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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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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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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行政***的费用(图)-行政***怎么办-青海行政***

产品编号:790518569                    更新时间:2019-07-2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案件背景】

作为中国古都的江苏省某市,其地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无论历史如何悠久,文化如何绵长,仍逃脱不过革新的大浪。为建设更好的现代城市,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而在这如火如荼的动工背后,更多的是被***的家园。为城市建设在某市某区进行着***项目并不会使人感到意外,但是涉地居民希望了解到其中具体的情况信息。越来越把法治收纳心中***户们,很自然的决定通过***的严谨来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于是他们针对自己家园的***申请了听证。北京******律师

在2013年的一天,听证会如期举行,但是涉及到的群众太过广泛,每个人也都想参与其中,不料在现场发生了混乱,一时间秩序难以维持。而现场在混乱中没有找准闹事者,偏偏伤害到了无辜的张女士和朱先生,随后伤至住院。而面对的伤害,两人决定拿起***来为这次无缘无故的受伤讨个说法。北京***律师

通过多方打听他们找到了的行政***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所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他们讨个说法。李律师在得知他们的遭遇后,为他们所忍受的伤痛不平,也从***角度为他们分析了种种***方法。随后他们决定委托李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也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更快更好的解决这次的问题。北京知名***律师

【京坤办案】

辑:请求区查处,无疾而终

李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经过紧张的材料准备和现场情况调查后,随即请求某市某区分局将本案查处。希望区分局能够对现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两位当事人一个说法。但在等待之后,某区分局不仅没有处理,也未作出任何答复。北京******律师

在这样的结果面前,两位当事人不仅身体的疼痛没有消减,心里的失望更是占了大半。随后李律师调整***策略,决定向起诉,解决区分局不予的问题,于是李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规指导当事人向某区人院起诉,要求责令某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律师?

第二辑:向区起诉,希望区分局能够履行职责

还在等待受理结果的两人没想到盼来的是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对于公平合理的审判更是无从期待了。本是想要走进法治的,却不料被挡门外。原来某区人院认为,某区分局对两位当事人的人身伤害进行查处是***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范畴,遂作出了(2014)某行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知名***律师

而李律师在了解到区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后就更加不理解了,明明是申请的查处是请求区分局将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怎么就跟***扯上关系了呢。对于这样的理由不仅令人费解,更是***律师感到可笑。不禁让人发出疑问,为什么不能把“行政”和“”分个清楚呢?李律师并没有就此耽误时间,而是为了两位当事人的利益,经过一系列的材料准备后果断帮助当事人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北京知名***律师

第三辑:中院上诉出裁定,公平正义有定论

在上诉状中,李律师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一审认定对申请人身体伤害进行查处是***法***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根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够处罚的,由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对侵身权利查处并非是******的行为,只有构成的进行是***法***的行为,对不构成进行治安处罚的属于行政案件。

同时,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的,应当按照《办理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之规定,对上诉人所受伤害未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北京知名***律师

二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查处是请求被上诉人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上诉人因自己人身被伤害,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书面查处申请书,上诉人在查处申请书中说的非常清楚,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北京***律师

三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活动,没有***法***的任何行为;

四是一审裁定适用***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明确请求按照行政案件,同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本案是案件,被上诉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行为。因而,一审裁定将该案想当然地认定为***法***行为没有任何依据,纯属对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偏袒,本案不适用《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之规定。

【喜迎胜利】

***终在李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某市中级人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市中院认为两位当事人向一审起诉,要求某市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属于人院行政***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支持了两位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并裁定:一、撤销某区人院(2014)某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某区人院受理。

这份胜利虽然来的波折,但是***终为两位当事人案件的进展进行了良好的铺垫,相信在李律师的知道和陪伴下,区受理之后一定会在他们面前呈现一个满意的。北京***律师

附:江苏省某市中级人院行政裁定书



行政***行政***

【入选理由】

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

【案件背景】

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要旧城改造而进行***,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后多次同***方协商***补偿款事宜,行政***怎么办,但是因***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方达成***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方就魏先生未履行***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决定拿起***依***。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方案。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

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方是谁,不动产行政***,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

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

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

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并予以撤销。

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

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

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

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胜诉】

***终,省高院认为,青海行政***,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

【感谢回馈】

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

【典型意义】

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依法受理。

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直接将上级行政***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适用符合行政***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京坤律师承办房屋征收案件多年以来,由于各片区征收的具体实施方案不尽相同,故见识过各种“地方特色”。今天要说的案件,从结果来说还了当事人完整的公道,从节奏上看却有趣的很。与严格的法定程序、严谨的***人思维相比倒像是生活给错了剧本。

偷工减料的路是***累的路

案件的主人公是在四川经营一家宾馆的孙先生,可以说在不了解建房手续的时候走错了路。故事发生在2006年,孙先生与当地的街道办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了社区的2亩农用地,租期20年,经过***同意建造了5层楼房,但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房也没经过审批。2007年3月楼房刚盖好,处罚就跟着来了。首先是规划和建设局作出处罚决定,要求缴纳罚款并补办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其次是市国土局作出D市国土资罚【2007】字第24号《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孙先生占用的799.8平米集体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罚款。一事两处罚?

