁决书没有依法向王先生送达。北京的***律师
经过依法审理,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符合***规定,牡丹江市未向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规定的时间、程序。因此牡丹江市作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书:一、确认被告牡丹江市2009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二、责令牡丹江市于本生效后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相关***、***的规定对原告做出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王先生认为牡丹江市2009年3月责成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局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经过坚定的******后,***终取得了胜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关乎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买卖土地***,所以就更要注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这就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符合***的规定,不得将房屋随意的看作的标的进行拆除,使得被***人居无定所,甚至家破人亡!如果这样就会在进入***程序后,得到败诉的必然结果!反之,如若行政***经过合法审查与合理沟通,使得***行为顺利进行,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行政书
土地土地
【案件背景】
某市是安徽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和交通中心,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是首批中国***园林城市之一,自然景色锦绣多姿,文化古迹甚多。经济发达是它的特征之一,新疆土地,其中经济开发区有三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有十个,李先生的家就在这十区之一的A区。作为A区某路某镇的村民,李先生在村里有自己的承包地,打土地***官司,但是在2012年得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除了些许不舍,李先生心中更多的是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热情。
但是在***公开的文件中,李先现自己的承包地并非在范围里,那么是谁要征李先生的地呢?又是哪个部门下达的通知呢?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李先生决定聘请***律师帮助自己***。北京律师
【京坤风采】
通过网络途径,李先生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当天他见到了之前预约的李吏民律师,李律师的***和严谨很快打动了李先生,并很快与京坤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在分析李先生的情况后,李律师携团队在短时间内制定出了一套***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辑:为弄清通知来源,京坤律师助其信息公开
李律师在聆听李先生介绍案情时发现,***需解决的,也是占据源头的问题,即通知是根据什么文件发布的。于是李律师首先协助李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分局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所涉地块的批文。很快,李先生收到了答复,得知在2013年9月4日,安徽省作出了皖政地(2012)56X号《关于某市2012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虽说是的批文,但是李律师发现了不少问题,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律师决定进行下一步的***方案。北京土地律师
第二辑:向省***复议,却兜了圈子
在得知安徽省作出的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李先生承包的集体土地后,李先生也表示不服此批复,随后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安徽省提出了行政复议。北京律师
但是安徽省认为:李先生承包的土地是由报经批准征收的,而安徽省皖政地(2012)56X号《关于某市2012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是为了实施批复作出的,没有新的审批内容,并未对李先生的权利产生新的影响。遂作出了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以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是啊,搬出了做了靠山,用的批准做了挡箭牌。但是事实真的像省***描述的那样么?批准的征收和安徽省所作的批复真的是一回事么?在这件事上,有没有这样一份批复对李先生的权利有没有影响,李先生和李律师心里都非常明白。
第三辑:复议不行就起诉,坚定再走***路
面对一份事实不清的复议决定,李律师无法袖手旁观亦不能等待着省***回心转意。很快李律师针对省***的复议决定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由李先生一并邮寄给了某市中级,希望能够明确认定省***在复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给李先生应该合理的。并请求撤销安徽省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判令安徽省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正在李先生盼望着等待着案件顺利进行的时候,一切都准备就绪的李先生却收到了某市中级的驳回***请求的。不禁让人疑问,怎么复议不受理,***也不受理呢?细看原因发现,市中院与省***有着一样的观点,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批复一般是由市、县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部门或者,有国土部门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提交省级***或者作出土地征收批复。在本案中,某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层报至批准,批准后,将批准的内容以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形式通知安徽省。
安徽省为落实批复,作出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该批复没有新的内容,对李先生的实际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而关于批准的征收,安徽省即便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也无权对批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故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市中院用上述的理由作出了行政,认为省***驳回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维持安徽省作出的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
这一次的理由虽与被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相似,但是言辞更加高大上了。一个不小心就要被满屏的“”拿下了。是啊,李先生并没有反对的批准的行为,明明不服的是安徽省的批复啊,为什么要牵扯到这么多呢?北京行政***律师
第四辑:绝杀,自带光环的上诉之路
在分析了市中院给出的,李律师重新归纳了案件的立足点,针对里的各种原由李律师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之后便展开了上诉的道路。因安徽省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所以二审依法改判。在2014年的2月18日,案件在安徽省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律师付出了的精力,为李先生的利益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唇枪舌战。
李律师认为,省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作出的批准的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安徽省认为其是为了具体实施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内容而作出的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没有新的审批内容,但是安徽省未向一审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批复所涉土地在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的范围之内。
***终省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以安徽省作出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维持安徽省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不当。北京***律师
【华丽赢局】
其实省高院的观点并不是李先生赢得胜利的终点,因为在二审期间,在李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安徽省认识到了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当,并在的协调后,已经作出了受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后省高院认为李先生的***目的已实现,再行安徽省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已无现实意义。遂作出撤销某市中级(2013)某行初字第0003X号行政。
这不仅是一次程序上的胜利更是实体上的胜利。这样的局面来得突然却也是必然。因为李先生的权益确实都到了,因为李律师始终明确正义在自己这边。这来之不易的结果不禁让人感叹***的不易,但是有京坤律师的帮助,相信李先生被征收的承包地很快就能用一个让人安心的说法。
附:安徽省行政书
【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土地赔偿***,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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