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行政******顾问-行政***上诉-赤峰行政***

产品编号:796094969                    更新时间:2019-07-24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基本案情

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被告应依法提起***,被告迳行***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上的明确***,***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工作中,一些当地***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理念,防止自我扩张。

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案例




行政***行政***

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腾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 及人口的认定

(一)自发布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本村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人员所新生的***。

2、与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3、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现役士兵。

4、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少管人员。

(二)人口认定

1、本村村民

(1)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包括因兵役(现役士兵)、服刑(正在服刑人员)原因户籍暂时迁出的村民。

(2)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有存续婚姻关系的人员。

(3)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4)因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婚姻关系迁入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5)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非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6)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已故,与其原有存续婚姻关系且未再婚的人员和其直接衍生的子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来迁入人员

参照京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凡1984年(不含1984年)以后迁入黑桥村、南皋村并拥有本村房产的本人,及其已迁入黑桥村、南皋村的直系亲属。

3、空挂户

腾退范围内无宅基地房屋但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口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补偿、奖励及补助补贴,其中外来空挂户人员不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权利。

(三)户数的认定

(四)被腾退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由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腾退人)委托黑桥村、南皋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于群众检举和质疑的,由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调查核实并确定。

二、 住宅正式房屋的认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1、三面有墙,有屋顶;

2、有正式门窗;

3、柱高2米以上。

(二)正式房屋面积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式房屋,同时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记入正式房屋面积,对超出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不予任何补偿。

三、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1、属本村村民的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黑桥村、南皋村村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方米。

2、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奖励期结束后出生的***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

3、外来迁入人员,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如其购买黑桥村、南皋村净资产,其本人可购买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面积。

4、在腾退范围内,空挂户中属本村村民的(经公示认可)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指挥部认定后,可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

5、被腾退人未在本村的情况,按以下两类处理:

(1)被腾退人原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的,可以选择***补偿安置或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只给予其本人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不给予其它未在本村人员安置。

(2)被腾退人原籍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且未迁入的,不论其家庭成员是否迁入,只能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6、被腾退人选择户型原则为:所选户型标准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标准安置面积。

总标准安置面积=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

(二)各户型标准面积

详见《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定向安置房选购细则》。

(三)安置房均价规定

每户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本村村民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原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外来迁入人口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均价7000元(柒仟元整)/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腾退人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四)被腾退人按照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顺序,在按期交房后选择定向安置房。

(五)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按照设计图纸确定,行政***费,待房屋完工后按实际测量面积缴纳购房款。

(六)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的被腾退人,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腾退人向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若因被腾退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计算时间不顺延。

(七)被腾退人按照规定***购房款后,不足安置房成本价格部分,由腾退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结算协议,按照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将剩余金额***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入选理由】

类案件进行到***后就是补偿问题,而这一部分恰好为重中之重。补偿事宜的进行衡量着之前一系列***程序的意义,在本案中对于补偿方案的***可谓是几经波折,首先是为时一年,在区、中院、高院辗转的抗诉,其次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的进行。虽然过程艰辛,但是意义重大,为之后遇到类似困难的被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几十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从2009年起***对他们的村庄进行征收开发,但他们没有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得知了某市A区于2013年4月6向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作出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

辑:补偿方案不合常规,京坤律师明智***

因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方案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该份方案,发现其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责任、安置方式相关问题及附则等部分,但是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通知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广大的被征收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征收补偿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谓是程序、实体均***,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李律师随即协助当事人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市***忽视了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问题,作出某政复决(201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维持了该征收补偿方案。

李律师遂指导孙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某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受理,但在审理前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院管辖本案。原因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A区的某村,管辖后方便当事人***。中院这样无厘头的缘由也让李律师吃了一惊,无论为当事人提供何种方便都应该在***规定的限度内,而不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之名跨越***明确的界限。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第二辑:风雨抗诉路,一年漫长、胜利唱响

李律师认为某市中级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管辖权下移至某区人院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便向某市人民申请监督,在申请监督过程中,行政******顾问,李律师认为:

首先,该裁定完全违反了《人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简称《规定》)条规定的级别管辖,该案应当由中级人院直接审理。该《规定》的精神是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干扰、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明确规定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没有指出由基层审理的理由,违反了《人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l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gt;通知》规定的文书内容,本案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且争议较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层审理本案。

再次,本案如由A区审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就本案而言,某区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某区***会严重干扰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区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

随后某市接受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等人的抗诉申请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南省人民向河南省人院进行抗诉。河南省人民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0X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人院抗诉,河南省人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号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对管辖权下移裁定进行再审。

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案由某市中院管辖,由其作为一审进行审理。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抗诉,***终尘埃落定,管辖权回归,使本案得到更别审判得到保障,也为本案限度地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三辑: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审理,逐渐光明

中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提出,根据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便作出了《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在此基础上,某市A区作出了上述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A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

没想到区***为了证明该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行政***律师函,分别提交了某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小组办公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某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通过会议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稳定评估自查报告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并提供了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等文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作出的,没有任何的证明力。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的批复之外,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某市中级人院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某市某区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第四辑:追求实质胜利,京坤律师再上诉

虽然中院已确认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孙先生等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在中院审理案件时,李律师就明确提出,该份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载明四至范围。在此前提下,首先并不能够证明该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作,其次亦不能够证明孙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不说孙先生的房屋,而就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文件依据这一项就足见其***程度。

为更好的保障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已签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考虑,李律师认为这个正义必须要维护到底。便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依法改判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区***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或意见,还是之前明显站不住脚的说辞。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区***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区***无法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对孙先生等人具有约束力,亦无法证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

【败中有胜】

***终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因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裁判适当。但是认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大多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群众的利益及整体改造工作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对孙先生等37人具有约束力。高院还认为,赤峰行政***,由于孙先生等37人未与区***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对此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定标准对孙先生等37 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虽说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被驳回了,但是真正关切到孙先生等人利益的却到手了。虽然没能为所有村民争得一份正义,但是就孙先生等人来说,确实是摆脱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就是区***下发的依法补偿和安置了。




行政******顾问-行政***上诉-赤峰行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房屋***,土地征收,行政***”就选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多年来,北京京坤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李吏民。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北京京坤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主营产品: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