火烧眉毛的时候孙先生慌了神,只想一心解决此事,该交什么交什么,该补什么补什么,没考虑这双份的处罚。但是刚建起来的房子,巨额投入众多,还没营收先被没收该怎么办呢。后知后觉是***建筑的孙先生自知没占着理,行政***法,但还是希望能够找到补救方法。于是在经过与国土局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国土局将没收的建筑物折价给孙先生。随后孙先生在两年内分10次将折价款全部付清。

违反***规定所付出的代价真的是一样没少,但好在处罚过后一切***正常。宾馆步入正轨开始了依法经营。

征收部门尽显套路

安稳了两三年,“不可抗力”又来了。虽说经营之路曲折了点,但是***征收孙先生还是支持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建设美好乡村,孙先生接受了“霸道力量”的存在。但是在补偿问题上,从2012年开始征收到2014年,分歧便没有断过,征收部门称孙先生房屋按照建筑处理,只根据建筑残值适当给予***补偿,因此双方久久未达成一致。

2014年5月13日,戏剧化的事情发生了,市国土局向孙先生下发了《关于撤销D市国土资罚【2007】字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细看内容,说是重复处罚故撤销,并将罚款及折价款退还,对2007年孙先生的建设行为重新。其目的是重新作出“自行拆除房屋,***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以便可以在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

对,没有看错,就是重新再来。其实很明确,不过是让孙先生接受***建筑的“事实”和其给出的残值补偿。事情发展到这里,孙先生认为好像事情没有办法继续谈了,而且自己的权益严重受到侵害,便决定通过***程序来解决问题。

京坤律师铺平公正道路

孙先生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吏民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下便会同京坤团队一起为孙先生作出了***的***服务方案,对谈判、调查、复议、***等程序和思路策划。在孙先生接受***方案后,李律师随即对市国土局撤销处罚决定的决定向四川省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该决定的***之处李律师提出:

首先,对没收建筑物的处分是***的行政行为,是否对没收建筑物进行处分、如何处分,与处罚行为没有关联性,不包含于处罚行为之内。即使原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涉及到没收建筑物的话,只能由处分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不能对后来处分建筑物的行为当然撤销,应当保护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

其次,市国土局没收建筑物折价处分,孙先生***折价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孙先生依法取得物权,且取得了相关证照依法从事经营。该交易行为非经、仲裁***等法定部门认定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都无权予以撤销。

第三,根据《四川省行政监督条例》第34条第4款之规定,行政***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第5款规定,被纠正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人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予以退还。可见,纠正或撤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查明***或不当进行的处理结果,而不是撤销后再行重新开始调查。

李律师还提出了该决定作出的程序及依据等诸多问题。

同时,李律师带领其团队对本次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并对征收过程中的***之处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旗开得胜一顺到底的补偿路

在李律师帮助孙先生提交复议申请和听证申请之后,省国土厅作出受理通知,并确定了听证日期。李律师对其了解到的******之处向市国土部门及区***征收办进行反映,在省国土厅没有听证之前,市国土部门便找到孙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李律师也多次到当地参与谈判,同时向四川省国土厅递交了中止审理和延期听证的申请。

在李律师的参与下,孙先生与***、市中心、市国土局等部门多次协商之后,分别作出让步***终达成一致。市中心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将孙先生房屋的评估节点确认为2014年12月8日,并由市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

2015年1月9日,评估报告正式作出,孙先生建筑面积3385.7平的5层“住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为1429.76万元。孙先生对此评估结果基本无异议,只希望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但面对评估结果征收和国土部门再次犹豫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

这次为了避免征收部门作出违背约定之事,李律师选择了主动出击。在向四川省D市寄送《律师函》时,李律师表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要让市民受益,能以牺牲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建设发展。同时,对于依法征收被征收人表示完全支持,也愿意积极配合***完成此次征收工作。孙先生因征收部门、国土部门多次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之后,才同意现在的补偿方案,而到方案落实之时征收部门确有逃脱职责之貌。现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并且双方应当通过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存在的分歧,以期早日化解矛盾。

果然,律师函起到了关键作用。不久,征收部门便主动找到孙先生和李律师商谈补偿事宜。在李律师的努力下,***终孙先生按照之前的评估结果拿到了征收补偿款,了了心中积压许久的一件大事。

这个案例在常人看来有些匪夷所思,好像征收部门为了顺利征收什么方法都可以尝试。其实在京坤律师看来,这些确实是办案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些征收部门为了压低补偿找各种事由给被征收人的房屋扣上建筑的帽子,没有***说是***建筑不予补偿,就算是有***有手续,相关部门自行撤销曾经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办理过的***,也要认定为***建筑。***终的落脚点是什么呢?不予补偿、适当补偿……这样一来,合法的权益也大打了折扣,看似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却损害了一大批的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但从***后的结果来看,我们也该为孙先生感到庆幸。他的不断洽谈、及时委托,李律师的策划、精准出击、强势谈判都是孙先生得偿所愿的关键。可能个别行政***在民心上走偏了一点,但京坤人相信,在法治的道路上总能够正回来。



行政***的费用(图)-行政***怎么办-青海行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京坤”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在北京 朝阳区 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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